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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33:48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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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为了更好地实施《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件),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拟在《劳动人事报》以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负责人名义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问题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方面宣传《若干规定》的内容。
二、为了便于开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劳动部门可确定有关下属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该机构对外可称为“外国人就业管理处”,不新增机构和编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时,也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请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198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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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发展方向和深化改革的措施,讨论通过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1989年—1991年),在假肢行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现将会议
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1988年8月31日)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部分省、市民政厅(局)城福处处长、公司经理、假肢厂(站)负责同志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127人。
会议前夕,崔乃夫部长曾就假肢行业的深化改革问题,召集有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进行座谈,作了重要指示。会议期间,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吴忠泽副司长做了总结发言。会议以改革假肢行业体制为中心,交流了经验,提出了改革措施,讨论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与
会代表一致反映,通过这次会议,不仅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且增强了做好假肢工作的信心。

会议认为,从1979年第一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以来,假肢行业为适应新的形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1987年同1979年比,企业数增加了4.9%,职工数增加了27.6%,总产值增长了169.6%,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11%。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它是全国广大假肢工作者努力奋斗
的结果。
我国的假肢行业,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相比,与国外假肢的发展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行业结构不合理,厂点少。在已有的39个假肢厂中,还没有真正形成骨干企业。特别是假肢厂与装配站的结构很不合理,出现了“月亮多,星星少”的怪现象。
2.设备陈旧,人才匮乏,技术落后。有相当数量的厂,厂房简陋,设备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的。只有少数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我国国营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而假肢行业只占7.4%。
3.产品单一,标准化程度低,企业素质差。全国有肢残人员755万, 假肢装配率不足30%。而且现有的假肢材料原始,工艺落后,结构笨重,代偿功能差, 不论品种和数量,都与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全国国营企业劳动生产率为16,625元/人,而假肢行业只有6,697元/人。全国企业? 司蠢?,305元, 而假肢行业人均创利只有1,243元。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与全国社会福利企业相比,假肢行业已落后一大截。

会议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长期以来,把假肢企业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内,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束缚了企业的手脚,没有用武之地,影响了假肢事业的发展。与会代表一致感到,时至今日,假肢行业必须勇敢地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坚决地改革那些束缚
企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使假肢行业摆脱落后和踏步不前的局面,迅速走上发展之路。迈出这一步总的指导思想是:简政放权,引进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第一,要明确假肢是商品,按价值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去,假肢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基本上没有把假肢当成商品,而只是当成社会福利品。这样做的结果,带来很多弊端:产品不计成本,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出现亏损,生产越多,亏损越大。事实已经证明,假肢是
商品,假肢生产是商品生产。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包揽过多的社会福利,不可能把假肢作为福利品无偿或亏本地生产和供给所有需要的人,而只能按照商品生产的特点。组织假肢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要明确假肢生产单位是企业。假肢生产单位从本质上讲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事业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我国现有的假肢事业体制,是五十年代从苏联那里学来的,是当时产品经济的产物。时至今日,这种体制,严重地束缚了假肢事业的发展,已明显不适应今天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的环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打破原来的事业体制,按照企业的性质,全面进行各项改革。目前,已经具备企业素质的假肢厂、站,应尽快向企业转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转变。
第三,要引进竞争机制,搞活企业。假肢企业要自强自立,企业的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要树立竞争观念,增强振兴我国假肢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决心加快企业的改革。要实行厂长负责制,落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根据各厂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招标承包,承包经营,甚至租赁
经营。要改革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劳动优化组合。要精减科室和非生产人员,充实一线力量,采取计件、定额包干、浮动工资、工资、奖金与产值利润挂钩等分配形式,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四,要加快技改步伐,开发新产品,面向全社会服务。假肢的现代化和技术
改造问题,是解决假肢落后的关键性问题。我们要继续狠抓技改,努力争取国际援助,走“引进、消化、创新的道路”,缩短我国假肢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为加快假肢技术改造步伐,培养、扶持重点骨干企业。部里决定从明年起三年内,每年争取1000万元专项技改贷款,从有奖募捐中
解决贴息,扶持假肢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要不断扩大假肢产品的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假肢厂要面向全社会,面向所有的消费者,努力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更广泛地为残疾人服务。每个厂、站都要形成自己的服务项目、服务网点,逐步在全国形成假肢服务体
系。要合理进行生产布局。一是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形成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二是发展装配站,扩大假肢服务网点。中国残联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损委员会将为60个装配站的建立提供240万元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费。 办站的形式可多种多样,或单独经营,或附设于康复机构,或作为假
肢厂的分支机构。
第五、要按商品经济的价格规律办事,理顺假肢产品价格体系。价格问题是制约假肢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多年来,由于假肢价格偏低,几十年一贯制,企业无利可图,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今后,要逐步理顺假肢产品的价格,使企业取得合理利润,以扩大再生产。同时要注意,
假肢产品不能追求高额利润。要按两部一局的规定,高档产品的利润率维持在30%左右,一般产品为20%左右,普及产品为20~25%。经过几年努力,要逐步形成全国假肢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 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要求。
第六、要加强假肢科研和人才培训。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研是技术的先导。要改变假肢的落后面貌,非抓科研不可。目前,要按照《民政部假肢行业“七五”科技发展计划》和《“七五”期间假肢标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科研要与生产、消费相结合。在近期内应突出抓好
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普及假肢的科研,使科研成果及时转入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要开门搞科研,搞开放式,不搞封闭式。要加强横向、纵向联合,积极开展协作科研,委托科研,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目的。今后假肢科研成果也要商品化,实行有偿科研、有偿转让。科研也要引进竞争
机制,讲究经济效益,增强科研的活力,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假肢科研上新水平、出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与生产相结合。
假肢行业后继乏人,已迫在眉睫。从现在起应从五个方面入手抓好人才培养。一是争取把西德援助假肢技校项目搞成功,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假肢专业学校。二是委托清华大学创办假肢专业,培养高层次的假肢人员。三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四是从大学毕生和其他行业引
进人才。五是选派一部分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

会议指出,改革假肢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假肢企业发展的基础。但有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首先,假肢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承认假肢工厂的企业地位,不能再用管理事业单位的办法领导假肢企业;要简政放权,让企业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它们真正成为经营的主体,投资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其次,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影响,经常主动地向党和政府汇报反映假肢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第三,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疏通渠道,争取有
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等问题。第四,要重视发挥假肢协会的作用。随着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民政部门管理假肢工作的职能要逐步从微观管理转移到宏观管理,即只管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假肢工作重大规划的审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协会的工作。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企业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工作,则应交给协会去做。
会议坚信,只要大家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大胆实践,就一定能不断创造改革的新经验,开创假肢工作的新局面。



1988年9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管理,规范专用收据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及存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
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
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商标局统一购领、保管、发放、存档。存根联保存期满后,经财政部核准,由商标局统一销毁。

第二章 专用收据的格式、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用收据设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商标局统一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方作为记帐凭证。
第五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第三章 专用收据的申领、发放及存销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商标局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商标局。
第八条 专用收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商标局根据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核定专用收据的领用数量。商标代理机构再次申领时,应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
第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缴回已用的专用收据,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新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认真检查专用收据有无缺页、破损、错页、重号等。
第十条 商标局对已开具的专用收据予以存档。保存期满,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条 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第十三条 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第十四条 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
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的;
(三)利用专用收据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毁损专用收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在保管使用专用收据过程中如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商标局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申领专用收据的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方面,遵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财综字〔1999〕18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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