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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0:55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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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日趋活跃,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各级海关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打击走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海关业务快速发展,工作任务加大,但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海关工作以及有效遏制和减少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海关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和海关的共同职责。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海关紧密合作,在海关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海关系统在实施“金关”工程中,也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业务管理机制,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为加强检察机关和海关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共同在海关系统积极做好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纪执法,搞好配合,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和海关要重视对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海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海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线索,经审核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的海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海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省级检察院和海关所在地检察院要与有关海关加强联系,从有利于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合作、落实措施,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推进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海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经验,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紧密联系的政策、改革措施,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海关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总结并向海关提供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服务。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根据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海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共同积极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海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海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海关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海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有关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共同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海关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上级海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海关要大力宣传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海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为国守关的执法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海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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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以粤人社规〔2012〕2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和《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资格名称为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前须参加《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具备本章第五、六、七、八条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2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2.主持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政府本专业发展规划,或者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

  3.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5项以上。

  4.作为设计负责人,担任过大型产品设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中型产品设计项目3项以上。

  5.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政府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排名前2名)。

  7.获得国家级专业评比金奖1项(排名前2名)或银奖2项以上(均排名前2名)。

  8.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展馆收藏2件以上。

  9.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5件以上。

  10.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或新应用方法1项以上,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处于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

  11.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二)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综合要求

  高级工业设计师必须达到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内容要求。

  第十条 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本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能完成本专业复杂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对此领域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有所掌握,并能开拓性地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具有培养和指导工业设计师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职业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高水平的大型设计项目的能力;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设计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交叉学科的综合应用能力;具有设计团队管理和跨学科团队的组织能力;具有在某一产品领域品牌、产品线和产业链各环节的统筹能力;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具有系统编写教材或案例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设计项目,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业绩,或在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在业界影响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须与本专业相符,其时效为取得报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的学历、资历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譬如,申报人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达到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其提交评审材料的时效应从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时起算。

  第十五条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三)设计骨干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则上在项目排名前3位。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前3名证书者。

  (五)大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中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

  (十)国家级专业评比指: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

  (十一)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指:通过工业设计的方法整合有关通用原理、技术、材料或工艺等手段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十二)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三)论文指:在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第十六条 对经查实通过伪造学历、资历和业绩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及其证书的,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是全国整个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专门印发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指导我国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是涉农机构和单位,特别是许多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设在农村乡镇,收购活动直接与农民接触,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职工居住在农村,因此,切实做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整个农村地区"非典"疫病防治的大局。为切实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现就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做好农村"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粮食企业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自身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非典"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相关机构,由专人负责疫病防治工作,并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防治预案,解决防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对基层粮站(所)和购销企业"非典"防治工作指导力度,协调组织防治物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疫病预防,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村"三夏"即将来临,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粮食销售、调拨、储运工作和夏粮收购准备工作的同时,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病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打好"非典"防治这场硬仗。

  三、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非典"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报刊杂志、信息网络、有关宣传手册和简报,向广大粮食干部职工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推广预防的好经验、好办法,让更多的粮食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结合粮食购销工作,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并引导农民科学防范,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严格的预防监控机制,做好重点部位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办公场所、车间、食堂、职工宿舍、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培训中心)、粮店、批发市场、货场、仓库、建筑工地、车辆等公共场所的检疫和消毒,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品。同时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消灭蚊蝇鼠患,切断疫病传播的一切可能途径,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加强对粮食购销业务人员的管理,近期尽量减少到疫区出差,必须到疫区的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人员的接待,要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并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对临时工、农民工等流动性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防治工作规定,防止交叉感染;加强摸底调查,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好有关人员的隔离消毒、跟踪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粮店、粮站、粮库等地方是农民群众经常聚集出入的场所,各级粮食部门要制订专门的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特别是在夏粮收购期间,更要完善预防措施,发放预防宣传材料,保证收粮职工和交粮农民的身体健康。

  五、坚持两手抓,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工作双胜利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非典"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影响"非典"防治工作大局。要积极做好当地粮油市场供应和收购工作,防止出现粮油价格和市场波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粮食工作同样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疫病防治与粮食工作的关系,在深入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牢牢抓住粮食中心工作不放松,既要关心和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能,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中心工作的双胜利。

粮食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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