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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6:35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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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购[2006]75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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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7]9号


印发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三月九日







肇庆市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

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与经营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航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和经营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消防、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必须符合肇庆市港口相关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设。

第七条 对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的现有营运码头,应当进行清理,确有保留需要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航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扩建、改建。对不符合上述规划的营运码头,应采取措施逐步取缔。

第八条 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建设。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货物装卸为主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并依法办理岸线使用及相关手续。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应严格限制建设。

第九条 符合相关规划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岸线。

临时使用岸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临时使用岸线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码头,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现存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通知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岸线的,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临时使用岸线手续。

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应对现存的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使用岸线的情况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

第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和其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码头,对于现有位于保护区内的该类码头应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企业自用码头和砂、石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临时使用岸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用型旅游、水上公共交通等公共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报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并征询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海事、水利、航道等部门意见,再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及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建设,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十五条 除上述第八、九、十二、十三条所列的港口码头设施外,原则上不允许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第十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水利、环保、消防、海事、航道等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及依法办理航道行政审批手续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水上水下施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向规划、国土、环保、航道、海事、交通(港航)等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审核上报。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口码头及其附属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须由项目业主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批。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联合完成。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进行验收。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对港口码头工程验收前,由项目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确保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水利防护设施、航标设施同步投入使用。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经营者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还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

从事港口经营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必须符合《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港口经营条件,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口码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岸线的港口码头,由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发《港口经营管理通知书》,其中“经营期限”与临时使用岸线期限一致,不超过一年。《港口经营许可证》到期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续办的,按照停止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 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30号 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427项)

  一、 市档案局(5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档案资料利用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
  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
  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
  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
  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三)原核准事项(2项)
  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
  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四)原备案事项(3项)
  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
  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
  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
  四、市统计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
  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
  (一)原审核事项(5项)
  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
  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
  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
  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
  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市民政局(20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
  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
  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
  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
  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
  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
  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
  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
  5、延期建设殡仪馆
  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
  (三)原备案事项(5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
  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震害预测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八、市劳动局(21项)
  (一)原审批事项(18项)
  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
  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
  5、企业工资制度
  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
  7、企业招用职工
  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
  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
  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
  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
  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
  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
  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
  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
  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
  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
  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
  九、市粮食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
  2、固定资产购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
  2、陈化粮审核
  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
  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批发市场建设
  2、餐饮、修理业定价
  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
  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市林业局(16项)
  (一)原审批事项(12项)
  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
  4、采药证
  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
  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
  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
  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木片生产厂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2、行政赔偿案件
  3、书面委托手续
  十二、市水利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河道采沙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
  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
  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备案事项(1项)
  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
  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2项)
  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
  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
  十四、市物价局(17 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
  2、房改综合收费
  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
  5、瓶装液化气价格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
  7、音像收费标准
  8、录像放映票价
  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
  10、各县(市)综合电价
  11、卫生费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娱乐业价格
  2、修理业价格
  3、石油产成品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
  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
  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宣传品制作发行
  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计生荣誉证书
  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
  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
  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
  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
  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
  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
  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
  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
  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
  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
  3、劳动人事(下放)
  4、奖励工资(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10项)
  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
  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
  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
  8、简易建筑修缮费
  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10、风险基金的使用
  (三)原核准事项 (1项)
  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
  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
  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体育先进县
  二十、市财政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建帐监管审批
  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企业税额核定
  2、个体工商户建帐
  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5、购领发票申请
  6、工效挂钩工资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领取发票购领簿
  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
  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以工代赈项目
  2、民师“农转非”计划
  3、民师“转正”计划
  4、“农转非”许可证
  5、投资项目许可证
  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
  (二)原核准事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
  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
  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
  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
  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
  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
  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
  (一)原审核事项(10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
  4、药品出口GMP证明
  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
  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
  9、设计资格认证
  10、“四好仓库”评比
  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
  2、律师调动
  3、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2、基建项目验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
  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5、特殊工种年检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
  2、计量有关工作
  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银行开户
  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
  3、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畜禽健康证
  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
  6、种禽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间种子准调证
  2、农牧渔业丰收奖
  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
  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
  (二)审核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
  (四)备案事项(1项)
  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
  (一)原核准事项(1项)
  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
  (二)原备案事项(3项)
  1、测绘任务登记
  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
  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
  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
  3、设立画店(下放)
  4、设立画廊(下放)
  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
  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
  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
  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
  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
  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
  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
  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
  (三)原核准事项(3项)
  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
  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
  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
  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
  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
  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
  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
  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
  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
  (一)原审批事项(19项)
  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
  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
  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
  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
  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
  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
  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
  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
  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
  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
  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
  13、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
  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
  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
  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
  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8项)
  1、搬运、装运停、歇业
  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
  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
  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
  5、营运汽车歇业
  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
  7、道路货运业歇业
  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1项)
  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三十五、市科委(2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十六、市建委(31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
  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
  5、招标项目审批
  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
  9、投标证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设备报废
  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
  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
  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
  (三)原核准事项(10项)
  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
  2、投标人报名资格
  3、施工现场勘察
  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5、工程标底审核
  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
  7、凿井施工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
  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
  10、合同的签订审核
  (四)原备案事项(6项)
  1、合同后评估
  2、自备井报废
  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
  三十七、经贸委(3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
  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三十八、农机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二)原核准事项(6项)
  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
  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
  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
  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
  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
  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
  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
  (一)原审核事项(12项)
  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
  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
  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
  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
  7、企业贷款抵押
  8、企业银行开户
  9、办理产权登记
  10、产品评优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
  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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