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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02:11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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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冷害、水灾、旱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 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采取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学校、医院、企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和数据库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服务网络,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媒体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报纸、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应当及时播发,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获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健全应急监测队伍,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同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国土资源、电力、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连续动态监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所涉及的范围、强度和影响程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空域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业装备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并经年检合格;
  (二)作业点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畅通;
  (三)有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组织和指挥、操作人员;
  (四)作业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设备保养和弹药及弹药储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防御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三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发电厂、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通信、交通、报纸、广播、电视、金融、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或者场所;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第三十一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三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学校、金融等重点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四条 用于雷电工程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并接受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相应资质,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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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首要标准”积极探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

邱荣辉


【摘要】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要求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好坏。这对监狱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要以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目标,积极探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适应首要标准的要求,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首要标准;教育为本;干警队伍建设;教育社会化;重新违法犯罪


  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坚持以教育改造人为首要任务、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首要标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人民赋予监狱机关的重要任务,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首要标准”的提出使监狱工作已不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历史状况,而将“矫治好、改造好”作为新的工作目标,“改造人”已经凸显为监狱工作的第一位任务。如果说,“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思想,体现了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话,那么,如何提高和保证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则是新形势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作为监狱管理机关,必须把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提高监管改造工作水平,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和谐监狱和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本文就基层教育实践工作进行探索,愿与同行商榷,渴望方家斧正。

一、端正思想,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

  从监狱工作的实践来看,监狱的行刑活动,实质上是一个以强制为前提条件的教育活动,而且强制也是教育。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即管理、教育和劳动,实际上都体现着教育的功能,管理是基础,教育是根本,劳动是手段,因此,只有寓教于管,寓教于劳,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作用,才是真正坚持“教育为本”。

  但由于历史原因致使大多数监狱肩负着一边抓生产,一边抓管教的“双重性质”、“双重任务”,严峻的经济形势给教育改造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当教育改造遭遇监管安全和监狱生存发展两大要务时,也只能无奈的望洋兴叹,甚至忽视了教育改造人、塑造人、引导人的本能作用,触及实际问题,教育往往让道于监管安全和生产经营,出现了法律地位很高,实际地位较低的现象。熟不知,适得其反。由于人的教育工作没有放在第一位,所以教育改造人的工作也不能固本根源,容易触及具体问题时,引发许多负面的影响,从而影响了监管安全。

  从目前教育改造工作所处的社会大背景及监狱工作自身发展的趋势看,环境与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罪犯教育改造的决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等文件的出台,党和政府对监狱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的关注支持参与加大;监管安全的首位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机制大大加强,监管设施明显改善,“向教育要安全,向教育要效益,向教育要质量”已成为监狱工作者的明确共识和统一目标。

二、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基础

  在监狱工作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关键在于人的因素,取决于干警队伍的构建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大环境和监管教育改造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实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这一中心任务,首先必需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干警人力资源。提高干警资格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地把优秀的专业人才吸收到干警队伍中来。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干警的培训制度,加大干警培训力度,进行有重点、分层次、分门类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特别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对基层干警进行教育改造罪犯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传授和培训,不断更新其知识和观念。了解新时期罪犯犯罪的趋附性和思想动因以及影响其思想改造的众多质的因素,真正使教育工作能够做到对症下药。第三实行监狱民警的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狱民警工作定性定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干警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提高他们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待遇。

三、因势而变,完善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社会化程度

  我监目前押犯情况:一是新形势下押犯中财产型犯罪呈上升趋势,团伙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累犯、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四进宫罪犯不断增加;二是罪犯趋于低龄化,且文化程度偏低;三是流窜犯、“三涉犯”类罪犯成为监狱收押新的特点。

  根据新形势下罪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运用目标实现等科学原则,从大目标着眼,从小目标着手,准确把握教育的切入点,以罪犯的思想转变和恶习矫正为立足点,对罪犯的教育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有的放矢;以罪犯向往新生的愿望为支撑点,多种形式拓宽教育渠道,以监狱文化潜移默化感染净化罪犯心灵;以罪犯与家属的亲缘关系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亲情力量的影响作用;多维并举,强化罪犯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及应对诱因的适应能力,为终极目标的实现,实施切实可行、步步为营恩威并举的实施改造。

(一)强化基础教育工作。

  据某监狱2008 年全年刑释的 366 名罪犯的相关数据,刑释前三个月内违规违纪的罪犯仅有 1 人(因多次打架而被禁闭处罚),罪犯守法守规率达 99.72%。因此我们的教育改造手段是有效、有力的。“惩罚失足的行为,修补残缺的心灵”,监狱干警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在已经成形的树干上修剪残技、嫁接新芽。意味着要灌输新思想,就要摒弃他们原来的思维模式。

  (1)、个别谈话教育制度化。每周安排两天时间开展谈话教育,由分管民警深入包干小组与罪犯逐一谈话交流,大队(中队)对民警深入罪犯小组情况进行书面考核,经谈话民警签字确认,大队领导书面点评后留存备查。监狱教育改造部门在谈话教育时间深入监区督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顽危犯攻坚教育经常化。修订完善《挂牌顽危犯教育攻坚实施办法》,根据罪犯特点制定详细的攻坚教育计划,并经常就教育情况组织会诊,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取得实效。要实现全监新确定的顽危犯转化率达到50%,思想稳定率达到100%。

  (3)、行为规范整训常态化。经常组织罪犯对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查找学习、劳动、生活中存在的不足,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的原则,开展行为规范整训,强化罪犯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和规范意识。坚决打击对抗管教、自伤自残、企图逃避改造等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行为,促使罪犯学规范、讲规范、守规范。

(二)拓宽教育渠道,丰富教育改造内涵

  (1)、抓好出监前教育,巩固罪犯改造成果。罪犯出监教育是落实“首要标准”最后一个环节,是巩固改造成果的关键时期,更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做好与社会衔接工作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要完成对罪犯改造效果的综合和社会危险程度的预测,它主要是法律、政策、就业信息的教育,要在内外结合上下功夫。监狱出台《监狱出监教育规定》,完善出监教育措施,出监教育按照“相对集中时间、相对集中人员、相对集中教育内容”的办法落实出监教育的基本内容,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内容不可单一,形式要多样。并结合实际向罪犯介绍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就业形势,加快罪犯由“监狱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步伐。出监前,对罪犯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评估率要达到100%,同时,将罪犯的服刑情况和评估意见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做好帮教安置的衔接工作,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无缝对接,共同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2)、突出个别教育“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针对性功能。在开展心理矫治教育的同时,要与罪犯思想教育相结合,要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要与分析罪犯深层次思想动态相结合。干警在谈话方式上注重与罪犯在心灵上沟通,产生共鸣,更加注意罪犯的生理、心理特点,改变那种把因心理素质不佳、情绪易变、好激动引起的问题简单地当作思想品质问题,而一味采取惩罚、处分了事的状况,化解抵触情绪,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在对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中,推行一犯一本谈话记录本,详细记载该犯的基本情况和心理测试结果,并全程记录其服刑期间的谈话教育情况;罪犯调往哪里,记录本跟到哪里,监狱可实行跟踪回访制度,要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育人机制,这样便于干警全面了解掌握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动态,为不同时期个别教育做好充分资料准备。

  (3)、实施关注弱势群体的帮扶工程,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针对近年来外省籍犯增多,“三无”罪犯增多,家庭发生变化的罪犯增多的趋势,为了缓解罪犯在服刑期间来自外界的压力,对特别困难的服刑人员和子女,建立相关的帮扶解困救助基金,利用罪犯、干警和社会力量为一些特困罪犯家里汇款,解决其子女就学、家属就医等困难,对激励罪犯改造将会起到较好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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