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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多阶层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8:57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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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多阶层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统战工作应着力发挥

主导阶层在社会中的领导性作用,以形成全社会多赢之局面

                彭琰

  经济的自由化所带来的是人们思想、行为及各种选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这是执政党和政府 考察 民意,制定相应社会政策所考虑的基本因素。

一、 以“尊重个体”为特征的文明宪政
现代文明政府的政策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公众利益”和“公众意愿”,因为由绝大多数人所构成的“公众利益”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一段意义上讲,是所有个人或私人的利益之和。
   在社会个人或私人利益的总和中,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处于最重要的、最大份额的,并具有带动其他群体利益的领导作用。政府所主要关注的是这些群体所需要的特定旨向的服务,这是由公众支持率和民选制度所决定的。
二、中国社会 10 个阶层的形成及社会主导阶层

社会各阶层的价值观念、社会经济状况、生活方式、利益认同、利益共同体的保护方式是不同的,其差异性随着市场程度日趋明晰化和突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研究完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形成了 10 个社会阶层,并附有科学的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

10 个社会阶层是:

①、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②、 经理人员阶层;    

③、 私营企业主阶层;   

④、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⑤、 办事人员阶层;   

⑥、 个体工商户阶层;

⑦、 商业服务人员阶层;

⑧、 产业工人阶层;

⑨、 农业劳动者阶层;

⑩、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这个报告将前 4 个阶层划定为社会主导阶层。

  笔者对这一界定略有不同意见,认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应排列在第三个阶层,而第一个阶层应为“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主要指为政府和国有机构而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性质、生活状态、个人选择及相关地位并非按其意愿自由选择的,而正相反,其选择和状态是模式化的框架所限定的。因而,基本上失去了自由选择度。而这种“自由选择度”恰是透过其专业性的经营而向社会多角度、多层面地传播文明及其优秀的品质,这正是其社会影响力大小的主要标准和形成路径。

  笔者认为,社会主导阶层应是:

  ①、 具有高超专业技能的经营管理者阶层;

  ②、经理人与私营企业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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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0日 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外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考核或评审(以下统称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商检法》第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商检局在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包括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制度(以下统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中,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对实施上述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是认可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主管部门。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的评审员承担。

 第二章 评审员条件

 第四条 评审员应热心从事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评审工作,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判断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

 第五条 评审员应熟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法规和业务,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系列标准,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承担对国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任务的评审员还要具备所要求的外语条件。

 第六条 评审员分主任评审员和一般评审员。主任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中级专业职称和科级干部及以上职务),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一般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

 第三章 评审员职责

 第七条 评审员应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商检局或其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通告、办法及细则。

 第八条 评审员应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内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以及对获证企业的抽查、复查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评审员应按评审要求和程序实施评审,有效地计划和执行所分配的任务,以发现和正确判断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合理改进意见,报告所观察到的情况和评审结果,作出恰当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评审员应保存并保管好有关评审文件,按要求提供这些文件,对被评审企业的一切技术资料、测试数据、记录、审查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企业的利益。评审员不得在被评审企业内兼职和参与有损公正的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被评审企业或其它评审员有违反规定的现象时,有向上级直至国家商检局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领导评审组工作,按规定制定具体评审方案,挑选评审组其它成员,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方管理人员接触,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主任评审员负责向审批机关提交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提出吊销其评审合格证书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员注册和聘任

 第十五条 商检局、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和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者,均有资格接受聘任。

 第十六条 主任评审员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一般评审员为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结业证,经国家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免验制度、商检标志制度的一般评审员为地方级评审员,由各直属商检局按国家商检局统一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发结业证,经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注册后,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并报家商检局备案。受聘评审员均使用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的聘书。

 第十七条 聘任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审批推荐表(见附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经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后,择优聘任。

 第十八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局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须由评审员资格评定委员会对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评审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以接受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聘任。受聘评审员聘期三年。聘任到期前一个月,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员聘任期间的情况和本人意愿通知其续任或解聘。续任者按规定办理续任手续,重新颁发聘书,聘期顺延三年;解聘者到期自然终止其评审员资格,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直属商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的质量体系评审员进行认可注册后,聘请其参加对指定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队伍应相对稳定,评审员所在单位对评审员参加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应给予方便和支持。评审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员工作的,应向国家商检局或各直属商检局办理解聘手续并注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不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者,国家商检局或有关直属商检局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评审机构给予批评、通报、解聘、注销注册等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审批推荐表(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的函》(林函计字〔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并能更好地适应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需要,参照其他《公约》缔约国的通行做法,同意你局所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含少量野生动植物成
分的商品恢复收取进口管理费。
非贸易性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的规定,暂时免收进口管理费。
二、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对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政策调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通知。
三、收费单位执收时,应向缴费人出具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入属于财政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野生
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濒危物种违法进出口案件所需的补助支出;(二)从境外返还濒危物种所需运输、饲养、检疫等费用的补助支出;(三)为执行《公约》,对某些濒危物种的现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和收容饲养的补助费用;(四
)向《公约》组织交纳会费;(五)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有关开支。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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