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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艺术与社会效果——从奥巴马“啤洒聚会”谈起/韩鸿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4:24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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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艺术与社会效果——从奥巴马“啤洒聚会”谈起

韩鸿翔


一、调解的作用是判决所无法替代的

  一度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现代化浪潮,特别是在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冲击下,传统诉讼调解制度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辉。近几年虽又被重新提起,但大多数法官往往对调解的作用认识不足,仅仅觉的这是政治和形势的产物。但是我们应当理解和明白,法院调解对于息讼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很重要的正面作用。有些个案背后隐藏着深层的社会矛盾,法院裁判后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根本无法解决,但调解有时却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既便在非常崇尚法治的美国也不例外,几日前在美国发生的“黑人教授被捕引发争端,总统奥巴马办啤酒聚会调解”事件,充分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来自美国的一个例证

  2009年7月16日,刚从海外旅行归来的美国哈佛大学黑人教授刘易斯•盖茨因家中前门损坏,试图撬门而入,随后通过后门进入房间。在此期间,有人以可能有人入室偷窃报警。隶属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警察局的白人警官克劳力等随即赶到。克劳力警官说,当他要求盖茨出示身份证明时,盖茨勃然大怒,且出言不逊。盖茨则指责克劳力待他不公,且拒绝通报姓名和警号。克劳力当场以“目无法纪行为”罪将盖茨逮捕,但此项指控后被放弃。马萨诸塞州州长帕特里克表示,盖茨被捕一事“对每个黑人来说都是恶梦”。 22日,奥巴马总统在一次向全国直播的新闻发布会上讲话提及此事时,称白人警官“行动愚蠢”。此语一出,立即引来轩然大波,导致黑人与白人在舆论上的严重对立,此事再次凸显种族仍是美国非白人少数族裔日常生活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敏感问题——种族分歧。事件发生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高级警官协会主席丹尼斯•奥康诺公开要求马萨诸塞州州长帕特里克和奥巴马总统就此事所发表的言论进行道歉。
  奥巴马因此事饱受保守派媒体的攻击,在多个警察团体的强烈抗议下,他亲自打电话向白人警察克劳利致意,对自己用辞不当表示遗憾。白宫发言人也出面解释,奥巴马绝非批评执勤警官愚蠢。奥巴马为平息此事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于当地时间7月30日下午在白宫举办“啤酒聚会”,邀请早前因误会被捕的黑人教授盖茨,以及警长克劳利前来一起喝啤酒,共同畅饮一番,化解矛盾。奥巴马亦望藉此冰释前嫌。奥巴马并称:“克劳利是一位杰出警官、一个好人。”他希望盖茨被捕事件能就此了结,成为“具有教育意义的时刻”,告诫人们不要太过暴躁,而是多倾听对方,以促进种族关系。众人有说有笑,气氛融洽,奥巴马形容这是友善和有见地的交谈。至此,奥巴马和白宫处理危机公关的技巧水平尽显,也在这一过程中树立了新的形象。

三、对我们的启示

  反思整个事件,我们会发现美国整个社会之所以普遍关注这个案件,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总统言论上的介入;二、案件背后美国民众心中隐藏的敏感问题——种族分歧。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后者。
种族分歧在美国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民众意识问题,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演变至今而未解决的涉及全民的社会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任何人和任何论断都难以得到绝大多数的公认。奥巴马不小心误入“雷区”,意外卷入种族问题,使得问题更为令人关注。但奥巴马和白宫高超的公关技巧和平息事态的能力更认人折服。
  黑人总统奥巴马并没有高高在上,以大总统自居,而是向白人警官诚肯致意,为问题解决做好了铺垫。奥巴马为平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怒气,不拘一格,采用“啤酒聚会”的办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解决矛盾纷争的氛围,最终使事态得以缓和,取得较为圆满的结局。这种处理问题的意识和方式,对我国法官处理案件及民众处理自身纠纷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一、我国也有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动乱年代忽视法制建设,缺乏权利规范,至今仍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也包括当今社会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所宣扬的正义理念与大量底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认定的朴素正义观念相冲突而引发的新生矛盾。而大量指向法官自身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官化解矛盾能力的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自身素质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解决者,面对的是一些各持己理,相恃不下且怨气冲冲的当事人。少数法官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当摒弃,应俯下身来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说或诉苦。但是,法官言语不当,行为不妥,不被当事人理解,与当事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这些法官能否通过反思,确实认识到了自身的确存在不当言行,就不应碍于面子,“将错误进行到底”。诚肯的歉意往往更容易使法官在当事人心中树立公正形象。因为无理取闹者仅为极少数;如果我们认为大多数都是无理取闹时,我们就应当反思自己坚持的“少数的理”是否为正义之理了。

  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至为重要。裁判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但大多数情况下调解解决更好,尤其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时,裁判对问题解决往往无能为力。因为裁判是强制,是国家力量的强制。金钱可以被强制,财产可以被强制,身体可以被强制,但人的思想和意识无法强制。调解——冷静、和善、沟通、反思、理解——往往更有助于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调解的技巧也非常重要,结合上述案例的启示,我们应当更加深刻认识到诚肯的态度和良好的氛围特别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啤洒聚会”并不一定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更不会适合我们法官所办的每一个案子。但是,只要我们法官用心去办案,找准了正确的方向,总会在解决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恰当的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提高自己的调解艺术。


        作者单位: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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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中的诚信问题

王春晖


电信服务的基础是传输,传输的载体是网络。如果没有一个四通八达的通信网,国家的经济活动就无法正常运行,广大人民群众的交往与联系就难以实现。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目标。这不得不使中国电信业的经营者和电信监管者认真地思考,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否是理性的,中国电信监管的难点究竟何在?根据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的精神,中国电信监管的重点,仍然是确保网间通话畅通。2003年,政府将加大互联互通工作中出现的恶性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蓄意破坏正常通信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网间互联法规和规章,电信网间互联实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和相互配合的原则。技术可行主要解决互联点的设置和可行的互联技术方案;经济合理主要是互联费标准的确定;公平公正应落实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本网的用户和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用户,以及公平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电信经营者;二是电信管理机构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相互配合应重点落实在互联协议的全面履行上。互联互通中最为突出也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是“通而不畅”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已不是技术问题,也不完全是利益冲突问题。关键是人的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诚信问题。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互联协议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之间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关键的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主导的电信经营者与其他电信经营者在签订互联协议后,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履行互联协议,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恶意和欺诈行为,并以此为标准,维护互联另一方及其用户的利益。然而,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在履行互联协议中,多数不能履行互联协议约定的通信质量指标,网间接通率远远底于法定的20%,有的地方的接通率仅为3%。为什么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有能力履行其承诺的义务,而不去实践呢?下面我借助一个著名的Mooran式问题加以说明。该问题设问:“根据我所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但是我是否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我们都会认为,提出这样问题的人精神上肯定有问题,或者象这样的问题是不会有人提出的。道理很简单,根据我和他人签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那么我就应该去做A,这一点是再清楚不过了。但是,Mooran的问题是:“我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请大家试想,这种想法为什么可以成立?举一个例子,一主导的电信经营者(甲)与一新的电信经营者(乙)签订了互联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保证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间传输质量,网间接通率不底于50%。结果在协议履行期间,乙用户的网间接通率竟然低于10%。于是乙就质问甲,为什么不按照协议履行其承诺。出于乙的意料,甲竟然反问乙:“为什么我要保证你50%的接通率?”。这时,乙听了以后大怒:“我们双方在互联协议中有约定,保证网间接通率不底于50%,是你的义务,你必须按照协议实践这一义务。”甲听了乙的话,大笑。他不动声色地说:“即使我在协议中承诺过,但这并不对我构成义务。” 在这例子中,我们都会认为甲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哲学问题提出的时候,我们会感到甲发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当进一步追问这个问题时,似乎很少有人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去实践协议的承诺,这份协议就是废纸一张;问题是为什么一个人必须去遵守他的承诺呢?”。笔者认为,这不是协议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跳出协议本身去寻找一个协议可以成立的依据,那就是诚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遵守承诺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义务;诚信就是将道德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抽象。Mooran式问题告诉我们,如果不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法律环境,互联互通中的通而不畅问题是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那么,互联协议履行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究竟有何功能?笔者认为其功能起码有三项:
1、 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2、 平衡利益冲突。首先是平衡互联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诚信原则在当事方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平衡的选择;其次是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互联互通活动时,要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3、 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功能。他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协议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执法者应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对于任何一个网间互联中的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来讲,诚信就是你向另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极其用户信守承诺的责任感;诚信就是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络质量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事实上,无论是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中国电信经营者最重要的资本。在此,笔者建议:中国的主要电信经营者应联合向全社会推出“信用中国电信业”。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强化电信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塑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风尚。笔者建议,每一个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向电信业务的主管机构提交一份《电信经营者信用宣誓书》,并把这项制度法律化。
2、 制定电信业信用管理制度。尽管电信业的信用基础要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道德规范不足调整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时,就要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电信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为此,笔者建议:建立一种“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对于那些在互联互通中严重失信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大其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失信;另外,对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互联互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必须给予严厉惩处。在建立电信经营者失信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电信经营者守信激励机制”,使那些信用好的电信经营者,因守信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3、 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可以肯定地讲,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制度是来自广大电信用户和全社会的呼声。广大的电信用户在呼唤,全社会在期待,让互联互通中的诚信意识尽快在中国电信业中建立;让全体电信经营者共同努力打造中国电业的信用品牌。

作者简介: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国际律师协会(IBA)商法部成员、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1996-09-09国家税务总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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