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05:13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办农[2006]55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小麦产量和品质的头号病害。自古以来,“南螟”、“北蝗”、“西锈”在我国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近年来,各地按照我部“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防控、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搞好菌源地综合治理的同时,打好应急防控阻击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大小麦条锈病源头治理、综合防控工作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小麦条锈菌在高海拔冷凉地区越夏,在北纬37~38度以南平坝、丘陵冬麦区越冬,麦区间存在大规模菌源交流,病菌春去秋来,循环往复,构成全国大区传播和流行。一方面,越夏区是我国小麦条锈病的重要菌源地,其发病与防治不仅关系到当地小麦产量和品质,而且关系到冬麦区秋苗发病和越冬的菌源基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的发生具有较大影响。抓越夏区综合治理,是小麦条锈病防控的源头和关键。另一方面,越夏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不够发达,小麦分散种植,防治难度较大,而调整种植结构、压缩小麦面积又必须考虑当地农民的口粮保障。因此,切实抓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越夏区的粮食安全,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二、明确越夏区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

  今年7月我部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防治现场会,会上明确了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思路和任务。一是要合理调整越夏区种植结构,适当压减寄主作物面积,调控发病环境,降低菌源基数,抑制病害流行。二是要重点切断三大循环:即越夏区、冬繁区和流行区之间的大区循环,越夏区不同海拔高度间的立体循环,以及越夏区晚熟冬麦、春麦和自生麦苗间的就地循环。三是要统筹协调好越夏区治理与冬繁区防控的关系、小麦条锈病防治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化学防治与综合治理的关系。四是要积极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化、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和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专业防治,提高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水平。

  此外,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联合开展小麦条锈病越夏区、越冬区精准勘界和传播流行规律,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高致病性生理小种特征特性与监测防治技术,抗病新基因筛选和抗病新品种选育等攻关研究,组织开展防控技术措施的试验、展示和示范推广,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和系统的效果评估体系,为不断完善监测与防控技术,系统、高效和持续治理小麦条锈病提供技术支撑。

  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属于流行性、暴发性病害,防治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措施和统一行动,尤其是越夏区地处高海拔山区,人均耕地少,小麦种植分散,产量水平低,条锈病防治好坏对于单个农户影响不大,但对全局影响很大。同时,越夏区源头防控仅靠单一的应急化学防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采取压缩小麦种植面积、推广抗病品种、实行药剂拌种、及时防治发病中心和铲除自生麦苗等综合治理措施,而这些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政府组织推动。因此,越夏区小麦条锈病防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要合理调整种植结构,适当压缩小麦面积。二是要引进和推广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抗性品种,对不同遗传背景的抗性品种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要充分利用良种补贴等政策对抗病品种的推广予以扶持。三是要采取不同作物间作套种或不同品种混播,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控。四是要结合良种补贴政策,实施统一供种和药剂拌种,指导农民适当晚播迟熟冬麦,以推迟发病时间,减少发病面积。五是组织翻耕灭茬和喷施除草剂,消灭自生麦苗,切断病菌寄生的桥梁。六是组织专业防治队,加强病情监测和统防统治,对发病中心和局部流行立即进行药剂防治,防止扩散蔓延。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防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序推动。一是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防控预案;二是明确属地责任,按措施和环节落实到人,并适时搞好小麦条锈病防治药剂和技术等宣传和培训;三是要协调有关部门,在防控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四是组织人员,在防治关键时期,深入重点地区和防治第一线,督促、指导防治工作。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信息传递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
为改变我国茧丝绸行业存在的粗放型经营、低水平重复,缫丝、绢纺生产规模过大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就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必须从满足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出发,坚持优胜劣汰的方针,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的缫丝、绢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经济原则。要坚持生产规模的标准,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以实现缫丝、绢纺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技术先进原则。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合理布局原则。发挥缫丝、绢纺工业基础较强,技术较先进地区的优势,适当考虑交通运输、地区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对内地及新的蚕茧基地保留相应的缫丝、绢纺加工能力。
(四)平等竞争原则。调整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一律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政策。
二、缫丝、绢纺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2400绪以上(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5200锭以上(1995年底数字)。
(二)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为公正检验机构3年平均检验记录)。
(三)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四)企业的原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制定。
“九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国纺织总会归口审核后,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特批。
三、准产证的发放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缫丝、绢纺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对缫丝、绢纺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缫丝、绢纺企业必须取得准产证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制作、颁发,在国家总量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标准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
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现有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组织审查,提出初步合格企业名单,报中国纺织总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纺织总会颁发统一的准产证书。
为了保证准产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实行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管理,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技术监督机构及其他公证检验机构的定期检查。
从199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缫丝和绢纺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银行不予贷款。
今后原则上每两年复审一次准产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四、淘汰设备的管理
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重点是管理基础好、产品质量稳定的国有大中型缫丝、绢纺企业。
对缫丝、绢纺企业淘汰的旧设备应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
五、调整工作的安排
清理调整工作要在1997年底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有加工能力调查摸底。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组织重点调查,摸清本地区现有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包括企业数、设备数、所需原料量、实际原料供应率以及企业性质、规模、建厂时间、产品质量情况等。
(二)分析情况制定标准。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定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具体审查标准,并报中国纺织总会备案,同时提出第一批符合标准企业名单。
(三)发放准产证。1997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第一批企业准产证,于1997年11月底前完成。
六、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较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丝绸(纺织)、农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等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调整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1997年4月30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41号


  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发展生产,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生产调度资金的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确定生产调度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初步使用方案,会同省 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的原则,确 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重点: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面向省内各类工 业企业。为配合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千亿元产业计划”、“三个三工程”建设和发展循 环经济,重点支持100家大型企业,100家中小企业、利税大户及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但资金 周转困难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调度资金的理由;

  (三)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第八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所在地经委(经济局、经济商务局,以下统称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并联合行文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地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请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企业,填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经委联合省财政厅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立项支持项目确定调度资金额度,联合省经委下文通知借款企业及所在地财政局、 经委,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经委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生产调度资金借款时,须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根据企业申请情况、企业开户银行的承兑汇票,审核办理有关借款手续。承兑汇票由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收存。省财政厅、省经 委共同对资金安全负责,并按承兑汇票期限向银行承兑收回,保证资金可靠运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提供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借款占用费费率为月1‰。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局、经委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业生产 调度资金的审核管理,确保借款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和及时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 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借款企业须在借款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局、经委上报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同经委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经 委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体系。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的企业,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业生产调 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 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鄂经贸运字〔1999〕206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使用借款表

  

企业名称
(盖章)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企业负责人签章

电 话

邮 编


地 址


借款理由


产品名称
产 量
产 值
利 润
税 金
出口创汇















借款数额


还款日期

月利率


市、州、县(市、区)经委、省直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经委运行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企业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五份,送省经委、省财政厅、市、州、县(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