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41:26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6〕5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海口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合理开采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矿产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防洪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深度;
(四)砂石资源补给情况、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五)采砂船只、采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六)采砂规划平面图。河道采砂规划涉及交通、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年度控制开采总量、控制开采高程及深度、控制采砂船只数量等应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权的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
第十一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定,确定拟出让河道采砂权的河道采砂场(点),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应当统一向采砂场(点)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应当会同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河道采砂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河道采砂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实施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环境保护协议书》,并按约定缴纳河道采砂保证金,作为采砂场周边道路、河堤等设施损坏及环境污染赔偿的保障。
第十五条 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出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宜采砂的情形,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待事由消除后再恢复采砂活动。暂停采砂活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第十六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核定的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进行开采。
禁止无证开采砂石资源。
第十七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采砂规划,遵守定点、定船、定量的开采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工艺。
禁止破坏性开采砂石资源。
第十八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经批准的场所内堆放砂石料,不得将废料弃置在河道内。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终止采砂作业时,应当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十九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装载重量范围内运输砂石,严禁超载。
第二十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河道采砂相关税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单位或个人的信誉制度,对采砂单位或个人履行本规定的情况建立档案,作为下一年度审查河道采砂申请人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对河道采砂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邵阳市民政府关于转发《邵阳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2]32号
邵阳市民政府关于转发《邵阳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单位制定的《邵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邵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市水利局、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了巩固和发展水利建设成果,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利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现有各类水库1246座,其中大中型水库30座,小一型水库224座,小二型水库992座。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基层水利管理队伍不稳定等。尤其是小型水库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无法正常运转,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为重点,严格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性质,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用水者协会管理方式,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征收措施,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明晰管理业主为重点,大力推行防汛抗旱管理、综合经营、灌区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理顺乡镇水管站与小型水库的管理关系。加快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用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

  三、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认真搞好“三定”
  1、定性: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定性为企业。
  水利管理的类别和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进行定性,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
  2、定编。在定性的基础上,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好人员编制。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主要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四类人员的编制,其人员编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定员具体标准目前可参照水利部《水库、灌区、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初稿)中相应测算公式进行计算。
  3、定岗。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部《水库、灌区、泵站岗们设置及定员标准》(初稿),在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确定各水管单位的岗位设置。水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要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至关重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保证重要岗位的人员数量和质量,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定岗后多余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消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人员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搞好“两个理顺”
  1、理顺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主管的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区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浙江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本级国有水利资产的出资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水管站的作用,明确机构、强化职能、加强领导,理顺条块关系。对乡镇水管站的管理提倡“县乡共管,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
  每一个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要明确责任主体,签订好维修、管护、保安责任状。水行政主客部门所主管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为保证所有小型水库的管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到位,各类小型水库统一由所在乡镇的水管站管理(属中型水库结瓜工程的小型水库可由中型灌区渠道管理所管理)。原来村里管理的水库,一律改由乡镇水管站管理;原来承包、租赁、拍卖合同已到期的,由乡镇水管站重新确定管理方式;原来合同未到期的,由乡镇水管站履行原来发包方(村或组)担负的权利和义务,待合同履行完后,由乡镇水管站重新确定管理方式。
  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要对公益职能部门和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整体转制为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分立。不能严格划分的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办的要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2、理顺经费渠道
  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实行全额拨款,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对乡镇水站承担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等公益性职能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事业性质的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由水管单位统收统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安排。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安排。
  (三)着力加大“三个力度”
  1、加大水利经济的开发力度。公益性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财务分立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优势,大力培植水力发供电、种养加工等综合经营性质的下属企业,事、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要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多种经营项目,竭力发展涉水经济,通过水利经济的发展,为安置富余人员创造岗位,为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提供来源。
  2、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水费是水库管理单位的生产成本,是管理和维护水库的主要经济来源,所有水库必须按标准足额收取水费。根据水管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要创条件,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收费的办法,成熟一处,推行一处,不搞一刀切,对条件不具备的继续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的收费方式或按亩收费的方式。在农业水费计收的新办法未出台前,各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原有关规定,新的水价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管理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收缴率。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建立了管理所的水库所收取的水费,由水库管理所使用;由乡镇水管站直接管理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乡镇水管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进行了改制的水库收取的水费,由经营管理业主按合同规定使用。
  3、加大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力度。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分布面广,要与时俱进,改革原有管理办法,明晰所有权,确定管理权和经营权,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的运行机制。
  乡镇水管站有力量可以直接管理到每座小型水库的,每座水库要明确专人为水库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水库管理。乡镇水管站没有力量直接管理到每座水库的,要尽快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拍卖做为改制和主要手段,切实加大小型水库拍卖力度,拍卖后要与买主签订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合同,落实“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明确防汛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已经进行改制但没有健全“三位一体”管理的水库,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小型水库建立了管理所的,其所长为防汛直接责任人。
  小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二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改制回收的资金,由乡水管站统一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存入水利建设专户,其中用于水利建设部分不低于80%。
  对于那些无法治理,效益低下,达不到水库标准而需要降等运行或报废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水利部《大坝注册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降等或报废销号手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降等运行的水库要按骨干山塘的管理方式明确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报废的水库要搞好善后处理,以免渲泄不畅,拦洪后造成垮坝。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到位。
  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办法和实施方案。要建立有水利、编制、人事、财政、计划等部门参与的领导班子和专门工作机构。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特别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4]2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九江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让原则及要求
1、坚持“部门联审、集体决策、简捷高效、依法管理”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办,分级负责,依法行政。
2、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用地意向者的,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3、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4、出让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5、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倡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提高土地效益,防止土地闲置。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建设生产设施需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对未明确规划条件的,不予以供地;对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未按宗地评估价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且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不予报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明书》。
二、审批程序
对经批准设立的浔阳区、庐山区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法进行审批。
1、项目意向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如明显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日内明确答复项目意向用地单位。
2、如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落户有初步意向,应立即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的项目类型、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投资效益,拟定宗地出让方案(具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地价等)。该宗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向国土资源局函告宗地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此项工作从接到项目用地意向用地单位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日。
3、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上报的宗地出让方案7日内经办公会集体决策,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4、市政府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后,组织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研究并按规定程序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市政府批准该项目宗地出让方案后,如该项目用地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或九江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在20日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等相关手续。如该项目用地应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应在20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申报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在市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后5日内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开发进度及投产后效益等控制性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7、在签订出让合同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社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8、用地单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即可开始用地。待缴清全部出让金及规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日内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9、为便于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结算工作运转快捷,加快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财政局代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定期对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核算和监督使用,并按市政府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由管委会用于开发区建设。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