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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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6号
江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滨江路作为全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开放式公园,以其优美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曾荣获联 合国人居中心良好范例奖,也为我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增添了荣誉。但由于管理体制和 管理工作的滞后,使我市滨江路占道经营、流动售货日益增多。特别是原滨江路管理处撤消 后,管理脱节,使滨江路市政、园林设施损坏严重,治安案件突出,环境卫生恶劣,脏乱差 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国家卫生城市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 境和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迅速改变 这种不利局面,现提出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希各管理部门按此方案立即组织实 施。
一、综合整治
(一)成立滨江路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市长肖天任,副组长:副市长李小端、蔡炳 中。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李文泉,副主任:郑国忠、杜志伟、杜保平 、谢永桥、王洪波、张方正、付永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泸州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 环保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江阳区政府等部门。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还应确定1名 专职工作人员。
(二)颁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滨江路管理的通告。
(三)综合整治时间、范围。
时间为2002年1月25日至2月5日。整治范围为滨江路和沿线入口路段、河岸、渔船等。
(四)整治内容
1清理占道经营。按市政府通告要求,凡占道经营者只允许在未临江面人行道内且留足1米 人行通道。统一规范桌、椅、遮阳棚(伞)。
2清理各种店招牌、灯箱、广告,按城市管理要求并配合滨江路光亮工程规划设置。
3取缔流动售货摊点和除执行公务外的其他进入滨江路的车辆,将滨江路口设置的栏杆全 部拆除,移至各进入滨江路路口处。
4检查清理河滩、渔船的经营项目、环境卫生以及规范管理情况。
5清理各入口路段的摆摊设点,违章建筑。
6清理超标排放的烟尘、噪声,取缔市政府通告中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室外烧烤和音乐 茶座。 7整治将猫、狗等宠物带入滨江路的行为。
8整治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9整治期间,按照高标准要求,城管、规建、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整治行动对市政环卫 设施、园林绿化、景点、河滩、餐饮渔船、光亮工程、交通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改造 和维修。
(五)参加综合整治单位及人员
1牵头单位为市城管局,抽调工作人员9人、公安4人(治安、交警各2人)、工商、规建、环 保、卫生、文化、交通等部门各抽调2人。
2各新闻单位在整治期间派人对滨江路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 曝光。
(六)检查验收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滨江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二、综合管理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市城管局牵头转入日常管理。
(一)市城管局成立专门的滨江路城管监察中队,公安派2人(治安、交警各1人)长驻中队,采 取分段定点和分组巡逻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夏季从上午7 :30 至晚上23:00,冬季从上午8 : 00 至晚上21:00,按市政府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天候管理。
(二)凡进入滨江路经营的座商或占道经营户,必须按市政府通告要求,积极支持滨江路的管 理,办理完善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地点、面积、经营项目经营。
(三)滨江路及梯步、护坡由市城管局牵头管理;河滩、沿江船只由交通部门牵头管理。其它 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采取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和一站式 服务的形式,现场办理各种证照。
(四)滨江路各通道的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市、区事权职责划分,16米以上(含16米)由市里负 责,16米以下的环卫清扫保洁、综合整治由江阳区负责。
(五)设立滨江路军民(警民)共建一条街,让全社会都关心滨江路、参与滨江路管理。
(六)在适当位置设立公益广告或警示牌,适当增加文化设施。
(七)除滨江路两端入路口外,其他进入滨江路路口设置隔离礅。
(八)滨江路管理按职能分工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在综合整治和综合管理中,要求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密切配合。
(二)为确保滨江路按高标准要求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滨江路整治 期间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住房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国家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办〔2010〕2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旗区房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收购、改建、长期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有偿使用,其中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建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投入。
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供应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三)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人员;
(四)能够提供在本市范围从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鄂尔多斯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人员;
(五)由市内引进单位或机构出具证明的引进专门人才;
(六)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一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组织资金建设的未享受国家专项资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由产权单位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市、旗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已购买自住住房的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和使用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庄眨眼睛与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
龙城飞将
李庄被正式定罪之前,网络对重庆有司已经是一片质疑声。
但是,每个人都是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去看世界的。网络上的质疑中的大多数人是律师。他们认为李庄被绳之以法是破坏了法治环境,恶化了律师办案的条件,是中国法治的倒退,等待。
我也曾发出追问,但我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同时在文章的开始部分我已经言明,根据网络上的资料,我确信李庄已经做了串通龚刚模作伪证的事情。我的问题在于,只是根据他的行为能不能根据刑法第306条给李庄定罪。
我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306条规定是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若是行为犯,李庄只要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306条定罪。若是结果犯,则应当是龚刚模听从了李庄的计谋,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重新做出一套虚假的供述,才能给李庄定罪。
顺着这条思路,本来大家觉得真给李庄定罪一定会触犯众怒,谁料想李庄自己却承认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此,我的观点与他人不同,我认为,李庄一定有另外的把柄被人抓住,不然依他一审在法庭上的表现,他一定不会低头认罪的。
在对重庆有司的诘问中,有一种“眨眼睛”的说法,似乎重庆有司就是那么无理,做事就是那么不禁追问。实际上,爆出这样的新闻,正有可能说明这样的情况存在:李庄当时是在动员龚刚模推翻原先的供述,重新作有利于自己的虚假的供述。龚刚模可能当时没有完全理解他的意思,他们又担心全面受到监控,因而他用眨眼睛的方式加强对龚刚模的动员。“眨眼睛”并不能直接给李庄定罪,但可能从侧面说明李庄当时是在与龚刚模通谋。
李庄动员龚刚模改变自己的供述,有其利益所在。第一、若能被有司采纳,则直接能够给龚刚模减刑,龚刚模或其家人会给他更多的物质利益。二、若第一点成功,则他的名气会更大,更多的重型犯会委托他来辩护,可以得到长远的物质利益。
龚刚模咬李庄,也有其利益的考量。若听从李庄的计谋,万一被发现,刑罚会加重,因为伪证也是经过法庭调查等程序的。而且他也与李庄在物质利益上有了分歧,他们觉得李庄要得太狠了,过去从来都是黑社会向别人要钱,现在则是极不情愿地给律师钱。若是咬李庄出来,一是可以省去可观的律师费,二是可以戴罪立功,属减轻刑罚的情节。平衡之后,他选择了后者。
有人说过,李庄想不到会栽在龚刚模的手中。其实不然。李庄这么做是没想到龚刚模人家也有一本帐,人家也有自己的小算盘。李庄是只算了自己的算盘,没有算人家的算盘。这才演绎出现代的 “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新戏。
至于律师们反对重庆有司,也是可以分析的。一类是与李庄一样蹿的律师,后台很硬,口气很大,挣钱很多,能“捞人”。李庄案件使他们备受打击,他们以往的这些做法该收敛了,他们的钱路可能变窄了,水流变细了。
最大量的则是普通律师,若他们也跟着能“捞人的律师”们去反对重庆有司,就是被“捞人”律师忽悠了。这正如有人评价中国的足球一样,全国几亿穷人,看一些富人在踢假球,自己又心甘情愿地送钱给作假的球员,真是悲哀呀!
李庄被减刑,极有可能是重庆有司与他达成了一项交易,有司不揭发他更大的其它罪行,他当庭认罪。不然谁会那么傻去牢时蹲几年?从这个角度看,仍然可以看作是重庆有司确实在惩治罪犯,是法治的进步,是中国的社会向公平正义的目标迈进了一步。
2010-3-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