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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58:19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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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务信息中心承担“数字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业主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务信息中心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属于国家、省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份由市政务信息中心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政务信息中心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且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合格,但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从“数字福州”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意见;
  (五)经评估合格的项目报请“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
  (六)项目单位向市政务信息中心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由“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批复,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并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计划,并到市政务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条 项目经费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财政资金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财政资金的30%;项目完工后,拨付财政资金(含首期拨付资金)达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20%资金;剩余的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涉密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核准。市政务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
  如果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市政务信息中心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业主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产生。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由市政务信息中心组织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市政务信息中心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十七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承包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市政务信息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信息中心可做出撤销项目实施的处理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复一年后仍未启动建设的;
  (二)项目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或被挪用的;
  (三)项目建设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项目撤销后,有第(一)、第(二)项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退还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化项目经费。有第(三)项情形的项目业主应退还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信息化项目工程竣工后自行验收。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验收时应邀请市保密局参加。市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验收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项目业主所有。市政务信息中心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业主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软件投资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投资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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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
1999.09.01 鹰潭市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鹰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鹰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鹰办发[1996]6号文),增强一票否决权的实施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崐部。
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的中方领导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是: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综治工作的副职和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责任崐人)。
第四条 责任人在考核(评)年度中工作有调动的,如果调动前其负责的地区、部崐门、单位发生足以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的应负领导责任;责任人调动前虽未发生足以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但因其工作失职,遗留重大治安隐患,在其调离后3个月内
导致发生足以实施一票否决事项的,调离者仍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一票否决支持坚持按发生重大问题及时给予否决和年度考核不达标给予否崐决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情况应予以否决时,按属人、属事、属地三方同时追究的原则进行否决。
第二章 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纠纷械斗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众性事件的;
1、群体性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所在地(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单位崐)的,且事件发生地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参与人员所在地区(单位)和事件发生地区(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时予以否决。
2、因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工作失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该主管部门、事件参与人员所在地(单位)及事件发生地区(单位)均不在同一地区(单位),且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所在地和事件发生地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该主管部门、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所在地区(单位)和事件发生地区(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时予以否决。
(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的:
1、100人以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2起以上一般刑事案件或1起以上崐重大刑事案件(均按刑事立案标准执行,下同)的;
2、100人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案总数占人员比例超过3%,或重大案崐件超过2%,或特大案件超过1%的。
(四)发生严重治安灾害事故的:
1、发生重大火灾及其它在治安灾害事故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崐下同);
2、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被盗、丢失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五)内部人员违法犯罪严重的:
1、100人以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受治安处罚3人(次)以上或犯罪崐2人(次)以上的;
2、100人以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受治安处罚的人次占人员总数的比例崐超过3%,或犯罪人次超过2%的;
(六)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治安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崐 (七)经黄牌警告在限期整改期满后未摘去黄牌,或一年内被黄牌警告2次以上,崐或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
(八)下属责任单位中(含租赁、承包单位)有二分之一以上被黄牌警告、或三分崐之一以上被一票否决的,其上一级领导机构或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应予一票否决。崐 (九)虽未出现前款情况,但发生了在全国或全省有影响的治安问题的。
(十)出现其它情况,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否决的。
(十一)金融、邮政、电信、铁路等要害、特殊行业,其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崐其内部规定办理。
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或难以预防的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崐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避免危害扩大,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可不予否决。
第八条 发生治安问题尚不构成一票否决条件或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予以黄牌警崐告。
第三章 处罚与否决程序
第九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包括“文明崐单位”、“年度先进集体”等。
第十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授 崐予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得提拔,公务员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格次。因工作失崐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应降职或免职,被降职的责任人,其职务工资和崐级别工资应随之调减。
未征求综治领导机构意见,当年已经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或晋升的,由崐综治领导机构函告有关部门撤销其资格,拒不撤销的,报请党委、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若次年仍在原单位任原职,且所在单位或其本人被崐评为县以上综治工作先进的,可恢复其因被一票否决而未晋升的职级。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由县级以上综治委讨论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组)或党委常委崐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权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分级行使:
(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县(市、区)、市直单位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单崐位行使否决权,有关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崐单位的一票否决有建议权;
(二)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乡(镇、街办)、县(崐市、区)直属单位和中央、省、外地(市)驻本县(市、区)单位行使否决权;
(三)县级以上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综治领导机构对其下属单位行使否决崐权;崐 (四)县(市、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乡(镇、街办)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县级以上崐单位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有黄牌警告权和一票否决的建议权,但同一年度对同一单崐位实施第二次黄牌警告时需报县(市、区)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乡(镇、街办)对崐所属村(居)委会及本辖区科级以下单位行使否决权。
对市直单位实施一票否决时,由所在县(市、区)负责考核,提出意见,报市崐综治委研究同意后提市委审定。市综治委也可直接检查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崐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与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以上部门单位在实施一票否决崐时,若意见不一致,应共同协商解决,仍不能统一的,由双方共同的一级综治领导崐机构决定,对此决定应予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达被否决单崐位、责任人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否决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崐60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综治委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的机构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复议决定,报请党委(组)崐批准,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责任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鹰办发「1996」6号文件中涉及一票否决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崐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有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权的地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崐定。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2000——2003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教育领域双边合作的有利条件,根据1996——1999年的教育合作协议,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换留学人员。在本协议期间,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年。在每年4月30日前相互提供候选留学人员的全部必要材料。具体接受办法按接受国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单方面需要增派留学人员,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学习和研究对方的语言和文学。为此,双方将互聘语言教师。语言教师候选人员的挑选由派遣方进行,向接受方提供新的教师候选人员材料的时间不应迟于当年的三月底。接受方应在六月底前通知派遣方其接受新教师的决定。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高校间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经费由有关高校直接商定。

                  第五条

  双方将交流有关中等和高等教育国际学术活动的信息和资料,并支持有关专家参加这些活动。

                  第六条

  双方每年将交换不超过5人的代表团、作为期不超过10天的访问,以讨论有关合作和执行本协议的最重要的问题。


                 财务规定

                  第七条

  1. 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至接受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对根据本协议派遣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接受方免收学费、住宿费并根据本国法律负担急病及意外事故的医疗费。

  3. 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向据本协议派遣的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4. 双方将为留学人员自费在其学生食堂就餐提供条件。

                  第八条

  1. 据此协议派遣的语言教师至其在接受方国家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 接受方根据外国语言教师的职称和本国现行规定向其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住房和患急病时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

  据本协议代表团将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互访: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境内的食宿费、与访问日程有关的交通和必要的医疗费。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本协议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协议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教 育 部              教育和科学部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米哈伊洛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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