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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2:39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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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通〔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办法(试行)

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

为实现松华坝水库水质2010年达到国家Ⅱ类水目标(GB3838-2002),解决好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水源保护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补助原则
有利于水源保护区水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水源保护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补助内容
(一)生产补助
1对水源保护区农民种植优质水稻和杂交玉米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
2退耕还林补助。水保林、经济林每年每亩以粮食折现金补助300元,补助管理费20元。水保林补助期限12年,经济林补助期限8年,管理费补助期限5年;种植第一年水保林每亩补助苗木费100元,经济林每亩补助苗木费200元;
3对水源保护区推广平衡施肥给予补助。对推广平衡施肥的,每年每亩补助50元。
(二)生活补助
1对水源保护区实行燃料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户每人每月补助燃料费8元;
2对水源保护区的农业人口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部分给予补助,每年每人补助8元,个人承担2元;
3对水源保护区高中(含中专、技校)学生实行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学生到区外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每年每人补助300元;
4对到水源保护区外出务工的农民给予补助。到水源保护区外务工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三)管理补助
1水源保护区300名长年护林员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增加到200元;
2冷水河、牧羊河、水库周边160名保洁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300元;
3安排水源保护区乡镇工作经费22万元,其中:白邑乡工作经费8万元;松华乡、阿子营乡工作经费各6万元;龙泉镇、双龙乡工作经费各1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一)各项补助资金的兑付办法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制定,报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嵩明县、盘龙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补助的第1条、第3条由市农业局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由市林业局和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生活补助由嵩明县、盘龙区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管理补助办法由保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燃料补助采取实物补助方式,不兑付现金。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试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燃料补助、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和管理补助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生产补助中,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按照本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时限执行。
五、资金管理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受益人员。在资金兑付前须张榜公示,兑付过程保委会办公室派员监督。补助资金实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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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199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应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布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改扩建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房屋。


  第五条 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与拉萨市土地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工作。
  拉萨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的管理部门(下称房管部门),本市各级房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划分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照《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出让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市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并按受本市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与房地产转让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交易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按照国家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规定向本市房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第十五条 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成交付使用时,房屋所有者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房管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各房屋产权单位及个人必须在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房地产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时,其房屋使用范围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应符合上列条件:
  (一)企业进行房地产交易,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明书;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买卖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民个人买卖房屋,凭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安居工程和以优惠价格、补贴价格购得的房屋转让时,应经批准后方可转让,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五)房屋共有人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出售,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应签定房地产交易契约,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拟定。契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住址、签约时间;
  (二)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设施状况、四至界限;
  (三)随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
  (四)房屋用途;
  (五)房屋价金、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当事人认为有约定必要的其它事项。
  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契约签定后,当事人应到市房管部门办理立契审核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购买人对购买的房屋,可以进行装修、维修。但如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扩建新建者,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转让临街商业营业用房必须向市房管部门交纳房地产转让的房屋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由房管部门征收并全额上交财政。其中房屋用地是国有土地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代征。
第二节 房屋租赁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市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应先向市房管部门如实申报,经批准后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方可出租。出租人应交纳出租管理费。
  出租房屋管理费标准,出租固定或永久房屋的,按月租金额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收取;出租临时建筑房屋的按月租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者,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房管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租房屋许可证方可承租。承租者对所租用的房屋不得随意转租;如要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同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租用房屋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持市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因交纳管理费而擅自提高房屋租金。拉萨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受市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应按规定收取管理费。所收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全部上交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建设。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事项,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及住址;
  (二)房屋面积、占地面积及对房屋的评估价值;
  (三)抵押期限;
  (四)担保责任;
  (五)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六)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途径;
  (八)当事人认为其它有约定必要的事项。
  抵押合同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条 抵押人就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由市房管部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15日内向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该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人或第一抵押权人收存。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同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在抵押合同规定期限内未依约偿还债务,或抵押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抵押权人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处理所抵押房地产。


  第三十六条 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该抵押房地产的应交税款;
  (三)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支付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项;
  (四)按清偿顺序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及违约金。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应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权额比例清偿;
  (五)余额退还抵押人。
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根据不同交易对象实行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居工程或按政策规定向个人出售、出租福利性或微利性的新旧公房,实行指令性价格。
  以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的新旧公房交易、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交易,实行指导性价格。
  商品房拍卖、非工商业用房出租等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五节 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是:
  (一)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法律咨询,抑制房地产投机活动,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场所、市场交易信息等服务;
  (三)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合法交易窗口;
  (四)引导房地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
  (五)为房地产抵押、拍卖等房地产流通业务提供营业场所。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场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工商部门根据市场需要合理布局、定点设置,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原则,主办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经营者身份参与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使用国家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租赁契约、抵押合同文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房管部门有权要求交易当事人就房地产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有权审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负责对交易标的物进行查勘和价格评估(但双方交易价格不受评估价格的影响)。对符合规定者,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四十三条 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因其它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已依法公告被限制的;
  (四)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五)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交纳房地产交易的下列有关费用:
  (一)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二计收,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二)房屋租赁由市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执行;
  (三)房地产抵押,按所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由房地产抵押人承担;
  (四)新建商品房交易,按成交价的百分之六计收,由买方承担;
  (五)其它房地产交易,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二计收,由买卖双方承担。
  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费包括评估费、工本费、手续费、市场管理费、市场设施费等。市房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交易当事人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市房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印制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核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和变更时,应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前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隐瞒出租金额、偷漏、拖欠、拒交管理费的,由房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处以应交费额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责令其停止出租房屋;
  (三)私下进行房地产交易或隐瞒实际成交价格,偷漏和拒交管理费用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补交管理费并对当事人处以应交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不按规定进行预售商品房活动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六)租赁房屋未持有房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房屋许可证》、《承租房屋许可证》的,由市房管部门处以100元的罚款;
  (七)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实际成交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补交中介服务费,并对当事人处以实际成交价格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妨碍或阻挠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管部门、土管部门工作人员、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谋私、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纠纷,由本市房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拉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奋发努力,西部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基础设施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明显加强,科技教育加快发展,人才开发力度加大,特色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改革开放取得新的突破,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东西互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巩固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是符合实际的。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西部地区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水资源短缺矛盾突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严重滞后,人才不足、流失严重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准备,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统筹区域发展,加快西部地区发展至关重要。没有西部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大开发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认真研究并深刻把握西部开发工作的规律性,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改进和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西部大开发的新局面。

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方针政策和重点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探索西部大开发的新路子。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进步协调推进,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国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要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改善和农民增收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和切入点。加强西部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关系农民当前生计和长远利益,关系全国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以统筹实现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地区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搞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要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稳步推进,近期要重点做好巩固成果的工作。优先治理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特别是江河源头及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陡坡耕地。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土地沙化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大江大湖周边区、青藏高原江河源头区和京津风沙源区等区域。要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治理和基本草场建设,把退牧还草工程和逐步转变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完善配套措施,创造条件,逐步从放牧、游牧转为舍饲和轮牧相结合,大力开发后续加工产业,不断提高广大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已垦草原要加快实施退耕还草。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等工程,恢复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认真搞好“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与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统筹安排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保证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要从规划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落实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任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大气等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区环境保护与整治的力度。

二、继续加快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为西部地区加快发展打好基础

基础设施建设事关西部开发全局。要从战略高度着眼,注重科学布局。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工程质量,重大工程要干一项,成一项。继续集中力量建设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交通干线等重大项目。坚持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加快推行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加强各类节水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科学调配、水源涵养地保护。因地制宜地建设大中小型水利工程。有效防治水污染,促进污水资源化,加强地下水资源勘查和监测。以水资源的承受能力为前提,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禁止在缺水地区上高耗水项目。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继续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发挥综合效益。5年内建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西部路段,到2010年建成西部开发八条公路干线。加快跨区域铁路通道建设。逐步完善以干线机场为中心、干线机场与支线机场相协调的航空网络。加强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内河通航条件。加强综合能源体系建设,发挥西部地区作为全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加工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大型高产、高效、低排污煤炭生产基地。大力开发水电,合理配置火电,建立合理的西电东送电价机制,对水电的实际税赋进行合理调整,支持西部地区水电发展。加强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和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农村普及电信和邮政服务。继续实施“西新”工程,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加强城市交通、供电、通信、给排水、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的后评估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西部地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的重大举措。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旱作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发挥西部地区气候多样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发展棉花、糖料、水果、肉类、奶类、毛绒类、花卉、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一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中心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建成通县油路,推进县际公路建设,逐步建设县乡公路。在国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农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小型公共工程建设。拓宽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外出打工等增收渠道。继续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办好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国防或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重点支持,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是增强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大计。要密切结合西部地区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能源、矿业、机械、旅游、特色农业、中药材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西部地区传统优势产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探索一条适合西部地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发展优势产业和调整改造西部老工业基地结合起来,提高老工业城市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增加公益性调查评价的资金投入。严格整顿矿业秩序,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有序推进矿业市场改革和开放,逐步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为全国能源、矿产资源主要接替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因地制宜,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保护环境为前提,切实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被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合理调整全国产业分工格局,支持西部地区具备基本条件的地方发展资源深加工项目,由国家投资或需要国家批准的重点项目,只要西部地区有优势资源、有市场,优先安排在西部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强跨省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

五、积极推进重点地带开发,加快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

贯彻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的区域发展指导方针,依托水陆交通干线,重点发展一批中心城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积极培育并形成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和南贵昆经济区等重点经济区域。制订区域规划,加大交通、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建成通江达海的骨干交通网络、快速便捷的通信网络和生产要素集聚的城镇体系。支持重点地带优势产业及企业加快发展,在项目布局、市场体系建设、信贷投入、利用国内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交通、物流、金融、信息、技术和人才中心,带动周围地区和广大农村发展。对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继续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六、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任务。要加强科普工作,加大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科技能力及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提高西部开发重点任务的技术支撑水平。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要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新增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农村教育发展的部分向西部地区农村倾斜,支持中小学校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逐步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杂费、书本费,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继续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国家继续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上给予倾斜,支持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

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设施建设。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经济措施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贫困地区农民家庭“少生快富”,降低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继续加强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和文化设施建设,加强西部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西部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西部开发,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根本性措施。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大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经济欺诈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行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扩大社会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准入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参股、兼并和重组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向西部地区倾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加强西部与东部、中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建立市场化的跨地区企业协作机制,把东部、中部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与西部地区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加大东部地区和中央单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的工作力度。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外资加快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对外招商引资新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依托优势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地带,吸引外来投资。逐步放宽西部地区保险、旅游、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全方位、多形式地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努力开拓国际贸易和边境贸易。

八、拓宽资金渠道,为西部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是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保障。要继续保持用长期建设国债等中央建设性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投资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继续向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创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拓宽西部开发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混合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股权信托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加快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速度,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支持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贫困农户尽快脱贫致富。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增加对西部地区信贷投入。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在西部地区组织试点,支持西部地区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内外资。提高西部地区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赠款及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

九、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西部大开发,关键在人才,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要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认真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落实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任务,促进西部地区党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通过调动任职、挂职锻炼、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每年选派相当数量和相应级别的干部到西部地区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工作,适当延长西部地区县级以上干部到东部地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挂职锻炼期限。逐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专业人才定期到西部地区农村支援工作的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发展、创业。把组织选派与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人才开发新机制。以就业和再就业为导向,依托西部地区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东部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加强西部地区各类适用人才和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多渠道地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对于西部地区人才培训给予资金补助,加强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

十、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和组织领导,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基本保障。要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西部开发的实践,本着注重实效、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西部开发法制建设步伐,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保障。抓紧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和《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部开发法律法规体系。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务人员要提高法制意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和稳定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把实施西部大开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加大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推进西部开发的具体政策措施。西部地区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指导方针和各项重点任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东部和中部地区要继续积极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健全西部开发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西部开发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团结奋斗,坚持不懈地把西部大开发扎实向前推进。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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