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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和受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8:08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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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和受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201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和投诉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信访、监察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书信、当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的;
  (二)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在法定诉讼期限内的;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投诉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处理结束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 投诉受理机构查处投诉案件,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伪造。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案件后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投诉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执法投诉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受理的投诉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受理后不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处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受理、查处,或直接查处。对拒绝受理或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主要责任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错案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直接或建议有权机关依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投诉案件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成绩显著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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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代办处负责完成受理的申请和收取的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和一校、二校工作。在保证数据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传输数据,邮寄文件和票据,并按规定及时上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三、代办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代办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在使用设备及系统时,严格按操作手册运行使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重违反规程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停止该代办处工作,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其受理、收费工作资格。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代办处工作人员,以提高代办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登记备案。各代办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严重违法或发生重大差错的有关代办处工作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吊销其上岗合格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也应做出严肃的处理。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向代办处提供自动化费(构成补贴费用的一部分),作为购买设备的易损件、维修和通讯及打印纸等费用,受理申请量在5000件(含5000件)以下,自动化费为3万元,受理申请量超过5000件的,每增加1000件,自动化费增加20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代办处受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5元/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8元/件,收取的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专利费用数据或票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6元/笔,专利申请受理首采数据出现差错的,扣除其补贴费50元/件。

申请文件和收费票据均应在受理的第二天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每迟寄一天扣除补贴费100元。

专利申请和收费数据必须在受理的第二天传输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非线路故障问题迟传一天扣补贴费200元。

各代办处每年应根据年度专利申请受理量和收费笔数计划编制下年度代办处补贴预算,并于当年九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代办处对其补贴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代办处年会制度。各代办处要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一次代办处工作年会,交流各代办处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工作问题,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代办处之间的情况沟通,以不断改进代办处的工作。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代办处工作管理的意见》(国专发管字[1996]第132号)同时废止。原代办处补贴办法停止执行。在此之前,实施自动化后受理和收费的补贴按上述规定处理。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局第4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代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部分专利费用。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以下称收费处)。专利收费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与申请费同时交纳、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申请费或年费同时缴纳时,代办处可以收取;作为中间费用单独缴纳时,代办处不予收取。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二、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申请号(含申请号错误或申请号不完整)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办处时,应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记帐
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以下称收费系统)。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帐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帐卷、月末特殊凭证卷。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帐;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帐,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面交专利费用时,应请缴费人当面核实记帐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代办处收回作废。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通过复核数据。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银行或邮局汇款记帐后,应每日按卷号输出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方可通过复核数据并批式打印收费收据。打印后需更改收据号时,可利用特殊凭证维护功能或相关说明修改收据号。
(四)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帐后,应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帐后,面交或寄送给缴费人。寄送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红色)在记帐后,按收据号排序寄送收费处。
收据第四联(兰色)在记帐后,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按序装订成帐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五)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时,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时,由代办处复印的邮局汇单(复印正面,必要时应复印汇单正、反两面),以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三、记帐更正
(一)记帐错误需更正的内容
记帐后发现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的缴费日期、缴费金额、缴费名称或申请号四项信息之一有误时,应依职权予以更正。
(二)代办处更正
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收费数据及收据尚未转交收费处,可由代办处自行更正。
(三)收费处更正
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转送收费处,但收费处未转入CPMS主库,代办处应及时书面通知收费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更正。通知单应写明需更正的内容,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章,并附送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四)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
记帐后发现上述错误,若数据已由收费处转送CPMS主库,代办处应填写失误更正报告,送初审流程管理部综合处予以更正。更正报告应附有属代办处工作失误的证明材料。
(五)收据少开金额或多开金额的更正
发现收据少开金额的,应立即建一同性质的卷(银行汇款建A卷,邮局汇款建B卷)输机记帐后补开收据,并附送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
发现收据多开金额的,代办处应立即将失误更正报告、证明材料及时报告收费处,收费处及时更正并开出冲款收据,收据第二联寄交款人、第三联转流程室,第四联复印,原件收费处记帐,复印件签字盖章后寄代办处,代办处凭复印件记帐。在相应科目做冲帐处理。

四、专利收费数据传送及收据的转送
(一)专利收费数据的传送
代办处当日记帐的数据,应在第二日利用网络向收费处传送(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并确认数据传送成功,若传送失败应再次传送。传送工作应遵照代办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因故不能传送数据的,应当日上报收费处;未上报的,按无故延误传输数据处理。
(二)专利收费数据传送的记录
数据传送后,代办处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数据传送日期、数据传送量、数据凭证号范围、数据传送人的签章,以备查询。
(三)专利收费收据的转送
代办处当日打印的收据(含第一联、第三联),应在第二日以挂号形式寄送收费处,不得将多日收据合为一日寄送。寄送收据第一联(棕色:存根),以连续纸形式按序排列;第三联(红色:送文档),应以单页形式按收据号顺序排列。寄送时,应附汇总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收据使用情况表(日报表)一份。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的专利费用
(一)结算
收费处每月依据接收代办处的数据做出月结算单, 以传真形式通知代办处。
(二)汇款
代办处接到月结算通知单后,应与相应月转出的数据核对,复核无误后,在一周内按月结算单通知的金额全额汇入收费处帐户。代办处应遵守月结算及汇款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收费处有关帐户信息如下: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
(三)重新结算
经代办处核对,发现月结算单内容有误时,应以传真方式立即通知收费处,收费处在三日内应向代办处发送正确月结算单,代办处接到月结算单后,一周内向收费处汇款。
(四)专利费滋生利息
据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帐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附有书面说明,简述利息滋生原因。
(五)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每日与收据一并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日结单
2.汇总表1
3.汇总表2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科目余额表
2.应交局费用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六、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顺序使用。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与第三联(红色),次日用同一信封挂号寄送收费处。
(二)作废收据的处理
代办处记帐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将收据第一联至第四联全部收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收据汇总表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三)收据使用报表
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1.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为每日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启始号与终止号。
2.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收费处。
(四)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七、专利缴费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与记帐凭证(收据第四联)前后粘贴一处(收据在前,缴费凭证在后),装订成册后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第二年的年末将前一年度成册的帐簿由专人转送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帐簿清单。

八、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的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崩馈时,操作人员因应立即通知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
(四)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安排。

九、附则
(一)各代办处应设置独立银行帐户、帐号,不得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代管。独立帐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帐户内资金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
(二)专利收费的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收费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泄密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专利收费标准和种类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执行,不应超范围收费,不得在专利费过程中收取任何手续费。收取的专利费用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擅自挪用、滞留应上缴专利费的,将扣除代办处当年的20%作为罚款。
(四)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需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数据时,每更正一申请号数据,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6元的罚款。
(五)代办处无故延误专利收费数据的传输或未按规定时间寄送收据,每滞后一日,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六)代办处应遵守国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法规,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改变代办处的工作职能。
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业务工作并整顿,直至撤销专利收费工作职能。

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利受理的职能范围
(一)接收的文件对象和种类
1.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不接收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4.不接收PCT申请。
5.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面交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和分案申请的,代办处应当通知其用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交专利局受理处。
代办处收到申请人寄交的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和分案申请,应在请求书左上角加盖代办处收到日期戳,注明挂号号码,连同原始信封转寄专利局受理处。
6.不接收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
(二)受理审核的内容
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接收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发出通知书(通知书类别如下)。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没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专利申请,代办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缴纳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代办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并提交了"费用减缓请求书",并且符合费减规定的,代办处应当作出费减审批,确定准予减缓的标准,并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符合费减规定的专利申请,代办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了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三)日常工作的职能
1.受理面交、寄交的新申请
2.对受理的新申请进行数据采集。
3.每天按时寄送、传送申请文件和申请数据。

二、受理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

(一)申请日的确定与费用减缓的审批
1.接收专利申请文件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邮局邮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申请。
2.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文件的申请日(递交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注: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申请日),面交的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递交日(申请日)。代办处工作人员将申请日记录在请求书规定的位置上。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在请求书左上角记载"邮戳不清"并将信封夹入申请文件。
3.费用减缓的审批
代办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如下:
(1)费用减缓请求书上的请求人应与请求书上的申请人一致,并应有当事人签章,否则不予审批。
(2)职务发明请求减缓费用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3)申请人在文件清单栏中表示有费用减缓请求书,但实际并未提交此文件,应盖"不同意减缓"章,其理由是"未按规定格式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代码是3),并修改文件清单上的记录。
(二)面交新申请的受理
1.审查、核查面交新申请文件
(1)核实申请文件所属类别是否与专利请求书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致。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确定的申请类别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正,申请人当时不能更正的不予受理,退回文件,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不受理通知书,但不在申请文件上作出任何标记。
(3)按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的文件清单核实申请文件的份数、页数。核查两份申请文件是否完全一致。
实际数量与填写不符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正。
(4)审核请求书各栏目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有无漏填项目。
审查人员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请求书上的内容,修改内容仅限请求书的文件清单项和申请人地址的省名项,修改更正时要使用修改符号,以便保留原始数据。
(5)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
2.面交申请文件的整理
(1)面交申请文件纸件的整理
①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分为一式两套,第一套作为电子扫描文件,第二套作为文档文件。两套文件按规定顺序排列。
按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应一式两份,申请人只提交一份的,受理人员应请申请人重新复印一份。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的,只在电子扫描件中存入一份;只有一份的,文件应全部存入电子扫描件。
不同申请人提交的费减请求书、代理人请求书等应属不同文件,需按上述方式存入电子扫描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将彩色图或照片存入电子扫描文件。
文档文件排列顺序应与第一套相同。
②根据专利申请类别给出申请号,作为电子扫描件的第一套文件贴条码型贴条,另一套贴号码型贴条。
(2)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公章
①在第一套文件请求书的左上角盖代办处收到日期戳和"面交"章,在文件核实栏盖"核实章"。
②在专利请求书规定位置上记录申请日。
③有费减请求的,在两份请求书相应的栏目内加盖减缓比例章或"不同意减缓"章及理由代码。
以上工作完结后将贴有条码型贴条的请求书送去采集。
(3)申请文件编页码
①为建立纸件文档及电子扫描文档,防止文件丢失,三种专利申请文件均应只对第一套文件按顺序逐页编页码。
标准格式请求书按2页编页码,有附页的,按3页起编码。申请文件中有两面使用的,按两页计算(窗口递交的应退回申请人更正为单面使用)。
除申请专利应提交的必要文件外,凡装订成册的证明类文件只算作一页。
有相互关联的文件应放在一起,如费用减缓证明应放在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后面,实审参考资料应放在实审请求书的后面,并顺序编页。
数据采集后打印的"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无费减的打印此通知),校对单放在第一套申请文件后面,也应顺序编页,校对单上所编号码数,即为该申请文件的总页数。
②编写页码的数字应书写清楚,数字应连续,如编写错误,应用涂改液修改后重编,不得随意涂抹。页码标注在文件右上角处。
(二)寄交新申请的受理
1.审查、核查寄交新申请文件
(1)核实申请文件所属类别是否与专利请求书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致。
(2)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作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文件随同不受理通知书挂号寄回,不受理通知书副本存档保留三年。
(3)审核请求书各栏目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有无漏填项目。
注意:审查人员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请求书上的内容,修改内容仅限请求书的文件清单项和申请人地址的省名项,修改更正时要使用修改符号,以便保留原始数据。
(4)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
2.寄交申请文件的整理
(1)寄交申请文件纸件的整理
寄交申请文件纸件的整理规则与面交申请文件纸件的整理规则相同。
(2)在寄交申请文件上加盖公章
①在第一套文件请求书的左上角盖代办处收到日期戳和"寄交"章,将寄交信函的挂号号码登记在第一套文件请求书的左上角,文件核实栏盖"核实章"。
(记录挂号号码应先记录地名的前两个汉字,再记录阿拉伯数字,地名多于两个汉字的部分不记录,特快专递记录前4位阿拉伯数字及最后两位英文字母,如****CN。)
②在专利请求书规定位置上记录申请日。
③有费减请求的,在两份请求书相应的栏目内加盖减缓比例章或"不同意减缓"章及理由代码。
(3)申请文件编页码
申请文件编页码与面交申请文件编页码相同。
以上工作完结后将贴有条码型贴条的请求书送去采集。
(三)数据采集
面交或寄交申请,将第一套文件中的请求书交采集人员录入。录入人员将请求书上的著录项目及清单进行首次逐项数据采集,如寄交文件较多,可采取批处理方式。
1.按专利请求书中类别 ,输入(确定)专利申请类别代码后再输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费减代码,应按请求书上的记载准确录入。
2.录入数据要严格依据专利请求书(包括修改后)及其附页清单中的原始记录,不得主动填加任何信息内容,发现明显错误的,应退还受理人员更正纸件请求书后,方可继续输入数据。
3.除数据完全一致外,不得采用F4存盘方式。采用 F4存盘方式的,要将全部数据重新屏校一遍。
4.采集完一件申请后,必需按下F2键,予以保存和清屏,未按存储键严禁采集下一个申请。
5.采集中遇有个别文字打不出时要输入相应字节的"星号"供受理人员发现及手写修改通知书中的相应文字。
6.采集挂号号码时,应先采集地名前两个汉字,再输入阿拉伯数码,地名多于两个汉字部分不予采集,特快专递录入前四位阿拉伯数字及最后两位英文字母,如××××CN。
(四)数据的校对
1.依据请求书对首采校对单的数据逐项校对,错采、漏采的项目应重新核对。属受理审核缺陷,修改请求书及清单记录。属采集录入错误,修改校对单记录。确认正确后重新采集。
2.打印的缴费通知书上的缴费数额、缴费期限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重大差错。
3.校对单的右下角加盖受理人员名章。
注:在完成文件整理,数据传输前,应对申请数据进行两次校对,一是在首采后,要进行屏幕校对,二是在打出校对单后,再次进行校对,以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数据传输与文件的转送
(一)数据传输与文件的转送步骤
1.当天的申请纸件文件与当天电子数据通过扫描申请号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核对清单。
2.纸件与电子数据核对后,纸件文件装袋、进行数据备份。
3.第一天采集的申请数据备份后应于第二天按规定传输时间段发送,发送后打印数据发送清单。
4.申请文件的纸件文件应于数据发送的当天或第二天寄出。
(二)数据传输与文件的转送规则
1.电子数据发送后打印的发送清单应一式两份,一份在代办处留存,另一份随纸件文件寄送专利局。
2.寄送纸件文件的数量、类型应与传输的电子数据相一致。
3.纸件文件的邮寄清单上应注明文件类别、文件数量、经办人姓名、装包日期等内容。
4.纸件邮寄清单一式两份,随申请文件送受理处一份,代办处留存一份。
5.寄送的申请文件的纸件应与发送清单、纸件邮寄清单放在一起,不可与其他文件、费用单据混装。
6.邮寄新申请文件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方式,不得使用包裹方式。对一次邮寄的多批邮件,应在邮件封面清楚地注明采集批号及邮件编号。如(Dxxxx第x 共x)。
7.寄送、发送周期以日为单位计算(即第一天采集的申请数据第二天发送),要确保申请文件和申请数据按时递交或传送。
8.每天无论录入几个批次(允许多批一次传输),均不允许一天之内多次传输同一批或不同批次的数据。
9.当天没有受理新申请,第二天应向受理处通告,代办处该天传输件数为"0"。如传输过程遇特殊情况(如停电或机器故障)应与受理处联系。
10.电子数据的发送和纸件文件的寄送应指定专人负责,要确保电子数据和纸件文件的安全、准确、稳定,不发生丢失或泄密事件。

四、错误更正程序
(一)数据已传输、纸件尚未寄出时,代办处发现文件处理有错误,应立即用传真件通知受理处,将错误的内容告知,并应同时修改纸件,更正本地数据库内容。由受理处负责修改已传输的数据。
(二)数据已传输、纸件也已寄出时,应通知受理处发现错误的申请号及错误的内容,由受理处修改纸件内容与数据,并作差错记录。
(三)受理处接收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装库后又发现的错误按下列程序办理:
1.著录项目的修改,由受理处更改纸件上的内容,并以修改更正方式通知申请人。
2.申请日确定错误的更正,应由代办处提供申请人寄交文件的邮局凭证,经受理处核实后,修改纸件及数据,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类别错误或使用申请号错误,由受理处向部领导提出修改更正报告经批准后,更正类别错误,同时通知代办处写出更正错误报告,由经办人写明出现错误的原因,并由代办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部审批后,由综合处备案。
4.费用减缓审批出现错误的更正
(1)由受理处核对原确定减缓的比例,并修改费减标记。
(2)通知申请人更正减缓比例,并按正确的比例交纳申请费用。
(3)更正减缓比例的通知应存入文档一份。

五、申请号的领取及返回
专利申请号领取应有专门的记录,在受理工作中,申请号应按流水顺序使用,因故作废的申请号应有记载并尽可能将废号条收齐保存。年底应将未使用申请号退回,并报送申请号使用情况表。每年年初,旧的申请号应于元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日为前一年度的寄交申请,盖代办处收到日期戳,将文件与信封一同转寄专利局受理处。

六、代办处受理系统的管理及使用
(一)代办处受理系统的管理
1.代办处受理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受理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
2.受理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受理系统的工作范围
代办处受理系统仅用于新申请的数据采集,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受理数据和受理系统软件。
(三)受理数据备份及系统恢复
1.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受理系统的受理数据进行备份。
2.数据备份采用软盘备份和硬盘备份,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定期将备份数据装入备用机。
3.当系统出现问题时,代办处操作人员因立即通知受理处,并应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系统恢复手册的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受理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
(四)代办处受理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
代办处受理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汇同信息中心统一安排。

七、业务质量的管理
(一)各代办处应大力加强业务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严格执法,按章办事"的方针,严格遵守受理工作的办事规程。
(二)各代办处应建立健全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个人业务质量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处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三)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有关处室参与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代办处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建立差错事故的登记、更正制度。凡由我局审查发现的代办处中错以上的失误,将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有关代办处发出失误通知。
(五)因代办处工作失误,造成大错,需由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更正数据时,一件大错,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罚款。
大错的情形是指: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被受理的;
2.申请类别确定错误或给出错误申请号的;
3.费用减缓漏批,减缓比例错批造成费用交纳错误的;
4.因失误申请文件长时间未作处理,造成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的;
5.申请文件核实不准确,造成实际所交文件与填写数量不一致的。
(六)代办处无故延误专利申请数据和文件的传输,专利申请文件每滞后一日,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下罚款。专利申请数据每滞后一日,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罚款。

八、附则
(一)专利受理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受理的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泄密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在专利受理过程中收取任何手续费。
(三)凡因代办处失误引发的行政诉讼,法院裁决我局赔偿的,其赔偿费从代办处的劳务费中扣除。
(四)凡代办处违纪或以业务失误为借口的违纪行为,由我局纪检部门处理。
(五)代办处应遵守国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未经批准,不得停止或改变代办处工作职能。
(六)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责令其停止工作整顿,直至撤销专利受理工作职能。

 

附件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


一、关于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的规定
(一)为加强自动化设备及网络的管理,保证其日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自动化设备(以下称设备)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各代办处一次性配置的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鼠标、键盘、调制解调器、集线器、条码阅读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及其附件。计算机设备及其附件,还包括机器内安装的各种系统软件、通讯软件和应用软件。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配置该设备的代办处有使用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动、使用该设备。
设备从代办处的调出及报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该设备。
(三)各代办处应为配置的设备,安排足够的空间,合适的环境,安全的地点安置,以保证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各代办处配置的设备,均应定点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设备从事和本职工作无关的业务,也不得让其他人员使用该设备。
(五)对于各代办处所配设备,要保证已安装的应用程序和通信程序的正常运行,不得更改或删除;不得与地方上检索或管理系统联网,未经允许不准修改、添加配置和相应程序;不得在数据通讯系统上发送与正常业务无关的文件。
(六)各代办处所配置的自动化系统的软件版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各代办处只能使用,并保证软件不向外泄漏。
(七)用户不得擅自打开设备的机箱,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硬件配置,不得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软件或其它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
(八)代办处数据资源属于保密范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有资产,为加强数据资源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扩散或用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九)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以分级授权方式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保持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十)任何人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否则以违反专利法规定处理。
(十一)用户要爱护设备,不得带电插拔设备连接件,不得让液体或其它杂物掉落入键盘或机箱内;应保证设备的通风孔和显示器的散热孔不被堵塞或覆盖。
(十二)计算机所用各类耗材:软盘、硒鼓、鼠标、键盘、复印纸、打印纸等各类耗材,由各代办处自行解决。
(十三)各代办处的使用人员要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经常查毒、杀毒。如果设备发生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不得带病作业,维修费用由各代办处自行解决。
如有重大事故要立即通知我部综合处备案(电话:010-62093388),并写出事故报告。
(十四)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请该代办处的主管局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而造成设备出现事故或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维修费用(包括维修工时费)。
(十五)对违反规定泄露数据机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六)对违反规定增加硬件的,则没收所增加的硬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拆除或更改硬件的,除按所拆除或更改部分的价值处罚外,由主管局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十七)专利局对各代办处的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每年要进行年检,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予处理。

二、关于添加、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的规定
为了使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中专利代理机构数据随着代理机构体制改革和注册变更而及时更新,并确保数据的正确和有利于数据库的维护,现对添加、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作以下规定:
(一)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数据添加、修改的范围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邮编以及代码的注册变更、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二)当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代办处发出修改数据通知书。
(三)代办处应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数据通知书后,按通知书的要求以及修改数据的操作规程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代办处不得擅自修改自动化系统数据,因擅自修改数据出现的法律后果,由代办处负责。(四)代办处应设专人负责修改数据,并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数据通知之日起2日内完成修改。




导入政务公示制 激发政务管理工作活力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仕杰


我院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现创建先进检察院的目标,提出了机制强检、人才强检、科技强检三项举措。作为全部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务管理工作为推进全院创建活动的开展,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引入科学的管理机制,借助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拓展管理工作途径,不断强化优政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务管理行为,最大限度地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在政务管理工作中导入政务管理公示制度,并以此为支点,启动整个政务管理工作,以求达到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实现政务管理的规范化,从而有力地促进和推动全院创建活动的开展。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公示制度激发了管理工作的活力,使各项政务管理工作达到了优质高效的目的,有力地促进和推动全院创建活动的开展。 我们的做法概括的总结为:强化优政意识、公示政务内容、畅通公示渠道、公示产生互动。
一、强化优政意识,塑造精神理念
基层检察院的政务管理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检察信息、财务管理、车辆使用、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密码通信、文书印信、赃款赃物管理、警械使用、检察装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内务环境管理等。这些工作无一不与各检察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一不存在着与各部门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所以从服务的角度而言,政务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以服务的方式体现的管理行为。如果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在服务中存在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就会导致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和倒退,都将直接影响到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影响到基层院建设的进程。为此必须强化政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服务意识反映的是人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服务意识的强烈与否将在客观上驱动工作人员在管理行为中的积极作为还是消极作为。因此必须使政务工作人员树立起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使他们时刻感受到服务是本职、服务是责任、服务是要求。作为服务意识本身,它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只有树立起甘于奉献的精神理念,营造出“讲奉献不讲索取”、“比贡献不比待遇”、“评业绩不评印象”的工作氛围,政务工作人员才能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引导下,奋发努力、开拓进取,从而打牢服务思想根基。为此我们提出:政务活动的本质是“政务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形象”;政务活动的宗旨是“以服务为本,以保障为责,以优质高效为果”。以这两句简单实用、清晰明了的短语口号为精神理念,作为全部政务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为使工作人员更准确地把握政务工作全新的思路和要求,使强烈的服务意识贯穿政务活动的全过程,我们明确了政务公示制的指导思想,即以全年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为主线,紧密围绕全院争创先进检察院的中心工作,以勤政、务实、公开、高效为基本要求,主动接受全院监督,激励和促进工作人员奋发工作,进一步密切和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关系,消除服务与被服务过程中不必要的误解与磨擦,实现对各项政务活动的科学管理、实现政务活动的优质高效。
通过以上方法营造出政务管理工作的精神理念,创造出良好的意识形态,为政务公示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一、 公示政务内容,清晰管理行为
在管理上实行政务公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公示政务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方式来接受监督,通过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效果来激励工作人员自觉规范政务管理行为。因此,我们从各项政务管理活动入手,对容易出现拖延、迟缓现象、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充分加以重视,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予以公示。
(一)公示政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政务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政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政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规范。只有公示了规章制度,全院干警才能明确每名政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标准、要求和责任,才能清晰地掌握应当接受的服务水平和程度,才能对每名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清晰的评价。因此我们在2001年重新规范和整理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使政务行为更加标准化和清晰明确,并予以公示。其中包括:会计、出纳、档案、密码通信、司机、司法统计、库房、文书收发、枪支弹药管理等9项岗位责任制度,以及检察信息、办公用品购买、计算机安全使用、对外接待、内务环境管理等5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公示,使各项政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清晰明了地展示在全院部门和干警面前,据此要求服务和客观评价有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另一方面政务工作人员也因本岗位的工作要求与标准全院干警都已知悉,而自觉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公示政务活动时限标准,明晰政务行为的时间要求
政务活动的诸多事项都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办案办公中所需。因此能否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很好的解决,将对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及时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为规范政务管理活动,我们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时限的作法,实行政务活动时限化管理,从而使每项政务管理活动的相关操作过程都有一个明确的、可执行的时间限制,避免发生政务管理体活动久拖不决、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的现象。我们将这些带有时效性的规定条款汇总制定为《政务管理行为时限标准》,并予以公示。
《政务管理行为时限标准》中对检察信息、会计、档案、密码通信、文书传阅、办公用品购置等15项工作规定了操作时限。举例如下:
例1:关于检察信息工作,我们规定:1、检察长交办的重要检察信息报送时限不超过3日;2、一般检察信息的报送时限不超过5日;3、审核各业务部门送交的信息初稿,审核时限不超过1日;4、各类检察信息的传递,经检察长签发后,传送高检院、省院、分院的时限不超过1日。
例2:关于对办公用品的申请、购买和发放,我们规定:1、各科室局提出的办公用品申请,根据本院的经费状况,办公室主任在一周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予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在本月局域网网站政务公示栏中予以说明未批准的原因,并在下次内勤联席会上予以通报。2、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负责采购的人员在一周内完成采购;3、采购回来的办公用品,进行入库登记,二日之内完成用品发放,并履行出库手续;4、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申请,需要当天解决的,经主任决定当天购买和发放;5、经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领取申请或各科室局直接向负责人提出的办公用品申请,库内已有的当天发放;6、对于日常必备的办公用品,负责管理的人员应掌握具体的数量,并根据已往发放领取情况,预计可能出现备品不足的,应于备品全部发放完毕前向办公室主任提出购买计划,减少因用品不足影响各科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类似上述的时限规定,将各项政务管理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环节给予时限化,从而界定了工作谁负责、工作质量标准、工作完成时限等三大因素,明确了审批者、执行人员的责任和分工、明确了政务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时间关系,进而促使政务工作人员不出现对政务活动的搁置、拖延或忽视现象,也避免了各业务部门不必要的误解。
(三)公示政务活动实绩,明晰政务服务的工作成果
有规章制度、有时限标准,是做好政务工作的前提,但政务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彻底执行势必将导致公示制度成为一纸废文。因此在必要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必须有一种激励和约束的措施使之主动做好工作,才能达到做好政务工作的目的。我们在公示政务内容、公务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公示的内涵,对政务活动实绩也进行了公示,即将每月总体的政务管理工作计划和实际成果以及每名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予以公示。通过向全院干警展示本月要做哪些工作,实际做了哪些政务工作,工作人员本身做得怎么样,来自我加压,产生全院监督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们曾先后创办《工作通讯》、政务公示栏、《政务工作人员每月工作实绩登记表》作为公示实绩的载体。这项举措,使政务工作的组织者与工作人员必须时时面对月初工作计划与月末工作成果相互比照的全院监督,必须面对是否勤政务实的全院评价,从而增强了为集体荣誉和个人进步而拼搏进取、努力奋斗,从而提高了政务工作的水平的质量。
二、 畅通公示渠道,营造监督氛围
政务管理公示制的核心,是通过营造全院监督的氛围来增强政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进取意识。因此多方位、多渠道公示政务管理活动的相关内容,才能使政务活动全面地呈现在全院干警面前,进而对政务管理活动的行为起到能动的监督作用,才能使政务工作人员真切地感受和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成果已被全院所知悉、已被全院干警所评价,不按规章制度办、不按标准做、不按时限完就会被全院所否定,就会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诚信评价。可见公示渠道的畅通与否,对公示制的实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
1、传统书面方式:2001至2002年,创办每月一期的书面刊物《工作通讯》,内容包括本月工作计划、本月工作实绩、政务工作人员本月工作实绩、政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印制《政务管理公示制度》,内含各项政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时限标准、政务工作文化理念、工作宗旨。《工作通讯》和《政务管理公示制度》下发到各科室。召开每季一次的内勤联席会,通报政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
2、现代网络方式:从2003年1月起开始全面利用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开发的检察机关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各项政务管理的各项内容。设置了政务公示制度、财务行装、车辆枪支、密码通信、司法统计、调研信息、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等10个信息栏,在这些信息栏中发布了政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时限标准、操作流程、工作开展情况。例如网上进行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各科室局在网上将办公用品需求发送到“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栏”,办公室管理员通过点击“办公用品购买申请栏”,进入各科室局的提请栏,即可见到各科申请。经过研究后对处理的结果,在其提请栏中注明处理结果,如“经检察长决定,资金数额较大,缓办”。由于网上提交的申请和答复,一经发布,其发出的时间、事项内容都是确定的、改变不了的,这样就为今后衡量办公效率高低、是否符合自己规定的时限标准,是否有处理结果产生科室间互动,提供充分了的技术支持。全院干警可以通过分布于各个办公室的微型计算机登陆本院网站浏览政务管理工作的全部情况并且产生明确积极的监督效果。如左图:
三、 公示产生互动,实行交互式管理
我们认为政务管理工作不只是组织者单方面的静态管理,还包括面对服务对象的交互式管理,只有充分把握服务者与被服务对象的工作要求和服务需求,政务管理工作才能服务到位,才能使政务管理行为更好地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只有充分利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所产生的互动效果,实行交互式管理,才能改进工作作风、拓展工作思路、挖掘工作潜力、达成部门间共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和磨擦,才能有力地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在政务管理中我们注意开辟两种互动途径:一是面对面传统会议互动;二是背靠背网上评论互动。
面对面传统会议互动。我们注意开好两会,即政务管理人员工作会和各科室内勤联席会:
1、开好每月一次的政务管理人员工作会,产生良性的组织者与具体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通过部门工作会议,掌握政务工作人员思想状态、工作思路、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解决和明确的相关问题,通过组织者与执行者之间的沟通健全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的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思路、达成全体工作人员的共识,从而协同一致的贯彻执行各项政务管理工作。
2、开好每季一次的各科室内勤联席会,产生良性的部门间服务与被服务的互动。通过联席会,通报一个季度以来政务工作的情况、听取各科室对政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解答各部门提出的相关政务管理工作方面的疑问。通过联席会,一方面促使各科室深切地认识到政务管理工作确实是要立足于服务全院各项检察工作,确实已经把各项检察工作的办公办案所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实已经把服务作为政务工作的本质要求,从而提高政务管理工作在全院工作中的形象和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各部门的提意见和对相关政务工作的要求,可以使政务工作更好把准各项检察工作需求的脉搏,更好地拓宽工作思路,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使政务管理活动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
背靠背网上评论互动。我们充分利用网上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政务管理上的互动。通过网上发布政务工作信息,全院干警一方面可以方便地了解掌握办公室工作情况,另处还可以方便地通过每一项信息下面的“评论”栏发表自己的意见。“评论栏”是一个无时不再的、可以无限次发表意见的意见箱。由于网上发表意见,是可以不用真名的,因此在发表意见时更可以无拘无束,畅所欲言,更易于实现信息上的沟通和互动。
我院的政务管理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王英杰检察长的亲自指挥下,不断丰富和完善政务管理公示制,二年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政务管理工作获得了全院干警的认可,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回顾实行政务公示制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我们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院党组对政务管理的重视,是政务管理创新机制的强大动力。
院党组确定争创先进检察院目标,要实现跨跃式发展,这就促使政务管理工作必须强化管理,必须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机制。王英杰检察长指出政务管理工作在机制上要有创新、在管理上要有突破,要取得显著的工作成果。并对政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指挥。2001年我院在档案管理晋升铁道部部级认定标准工作中、2002年密码通信晋升为省一级的工作中、在全力建设科技强检的工作中,王英杰检察长担任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多方面指导。在院大修改造、科技强检建设中,王检察长多次与锦州分局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相沟通和协调,取得了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分局投资百万元为我院改造办公环境,拨专款60万元用于科技强检和装备更新。这些都浸润着检察长的心血。由于院党组充分重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就很方便地开展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就少了,同进也强烈的激励工作人员勤于思考、勇于开拓、苦干实干、奋发有为,从而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果。
二、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长足发展为政务管理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
我院党组非常重视科技强检工作,把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做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来抓。先后投资百万元,与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合作建设了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局域网、检察机关信息发布系统、检察机关办案系统在内的多个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引发了传统办公办案模式的改变,从而使我院开始走上无纸化、网络化、数字化办公的新轨道。正是基于网络化办公环境的形成,才为政务管理提供了崭新的管理手段。“鼠标一点、信息全来”。信息网上录入、网上浏览、交互式的信息沟通,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和准确。政务管理正是借助了信息技术,才更加便捷的让各科室局了解政务工作情况实时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并通过网络评论产生积极的良性互动。
三、实行政务公示制,突出表现为激发了政务管理的生机与活力
实行政务管理公示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政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热情,“政务就是服务、服务务求优质”的优政意识明显增强,干警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讲服务、比贡献,各项政务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一、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示出了责任心、示出了团结、示出了战斗力。
实行公示制以后,由于每月都要公示工作计划与工作业绩,这样政务管理工作做没做、做得怎么样、言与行是否一致都明显地摆在全院干警监督之下。如果只有工作计划,而没有具体落实,则是明显的搞形式、不负责任,从而无法面对全院干警。因此政务管理工作人员只有齐心协力、勇于开拓,确实地负起责任,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能达到政务管理工作优质高效的目的。
在院办公楼大修改造期间,为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施工如期完工,确保相关设备及时购进,在办公室沈德成主任的带领下,不怕脏、不怕累、多人多次加班加点,对工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分局建设分处、财务分处、计划分处、分局工会请示汇报,积极与施工部门联系沟通,有效地组织了搬迁、房间清理、设计规划、组织回迁、处理相关淘汰物品等等,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进度和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办公室的工作多次受到院领导表扬,在2001年度被评为锦州分局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02年各项政务和事务工作均列分院系统先进行列。
在检察信息工作中,张太双主任亲力亲为,始终把检察信息工作视为检察工作的“晴雨表”,不断强化优政意识,树立起“大信息”观念,充分挖掘各类信息源。2001年度被锦铁分局党委评为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谭亚明同志勤于思考、勇于动脑、深入实际,做到了“勤督促”、“勤动手”、“勤统计”,确保检察信息的高质量。在2001年度谭亚明同志被评为沈铁检察分院系统信息先进个人。
在档案晋升铁道部部级、密码传真晋升省一级工作中,张玉珠、李季同志处处以高标准定位、从严要求,不折不扣地按照升级标准执行,加班加点,早来晚走,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使晋升级工作顺利完成。张玉珠同志在2001年度被评为沈阳路局档案系统先进个人。
第二、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实现了政务工作的优质高效,促进了全院创建工作。
两年来政务工作人员在政务公示制度的约束管理下,勤肯务实、开拓进取,通过标准化、规范化、时限化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可喜的工作实绩。累计完成各项任务600余项,向分局各部门请示汇报50余次。如期完成了全院大修改造任务,安装空调32台,购置了健身器材,建设成了整洁、优美、现代化的办公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在路局管内以最高分通过了铁道部部级认定,密码通信工作晋升为省一级;科技强检工作与北京东方清大公司合作建设了内部局域网、检察院业务及办公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因特网网站、电子显示屏。撰写检察信息116篇,被上级转发采用79篇,转发率72%,快速、及时、准确的反映了创建工作。安全行车16万公里,完成接待和会议保障40次,复印6万余页,收发传阅各类文件1000余份、收发信件2550件,档案借阅200次。
这些成绩使我院容院貌得到根本改观,办公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信息、装备、管理规范达标,为我院去年实现辽宁省先进检察院的创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务保障。
第三、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促进了量化管理。
每月公示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工作成果,这就从时间的纵向和工作人员相互相的横向展示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管理动态,为量化管理、年终评先、干部考核提供了基础材料和重要依据。
第四、政务管理公示制的实行,形成了科室间互动,加强了协作,互相促进,形成创建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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