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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2:23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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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5〕9号


  为实施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保证工程招标采购公开、公正、规范、诚信地进行,现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以下简称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资源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设备及资源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设备及资源的采购执行。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采购计划(包括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4.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 设备及资源采购的招标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标人应委托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设备及资源采购。

  第六条 招标人在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及资源采购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招标人具体职责: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取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报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3.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5.审核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7.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评标工作,监督评标活动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执行;

  8.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或竞争性谈判结果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9.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根据招标人要求及工程所需设备及资源的类型、用途及项目目标等,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2.向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3.向被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发售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邀请;

  4.组织开标;

  5.组织评标;

  6.向招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7.公告招标结果;

  8.授标;

  9.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审(备案)有关采购文件等。

三、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的统一性和设备及资源的稳定可靠性,设备及资源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对有投标意向的产品供应商的资格(包括具体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等)公开进行资格预审,并公布各产品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名单。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组织设备及资源采购,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邀请招标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只能是资格预审合格者及其通过预审合格的产品。

  1.设备: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凡少于(等于)六家供应商的,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全部邀请;对名单中大于六家的,可随机邀请六家以上供应商。

  2.教学资源:采购相同或类似内容教学资源的,应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

  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之外的厂家及其产品一律无资格参加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捆包采购,各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可以联合体投标方式(投标时须出示联合体声明)参加,或委托其中一家供应商参加。如与计算机教室(NC、无盘站和PC计算机教室)捆包,必须以计算机教室合格供应商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一次性采购4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服务,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设备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评 标

  第十二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正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参加评标人员。抽取专家人选时,应依次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6.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7.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9.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 它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在邀请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邀请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条款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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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8月6日
一、免去唐龙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大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安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4日
一、免去刘立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凤林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邓朝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张世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8月28日
一、免去蔡再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立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杜钟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3日
一、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免去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宓世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肖思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宓世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9月10日
一、免去郭靖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吴嘉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永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斌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陈久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贻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戴诗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久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钊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德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加快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凌水园区和马桥子高科技工业区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园区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基地。
园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海洋工程、生物工程、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以及其它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
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六条 园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园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规划土地、劳动人事等行政工作;
(四)对进入园区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及设立其它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五)会同市科委,组织认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审核和申报园区内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攻关和火炬计划等项目,并组织实施、鉴定和验收;
(七)审核园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兴建和管理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
(八)依照规定权限,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园区的涉外事务;
(九)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园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团出国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总编制内自行设立必要的精干职能机构。
园区管委会应规范并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内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国
家特殊规定的除外),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下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基础设施重要平衡的项目,须纳入市综合平衡并同市有关部门协商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 在园区内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进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进行考核,合格的领取年度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投产鉴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按国家、省市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局部调整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园区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园区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内集中新开发建设区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有关部门列入市计划,统一下达,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园区集中新开发建设区内从事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统一由园区管委会受理(引进国外的设计及施工队伍,需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并代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施工安全许
可证》和《单位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等证件。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招聘职工,企业与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为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保障职工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童工。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对园区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及其家属,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带有投资项目的专业人才,在市政府核定的数额内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初级职称和市人事部门授权的部分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和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凭园区管委会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按国家规定予以免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
证。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均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十条 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经海关批准,园区内可设立保税高科技展销中心。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持园区管委会发给的年度考核合格证,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金融部门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在其基建贷款、技改贷款、流动资金和外汇贷款等投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连续在园区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其暂住户口可实行特殊管理。在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手续时,可适当减免借读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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