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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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
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
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
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
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
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
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
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
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
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
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
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
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
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
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
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省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
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
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
化及本厅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
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
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
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
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
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及决算工作;拟订
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市县财政管理;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制度;
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总预算会计、金库管理等财政制度;管理和分配省级城建
维护资金;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
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
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
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参与住房制度改
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五)行政政法处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省级行政单位
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
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负责对省级事业
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
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七)企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
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
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
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事
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
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
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八)农业处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
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
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
收管理;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
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编制省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
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
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
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外经金融处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
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
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等工作;
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二)会计处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
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
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估价)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
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统计评价处(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拟订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十四)财务总监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
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
总监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培训、
考核等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
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
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市县财政监督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
境报批等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驻财政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
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
的内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6名,事业编制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财
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兼任。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系,自由意志的实现自出
张鹏
个人行为的实施从根本上讲是由两种心理因素所决定的。一种是以黑格尔为理论代言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说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其认为权利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自于个人的资源行为——亦即源自于人之意志的实施。理性与自由意志的产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的开端,而个人价值的实现则是使自由的个人主张最大化的过程。但当个人的自由由于外界的原因而受到严重限制时,怀着无奈的心理被迫做出的行动则不再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不过,其依旧是个人意志作用的结果。但此时的个人俨然已经带上了浓重的工具特性或为他人所用的手段属性。另一种促使个人做出行为的内在因素则是以尼采、弗洛伊德为理论支持者的非意志,我们将其称之为无意识,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个人的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个人的意志所驱使的,处在历史境遇下的个人往往是在某种习俗或习惯的潜作用下做出某些行为的。这一学说在法学领域中的一个应用则主要体现在其直接促成了心理学现实主义的产生,心理学现实主义认为:在场性法律仅仅是法官和行政官员的所作所为,而法官和行政官员的造法性行为则源自于他们对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个人心里需求所导致的结果。显然,这种出于对非意志的行为因素的考虑而过分吹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官员的行政专制论的做法与现代法律追求社会正义与利益平衡的理念格格不入。
以上是两种促使行为发生地内在因素说的简单理解,虽然这两种因素都存在,但倘若要从中选择一种学说来作为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的话,我认为自由意志论则更为合适,更能体现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相互联系的法律理念。个人呢自由的最大化必须依赖关系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用,这种利用可以是情感的相互作用、相互满足,也可以是物与物之间的相互交换、相互满足。同时,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式的社会控制力量其功能的发挥实际上是通过控制社会关系的方式来得以实现的。正如主报告当中所讲的那样:“信仰自由理念的法官尽力试图用一只去解决问题却发现事实并不需要其如此,关系在普通法的实践中明显占了上风。”而作为普通法适用过程中的竞争对手的意志与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这是我想要思考的主要问题。
个人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虽然天生具有将个人自由的范围逐步扩大的倾向性,但作为社会控制当中的基本对象却无往不在关系当中。而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又两种:一种我们称之为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是由血缘因素所引起的,而且这种关系往往具有先我存在的性质。亲属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产生一般情况下是由在自我出生前的先天性环境所决定的,我们饿往往没有机会通过意志力的发挥对这种关系的存在进行选择,而仅仅只有确认的能力。但对于依收养而形成的关系我们另当别论。另一种则称之为契约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则往往依赖于个人呢意志的发挥,它不同于前者的那种非意志性的关系,它是双方或多方意思一致的结果。作为契约,它是一种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体。在静态合同式的契约中,自由意志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的自由选择当中。而正是这种话自由意志的投合造就了双方或是多方的这种法律关系。与此相比,在过程性的契约当中,不论是先合同、缔约合同、还是合同履行期间都是由双方通过个人意志的发挥促成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契约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有契约性质的关系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系并不完全是意志的产物,意志是契约的核心,但契约关系却仅仅是众多关系的一种。而个人已有的实现则要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个人意志对某种关系的确认和建立为个人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利己性的条件和基础,而社会关系的网格式或同心园式的扩展则构成了社会。同时,社会控制往往不是直接针对个人的,而是以社会关系为对象的,通过关系的制衡来实现的。当然作为法律的控制也不例外。因此,在实践当中我们更多的是从关系的角度来解决司法问题的。事实上在普通法的适用当中关系角度的选择与个人自由理念的实现并不矛盾。关系的良好处理正是自由理念的有限发挥,而作为社会关系当中的个人,他的自由则必然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