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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9:02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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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财外[1994]457?

1994-0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在“八五”期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三、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按(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五、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六、其他问题,按(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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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端入手

戴洪斌


  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孟子就提出了,人具有四种本来就具有的心,即“四端”,也可以称之为人的“四心”。孟子提出的“四端”是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揭示出了人是有四种本心的,人生来就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

  孟子还认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是仁、义、礼、智四种品格的基础,也是四种品格的萌芽,也即是四端。在此人生基础上,就要特别重视人的这与生俱来的四种感情,并促发之,培育之,使之最终成为人的四种美好的道德品质,即:仁、义、礼、智。

  长久以来,经过无数人的宣扬和深化,经过时间不断的强化和完善,这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在中华文化得到了不断的加强,推动着仁、义、礼、智这四种人的品格的确立,使之成为了中华文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构成部分。

  孟子从自己的内心出发,也从所接触和看到的其他人的内心感受出发,经过分析,认识到了自己和他人都有相同的内在感情,都有善良的内在感情,这些基本的内在感情就是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这四种感情。也认识到了,这四种内在感情都是善良的,也是可以不断培养壮大的,还可以不断进行扩展,由此发展成仁、义、礼、智四种品德。

  孟子是从人的内在感情入手,以人的品格为目标,来完善人的人格,进而推动社会上的人作个高尚的人,作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由此,中华文化一直强调的修、齐、治、平理想得以实现。

  这一入手于人的内心感情,以及以此为基础培养人格的模式,对于构建今天社会的真实感情世界,构建健全的人格结构,构建合理的社会的道德精神大厦,是有启发性的,也是有帮助的。

  也要从我们的内心入手,细细查看我们内心之中存在着的真情实感,找到内心深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珍惜,爱惜,做好培育功夫,使之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使得仁、义、礼、智成为我们的道德精神的构成要件,进而促进我们的个人精神是一个健全的个人精神,使得我们的社会的精神也是一个高尚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学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学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地球资源和地质现象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领域:矿产资源,能源,地下水资源,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大地构造,地层,古生物,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以及与之相应可采取的卫星与遥感技术方法,实验室测试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研制与使用,以及计算机在地学中的应用等。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交换实物标本和标准样;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执行本议定书所述之活动,应设立一个工作小组。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由一人担任该方组长。两组长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检查并计划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和可靠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根据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和产权的保护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两组长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凡遇附件或执行计划的条款与本议定书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应协调和促进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和促进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这些部门参加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此前根据本议定书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          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
  中国地质科学院代表            地质调查局代表
    邹 家 尤               梅 纳 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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