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7:11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境内外投资者查询B股上市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规范和发展B股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将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向全球传播,并做备查。为此,请你所
将各B股上市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在公司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后10天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督促B股上市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要求制作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的电子文件,将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分别存入两张3寸磁盘,报送证券交易所。
2.要求B股上市公司在报送磁盘的同时,附加盖有该公司有效印章的定期报告打印文件及证明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打印文件与电子文件安全一致的信函。
3.请指定二名人员专门负责报送磁盘、打印文件及证明信函,并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备案。
4.所报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英文)如有改动时,请将更正公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1999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


2001-12-03

教高〔2001〕6号


  为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实现我国软件人才培养的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其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这是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经统一部署、有关高校申报和专家评审,现决定首批批准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为做好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进入新世纪跨越式培养软件人才的重大举措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明确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加快软件人才培养是重要保证。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二、要将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作为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抓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各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在加大软件专门人才培养力度的同时,把培养大批各类复合型软件人才作为重要任务,为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示范性软件学院可以从所在学校二年级后在校本科生中招生;可以开展软件方向第二学士学位办学;可以招收软件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和规模由所在学校自主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数。

  三、建设示范性软件学院要以进一步推进办学机制改革,主动推进国内合作办学与中外合作办学,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基本办学模式。可以多途径探索合作办学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由高等学校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兴办。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开展切实有效的产学研合作作为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方面,要与国家级软件园、著名软件企业、公司建立稳定的合作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要使学生能够参与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

  提倡并鼓励各示范性软件学院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大学、软件公司或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特别要重视同国外软件公司合作建立高年级学生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学习阶段就了解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逐步熟悉国际软件产业市场,为他们以后的创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在同国外大学和软件公司、企业的合作中,逐步建立起我国软件人才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

  四、示范性软件学院要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和建设,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多层次实用型软件人才为目标,切实做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要加强计算机与数学等相关学科、软件与硬件的有机结合,加强CMM、ISO9000等工程管理以及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用国际上最新优秀原版教材、使用双语授课的课程均要努力在短期内达到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示范性软件学院应把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院办学的生命线。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和软件专家授课,建设学术造诣高、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要十分重视硬件建设,尽可能提供一流的教学与实验条件。要制定和实施保证名师上讲台的措施以及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努力把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教学质量办成国际上的一流水平。

  六、示范性软件学院也是试点性软件学院,提倡和鼓励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的国外大学或公司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形成不同特色,不搞一种模式。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积极探索教学模式的改革,结合本院优势以及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努力办出自身的特色和水平。

  七、经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原则上允许其按办学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待教育部、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同时,各示范性软件学院应制订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机会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贫困学生奖(贷)学金制度等,支持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要把办好示范性软件学院同建设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紧密结合起来。示范性软件学院所在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把它作为向新兴学科的高水平进军、大力度的学科结构调整、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抓好中外合作办学、促进产学研结合,直到为本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贡献的一项重大举措抓好抓实。

  有关高等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3号)提出的建设目标和试点内容,尽快组织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云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质监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部制定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2006年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建设的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在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遏制交通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实施。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集中精力解决当前交通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遏制隧道、桥梁等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实现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整治工作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整治一处,改正一处,不留隐患。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交通部成立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部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李彦武、李华、成平
成 员:张德华、彭思义、王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工程安全处,联系人:陈萍、桂志敬,电话:65292952,65292951(传真)。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专项整治工作以1000m以上的隧道和墩高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为主。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施工管理重点整治“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等。
五、整治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4、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全面启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联系人;确定应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制定整治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5月31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和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汇总后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06年6~8月)建设项目自查自纠
纳入专项整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具体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以月报形式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第三阶段(2006年8~9月)省内初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直至通过验收。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在9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部。
(四)第四阶段(2006年9~11月)监督抽查
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组织和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地区和纳入整治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各地的组织机构、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整治措施和整治效果。
(五)第五阶段(2006年11~12月)总结评估
各地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11月30日前报部。部将对2006年度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安委办函[2006]2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的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二○○六年四月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