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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6:08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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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2]85号

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我国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改革和加强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更多地体现机动车所有人选择号牌的个性意愿,公安部决定于2OO2年8月12日至2002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4个城市开展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是我国车辆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和机动车牌证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交通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体现。此次改革涉及机动车号牌式样、编排规则、选号方式和号牌制作管理等,关系到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非常关注。有关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机动车登记关。试点城市要做好准备工作,可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办理须知等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办理号牌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在人员组织、经费安排、设备配备、办公场所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试行号牌种类和范围。此次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适用于原“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相对应的各类汽车、摩托车和电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挂车以及使用其他号牌的使领馆机动车、外籍机动车、警用机动车等仍核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凡属于试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即核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城市根据工作量,可在试点期内从小型载客汽车开始分期实行。已经领取了“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暂不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可换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期间,“二OO二”式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均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式样暂不变动。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附件一。

  三、加强对“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伪造和违规制作号牌,对“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专用选号软件、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和号牌半成品实行“统进统出”的管理模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订购号牌专用原材料、印制加密条形码和研制、安装专用选号软件、加密号牌资源数据库及其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连接等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的公安交警总队负责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生产、管理以及统一订购本省所需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专用设备等工作;试点城市的车辆管理所负责号牌现场制作、废品销毁管理等工作。“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一律实行现场制作制度,只有在机动车登记各项审核、检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现场制作程序。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号牌制作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附件二)规定的职责和事项,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号牌质量。要严肃纪律,各地不得擅自进入或修改专用选号软件和号牌资源数据库,不得通过虚假注册登记等手段预留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流失专用原材料和号牌半成品等。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岗位责任人和车辆管理所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选号和核发程序。此次试行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附件三)的规定,可自主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车辆管理所将三组号牌编号按先后顺序输入号牌资源数据库进行唯一性检索。经检索确认该号牌编号尚未被使用的,即确定为该机动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经确定,即自动进入计算机机动车登记系统,任何人不得更改。对三组号牌编号均已被使用的,允许再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进行检索确认。如仍均被使用或机动车所有人放弃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选号系统自动生成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后,车辆管理所要当场核发。

  已核发“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注销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收回号牌的号码必须经过12个月后才可重新使用。

  五、做好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宣传工作。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关于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公告,让群众了解启用“二OO二”机动车号牌对于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意义,认识新的号牌核发方式的公平、公正性和新的号牌号码编排规则所体现的照顾公民个人意愿的思想。要让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自主选择号牌的车型范围和具体方法。要向社会宣传号牌的所有号码全部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不预留任何号码,并为此采取了技术性、制度性措施,欢迎群众进行监督。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避免误导性宣传。同时,要将“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的有关内容传达到全体民警,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号牌式样、特征等有关内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严格执行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试点期间,“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及行驶证、固封螺钉、照片等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由于“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在试点城市同时使用,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在全国范围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积累工作经验。试点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附件:

一、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二、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三、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公安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序号 种 类 外廓尺寸mm  颜 色  数量    适用范围
1 大型汽车号牌360×150黄底黑字黑框线 2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2 小型汽车号牌 36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2 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
3 摩托车号牌 210×150 黄底黑字黑框线 1 普通摩托车
4 轻便摩托车号牌 210×150 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 1 轻便摩托车



附件二: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制作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号牌的工艺流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半成品加工: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二)印制面膜:在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控制号牌印制设备在透明面膜上印制号牌号码、VIN码(车架号)和加密码等字符;

  (三)冲压:将面膜贴覆在半成品牌板的底膜上,冲压边框成型,制作成平面字符的号牌。

  第三条 号牌的制作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按照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专用选号软件和半成品、成品的管理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职责:

  (一)负责号牌专用原材料和专用设备的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供应保障等“统进统出”工作,对半成品生产中心和号牌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半成品生产中心进行验收,抽查号牌制作成品质量;

  (二)统一购进符合号牌技术要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研制加密条形码的印制软件并加装到生产厂商的印制设备上,派人员到现场监管并负责组织加密条形码的加工印制;

  (三)统一购进制牌专用设备,研制、组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等接口软件模块;

  (四)研制专用选号软件,建立安装“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资源数据库,编制相应的加密软件和选号接口软件模块;

  (五)负责各省、直辖市号牌专用设备和专用原材料的统一发放,并对发往各省、直辖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序列号段、数量和专用设备的机身号码及数量进行登记;

  (六)建立号牌制作信息的备查制度,每季度将各地车管所的号牌生产、号牌专用原材料使用、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七)根据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书面定货需求,组织向生产厂家定货,向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发货。

  第五条 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地区有关号牌制作、发放的管理规定;

  (二)确定并授权一个单位集中生产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三)登记发往各地车辆管理所号牌专用原材料的序列号段和数量,并将序列号和数量在分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四)每月10日前将本省、直辖市号牌生产、设备使用、专用原材料信息和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五)根据各车辆管理所的书面定货要求,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统一定货,并向本辖区各车辆管理所发货。

  第六条 各车辆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号牌的现场制作;

  (二)对号牌半成品铝质牌板、专用原材料的保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号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的登记和销毁,并于每月底将号牌生产、专用原材料信息、废品销毁信息上报本省交警总队;

  (四)根据号牌需求情况向交警总队提出定货申请。

  第七条 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和号牌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号牌专用原材料不得挪做它用,不得向社会流失。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用原材料:是指生产并加工有专用图形暗记的号牌专用反光底膜,以及实施现场监管并印制加密条形码的号牌印制面膜和专用色带。

  (二)专用设备:是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软件的印制设备。

  (三)专用选号软件:是指具有符合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的专用选号软件,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号牌专用设备关联,具有读取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或车架号码,生成号牌打印指令,反馈印制面膜原材料序列号到机动车登记系统等功能。

  (四)半成品:是指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五)印制面膜:是指通过专用设备能够印制机动车登记编号、VIN码和加密码等字符的透明的号牌保护面膜。

第九条 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要加强对号牌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对造成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

试行“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规定号牌号码的排列方式、字符种类、位数及其组合方式。

  第三条 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汉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

  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排列;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排列。

  第五条 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6位,由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阿拉伯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第六条 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标记分断。“●”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
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双行排列,每行三位编号字符。

  第七条 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

  (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ABC●123;

  (二)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

  (三)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123●456。
第八条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第九条 号牌编号中不得使用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的阿拉伯数字。如: AAA,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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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4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杭州市建设工程信用网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投标申请人有不良行为公示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要求,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成员也应遵守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申请人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可通过市建设信用网进行查询;若投标申请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网上企业信息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编制资格评审报告。资格评审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概述、资格审查工作简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资格审查结果和资格评审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总量,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明确约定国家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二)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内容包括:在单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础上执行国家项目,国家项目成果与已有成果的界限;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系;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承担单位为执行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五)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向有关人员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
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中期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中期检查中应当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等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十、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
对于在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要积极利用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加快审查速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十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促进计划项目成果的扩散和应用。
十三、为促进计划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项目承担单位以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为龙头,以向产业领域应用和转移为目的,与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在研究开发阶段,联盟各单位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活动实现合理分工,协同配套,约定知识产权分享原则;在获取知识产权后的应用阶段,各单位通过相互许可,为产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权利支撑。
各类科技成果产业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知识产权联盟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要制定长期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推动知识产权理论、操作实务、战略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对项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的辅导,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系统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库,可以委托科技信息机构、研究机构建设或根据需要新建,跟踪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政策法规部门根据本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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