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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6:46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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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初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审核药品注册、中药保护品种,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许可证;按规定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监督管理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查处违法行为。
(九)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十)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十二)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三)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拟定有关药品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五) 实施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注册制度,负责全省执业药师(中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按规定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政务信息、保卫等工作;组织建立信息系统;负责外事、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和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相关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
(三)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起草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审核药品注册、中药保护品种和已批准药品的再注册工作;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保健品的初审,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指导全省药品、医药包装材料和容器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和审批,核发许可证;监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审批;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指导全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业务工作。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对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进行监测;组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依法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六)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内容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七)药品稽查处
指导全系统稽查工作;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假劣药品案件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跨地区及重大案件的查处;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发布质量公告。
(八)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本建设规划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经费和国有资产;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负责全系统的行政执法装备管理、财务审计和综合统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处)
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全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执业药师(中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或指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领域和环节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和整改情况,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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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妥善组织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制定基金帐户有关规则,向有资格代理开户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下发通知,对开设基金帐户和申购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妥善组织好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
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公司要做好基金帐户开设的指导、监督工作,随时掌握各开户机构的开户情况,并每天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各开户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开设基金帐户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证券帐户)的投资者,不能再开设基金帐户。
2、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开户机构办理开设基金帐户的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也不得在异地开设基金帐户。
3、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
4、基金帐户不得用于买卖股票,股票帐户(证券帐户)既可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买卖股票。
5、基金帐户开设费用为每户5元人民币,各开户机构不得加价。
6、各开户机构不得内部开户、虚假开户和批量开户。
7、各地开户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人员、场地、通讯设施、电源、安全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简便开户手续;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开设基金帐户的规定和程序,方便投资者办理开户;不得拒绝投资者开户申请,必要时可以延长营业时
间;要安排好保安、咨询工作。各开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开户工作,维护好开户秩序。
二、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发行、上市和基金买卖证券的技术准备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的上网发行和上市的准备工作,完成有关基金发行代码、交易代码、基金发行募集资金的到帐安排、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传递等技术准备工作,并应采取措施,在不改变现有基金名称的前提下,使证券投资基金在行情显示上区别于现
有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与选定的证券商签订协议,取得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证券交易所应协助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专用交易席位的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等信息直接发给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并不对外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清算帐户,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为基金买卖证券进行清算交收。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具体工作
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工作,并要求证券营业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证券营业部应为已开设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办理好资金帐户,不得抬高开设资金帐户时所交的保证金数额,不得无理拒绝投资者开设资金帐户的申请;
2、证券营业部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发行资料,保证交易委托渠道的畅通,为投资者申购和买卖基金创造便利条件;
3、在基金发行过程中,证券营业部不得无理扣押投资者的申购委托单,不得透支申购,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有舞弊行为;
4、证券营业部同时作为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联网开户代理点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开户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今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金托管人在涉及基金发行工作等有关问题时,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试点基金的申购。
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有关业务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



19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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