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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7:24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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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3]170号

三亚市生猪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交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促进生猪经营者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交易管理。
第三条生猪交易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商务部门是我市生猪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生猪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动物防疫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加强生猪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我市生猪交易市场设置规划和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六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商务部门根据环保、规划、工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商务部门的初审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猪交易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核发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
生猪交易市场经营证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取消其经营证照。
第八条生猪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生猪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九条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本市的生猪,交易活动必须集中在生猪交易市场进行,禁止生猪交易市场外交易,违者由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可就近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但动物检疫监督部门必须做好检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条生猪检疫实行集中定点强制检疫制度。检疫地点应设在生猪集中交易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由市财政提供检疫设备。所有生猪进人市场交易前,必须经过动物检疫,佩带免疫耳标;已在外省检疫的,必须经过动物检疫部门查验。没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的,由动物防疫部门处罚。
第十一条工商、税务、动检部门对在生猪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生猪依法征税和收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交易场所、运输工具等进行检疫和消毒,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十二条本市专业养殖场、养殖户所生产的及从外埠调运到本市各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持有市动检部门的检疫证明或查验证明,方许进人屠宰场屠宰。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疫病传播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生猪交易等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处罚。对抗拒、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牛、羊等动物的交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肩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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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课题以年度工作项目方式管理,课题的具体实施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过程由课题确定、组织课题组、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课题中期评估、课题验收评估、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环节构成。

第二条 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领导组成的课题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实施计划、课题执行情况和课题成果的评估工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 课题管理部门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职责。
1.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遴选和组织工作。
2.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跟踪管理,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验收。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承担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将重点政策研究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
2.督促检查课题实施情况。
3.组织召开课题中期评估会议,督促课题组及时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4.督促课题组做好课题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职责。
1.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编写课题实施计划、经费使用预算等,并严格按计划实施课题。
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按要求做好课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写验收评价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报告等,并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根据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重点,由局党组年初研究确定。

第五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党组确定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以适当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组组成人选送局领导审定。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制定课题实施计划(见附表),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后,送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领导审批后的《课题实施计划》,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要加强课题实施管理,做好课题实施情况跟踪,掌握各课题进展情况。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所需的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政策研究课题均以审批的课题实施计划为依据开展研究。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子课题组织实施。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重点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并与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课题负责人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召开一次中期评估会议,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及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作为课题验收的参考依据。评估会议相关费用由该课题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以及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严重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拔或停拔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按时提交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正式提出进行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课题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验收。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并写出《课题成果评估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评估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文本。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将课题研究报告(审批稿)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研究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发出课题通过验收通知书,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将该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和课题实施计划、调研报告、分析研究材料、数据等成果在15日内一并送交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归档。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须根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和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课题验收的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课题承担者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课题研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重点问题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做好课题研究成果跟踪,随时刊发课题研究阶段成果,及时为局党组进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局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课题研究成果均为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所有,课题组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资助,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重大问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国地震局有关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凡符合申报优秀成果奖励条件的课题,均可提出报奖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签订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后,根据实施计划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研讨、课题调研差旅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该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

第二十八条 各课题经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研究课题,其他研究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9日起实施。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县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行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198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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