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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35:18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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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相了解,并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文化艺术、教育、电影、新闻广播、医学卫生、青年体育等方面的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化界人士、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行互访和演出;促进两国间的电影交流活动;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品、图片等展览;交换文学、艺术、哲学和历史等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互派教育代表团、教师和专家进行友好访问、专业考察和交流经验;并根据各自的教学制度和规定,接受对方的留学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新闻广播机构、组织之间的合作,人员互访和电台录音、电视片、幻灯片、唱片等资料的交换。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医学卫生界人士进行互访,交流经验及成果;并根据各自的条件交换医学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体育团体之间的合作,互派体育队进行访问和友谊比赛;并鼓励和支持两国青年之间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可予修改。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李  石                 让·马隆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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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蒙十天。
  2.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文化代表团访华十天。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中国艺术团访蒙二十一天。
  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团访华二十一天。
  5.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6.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蒙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8.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华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1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作家代表团访蒙十四天。
  11.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作家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1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蒙十天。
  13.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5.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图书资料和互办图书展览。
  16.中方帮助蒙方印刷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简介,中方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参加蒙古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活动,为期七天。
  17.双方通过两国广播电视机构的合作途径,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18.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广播、电视、电影部门派遣团体互访,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对口部门另行商定。
  19.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蒙古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
  20.蒙方于一九九二年在中国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
  21.两国文物部门在修复名胜古迹和保护文物方面进行合作。为此,由中方派遣专家访蒙。专家人数、在蒙逗留期限及其他财务规定,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22.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
  23.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部门尽可能地相互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团(代表)参加在本国由国际组织举办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费用自理。

 二、新闻出版
  24.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访蒙十天。
  25.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26.双方在计划期间在对方首都举办一次图书图片展览会。
  27.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社翻译出版对方的著名文学艺术作品。

 三、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教育部门另行商定。
  29.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与合作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社会科学部门另行商定。为此目的,双方派遣由三人组成的社会科学部门代表团互访十天。
  30.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部门另行商定。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31.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演员、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及必要的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零用费。
  32.由双方有关对口的文化、教育、科学、新闻部门自行商定的文化交流项目,不属本计划财务规定的范围。
  33.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出方应在展览开幕式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提供接待方。
  34.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35.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廿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洪·奥勒兹沃依
     (签字)                (签字)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股份公司分红及送配股时维护国有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最近一个时期,某些股份公司在决定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做法,损害了国有股权益。为保障国有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推动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决定股份公司分红和送配股事宜时
,正确、有效地行使股权,不得赞同和批准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方案。
二、凡是不正确行使国有股权,赞同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个人股采取不平等的分红或送配股方式,损害了国有股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对持股单位和批准方案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严厉查处。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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