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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4:00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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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9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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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6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2006年2月19日

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损失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煤炭、矿山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按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记录建档。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整改期限和目标;(二)整改措施;(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实行挂牌督办,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监管部门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分包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经验收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对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月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和销案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排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未记录建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瞒报、谎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整改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处以30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评估分级,或者未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二)应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发现的;

  (三)对检查发现或者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查处或者核实的;

  (四)未按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监管方案,或者对整改工作监管不力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及时组织验收,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前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负责直接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58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近,市政府办公室对于上半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来,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位,进展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重视不够,项目进度不快,有的甚至尚未启动。为此,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狠抓项目进度,尚未启动的项目要抓紧启动,资金要抓紧到位,确保年内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确保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今年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7号)中确定的44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8号)中确定的1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共54项。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具体部门单位有:
  市府办、市计委、市开发区、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劳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局、市规划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花园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市贸粮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教育集团、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体改办、市物改办、市二轻改办、市电信公司、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国税局、市商改办、市供销社、市人行、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基础奖、贡献奖、嘉奖和记功。
  1、基础奖。部门单位基础奖的基数为1.5万元。各部门单位的基础奖与54项工作挂钩,即按照54项工作目标完成的百分比计发,低于60%的则不能获得基础奖。
  2、贡献奖。按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的考核得分计奖,每分300元。各部门单位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的考核分为10分。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是其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得分之和。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量化指标和可量化指标的项目,采用量化计分法,每一项完成任务60%以上的,按百分比得分,60%以下的不得分。
  (2)不可量化的项目,采用非量化计分法,根据每一项的完成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其中前3个档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较差"的不得分。
  每个部门单位班子获得基础奖和贡献奖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单位正职领导奖金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副职(指实职副职领导)的奖金按正职领导的80%确定。
  3、嘉奖。对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考核结果在前3位的牵头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嘉奖。
  4、记功。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绩特别优秀的实施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并发给奖金。
  (二)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不负责任,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下,或配合不力而影响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进度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奖金。
  四、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责任部门单位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分析并打出分数,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每季度末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半年进行一次讲评。年底对54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完成情况计算每个部门单位的基础奖。同时根据平时督查、了解的情况和各责任部门单位自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并提出每个部门单位考核得分及贡献奖意见。
  (三)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考核意见,确定每个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和通报表彰嘉奖及记功对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考核兑现
  在下年度第一次政府全体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上,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考核奖金。
  六、经费来源
  市财政原安排市本级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本考核的奖励,财政不重新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机关年终考核,要作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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