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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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肠道水疗机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肠道水疗机:用于对肠道进行冲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一次性牙科冲洗针:用于清洗口腔中杂物,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脂类检测试剂盒(甘油三脂检测试剂盒、总胆固醇检测试剂盒、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检测试剂盒、脂蛋白检测试剂盒、载脂蛋白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脂类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肌酸激酶同工酶检测试剂盒、乳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a-羟丁酸检测试剂盒:用于诊断心肌疾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无机离子类检测试剂盒(氯检测试剂盒、钙检测试剂盒、磷检测试剂盒、镁检测试剂盒等):用于测定人血清或心血浆中无机离子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糖类检测试剂盒(葡萄糖检测试剂盒、果糖胺检测试剂盒等):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葡萄糖或果糖胺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总胆红素检测试剂盒、直接胆红素检测试剂盒、尿酸检测试剂盒、尿素氮检测试剂盒、肌酐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非蛋白氮类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淀粉酶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淀粉酶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总蛋白检测试剂盒、白蛋白检测试剂盒、前白蛋白检测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蛋白质的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卡波姆凝胶:用于促进糖尿病性、血管性、放射性溃疡及褥疮等创面的愈合,如不具备药物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胸部放疗托架:用于胸部癌症患者放疗的辅助定/摆位,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缝线穿引针:用于治疗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打鼾的舌牵引等,使其容易穿过舌体到较后的舌底部同时从皮肉到舌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推床:用于医院内运送病人,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细胞处理试剂盒:用于对细胞标本进行前处理,以获取细胞标本,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足底压力测量系统:用于糖尿病足的诊断测试、神经系统等疾病的诊断或其它疾病的诊断测试,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将混合的消毒液、洗涤剂和水用喷嘴喷射到使用后的内窥镜各内部通道及外部表面,以此进行自动清洗和消毒。清洗和消毒的作用主要由洗涤剂和消毒液完成,仪器起辅助作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电解制水机:由电极板、电离子膜及滤芯等组成,如具有医疗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三维动作捕捉分析系统:用于电视广告制作、三维动态制作、运动员功能评定、康复医学评测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分娩浴缸: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轨道式移动系统:安装在天花板上,用于移动病床到其它位置,也可选用步行挂
架,用于步行训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移位机:用于移动病床或轮椅上的病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熔接片:为镀银铜片,与无菌接合机配套用于PVC导管的接合,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测力台:用于采集弹跳、跑步、起跑、冲击等各种体育运动数据,适用于制鞋工业、运动员功能评价、康复医学评测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第五条 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认定为“三无”人员的,发给《“三无”人员证》;对认定不属于“三无”人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认定和领证工作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条 《“三无”人员证》是“三无”人员获得社会福利保障和救助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管。
《“三无”人员证》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监制。
第十条 《“三无”人员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三无”人员证》实施动态管理。持有《“三无”人员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三无”人员认定,并收回《“三无”人员证》:
(一)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三无”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三无”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每年12月份,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三无”人员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三无”人员档案及数据库。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认定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无”人员档案是“三无”人员身份的原始凭证,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2月23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卢会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制止城乡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情况的汇报》。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在加强土地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同。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我省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
省份,珍惜每一寸土地,不但是一项长期的国策,而且是造福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珍惜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规,有些单位征用土地宽打宽用,甚至随意圈地、占地;有些个人随意占用耕地建房、葬坟、烧砖瓦,乱
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相当严重。由于人口逐年增加,耕地逐年减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决议;
一、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私人建房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占用土地,不准租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湖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城乡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法定原则和手续的,都必须认真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收回的要收回,该核减面积的要核减面积,该
另行选址的要另行选址。对强行占地、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个别不听劝阻、强行占用耕地建房的,要令其拆除搬迁。国家工作人员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要从严处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和加强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对城乡建设和私人建房用地的管理。除省辖市、县级市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以外,在其他地方征用、
占用土地,都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那种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的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秉公办事,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要从严查处。
198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