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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7:58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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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5月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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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

国土局


关于收取征地管理费办法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为了简化手续,减轻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的工作负担,经请示财政部同意,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征地管理费改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缴纳。
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凡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转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同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按《通知》规定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征地管理费直接交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收到征地申报文件后,由建设用地司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建设用地单位到计划财务司办理交款手续。计划财务司收款后,向交款单位开据收据,并将收据副联抄送用地项目所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此作为凭证,避免漏收或重复收取。
三、因故未被国务院批准或核减项目用地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向建设用地单位退还已收的全部或部分征地管理费。
四、交款方式可采取汇票自带或通过银行电汇、信汇。凡已通过银行电汇或信汇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将银行盖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带来,作为已向国家土地管理局交款的证明。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收到银行汇款后,即向交款单位开据收据。
收款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北
下关分理处
帐号:431-002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省委、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省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省委、省政府又转批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湘办发〔1995〕2号)
明确规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其它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养老保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引导农村人口(含乡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有关部门要支
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的精神,湖南省委、省政府还要求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和县级民政部门内分别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事业经办机构,同时确定农村养老保
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要在利税上给予支持,为下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现将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
的通知》(湘办发〔1995〕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湘办发〔1995〕2号 1995年1月15日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我省农村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持自愿入保、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加强管理、确保兑现原则,促进这项工作的
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其他商业性保险。

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
(1994年11月18)
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2〕8号)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门负责的精神,在省委、省人? 裾牧斓枷拢诠颐裾康闹傅枷拢沂∮冢保梗梗蹦暝谥曛菔薪记辛伺┐迳缁嵫媳O帐缘悖院笥衷谌》段谥鸩嚼┐蟆5浇衲辏对碌字梗∫延校福案鱿兀ㄊ小⑶┑模保常梗聪纾ㄕ颍┛沽伺┐迳缁嵫媳O眨氡E┟翊铮矗锻蚨嗳耍郾O栈穑矗埃埃岸嗤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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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业大省,80%的人口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目前,我省大部分农民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具备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当地社会
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建设。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我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定推进;发动和组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规定,以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自愿选择入保档次为原则;要坚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
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要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和家庭保障等多种社会保障相结合;经济发达地区和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全面动员,贫困地区先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入保率,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力争本世纪末在我
省基本建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理顺关系,归口管理。我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含乡镇企业)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原已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维持现状,从现在起,不得再吸收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和扩
大业务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规定,顾全大局,保证政令畅通。
四、建立健全机构。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省、地(市、州)民政部门内建立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在县(市)民政部门内建立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开展的乡、镇要设立社会保险代办站。各级民政部门的社
会保险机构要职责清晰,权限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纪律严明,帐目清楚,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人员首先从内部调剂解决。
五、切实搞好资金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赖以养老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及时支付和保值增值。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省民政厅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基金的营运和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
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免征税费,乡镇企业补助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费在税前提取。管理服务费从当年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3%,分级使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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