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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17:58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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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地设施是指本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游泳池(场)、灯光球场、射击场、旱冰场、训练房、体育俱乐部等场地设施和本省各级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以及乡镇、街道管理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运动必需的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体育运动场地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其用地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并将场地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发展。申报新建市的,体育设施建
设应达到体育先进县的标准。
第四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都应为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新建单位应将体育场地纳入建设规划;城镇新建的居民区,应按人均0.2~0.3平方米的用地指标,规划、建设体育场地;学校体育设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规划落实;乡、镇、村应随着农
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建设体育设施。
第五条 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拥有体育场地的单位或部门应加强对体育场地及其设施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切实保护和改善体育场地周围生态环境,搞好体育场地的绿化和美化建设,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七条 全体公民应爱护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场地周围的文物和绿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体育场地、体育设施。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体育场地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应按征地面积异地偿还,造成原体育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 体育场地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体育场地、设施的整体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服务。公共体育场地在保证训练、比赛的前提下,应综合利用,提高场地的使用率,面向社会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十条 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拓宽门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税务、工商部门按国家税务、工商的优惠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的体育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配备应根据体育场地设施的规模,列入当地体育事业编制。
第十二条 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对在管理上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归还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办理。
第十五条 本省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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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80号


  为加快转变拍卖业发展方式,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拍卖业稳步发展,拍卖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商品流通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一是拍卖行业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末,全国有拍卖企业5222家,注册拍卖师9075人;2010年拍卖业成交额6565.45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136.37%。二是价格发现、公平交易等作用进一步显现。拍卖成为政府部门公平、公正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罚没资产和涉诉资产的主要交易方式, 2010年,政府部门及法院委托的拍卖成交额为4720亿元,比“十一五”初期增长200.85%。三是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除法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组等传统委托来源外,其他机构委托、个人委托等民间委托的私有财产拍卖业务稳步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重要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之一。四是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强。一些拍卖企业在各类拍卖业务的细分市场上各有专长,主营业务不断明晰,形成了艺术品拍卖、资产拍卖等专业分工。五是拍卖方式逐步丰富。一些地方拍卖协会及企业在开展传统拍卖业务的同时,建立了网络拍卖平台,积极开拓网上拍卖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十一五”期间,拍卖业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创新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行为和行业秩序有待规范,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等,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在“十二五”期间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拍卖业转变发展方式为中心,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为基础,引导行业创新管理方式,走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拍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完善拍卖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培育专业化市场,全面提升拍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形成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拍卖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宣传工作,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认知度、拍卖交易在商品流通中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十二五”期间,行业成交总额年均增长18%,达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
  三、工作任务
  (一)拓展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引导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开拓社会委托资源,积极培育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创新项目,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推动拍卖业务领域的拓展。积极探索农产品拍卖,制定相应的鼓励发展政策,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建立农产品拍卖市场,选择适合拍卖交易的农产品品种探索进行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二)形成区域特色。结合不同区域市场发展情况,推动各地拍卖业发展,支持北京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重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逐步形成世界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支持和引导东部拍卖企业探索新业务领域,推动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协调发展;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粮食、蔬菜、花卉、辣椒等特色农产品拍卖。
  (三)规范行业秩序。积极推动企业及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良好的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拍卖业诚信体系。加强对经营性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各类违规经营,打击各种违法拍卖活动,开展艺术品拍假、假拍治理整顿专项活动,规范各种名义的竞价、网络竞拍、电子竞买等变相经营性拍卖活动,治理扰乱拍卖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倡导拍卖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形成规范的行业经营秩序。
  (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拍卖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鼓励具有竞争力的拍卖企业打造品牌、走向国际市场。
  (五)发展电子化、信息化的拍卖方式。推动网络拍卖平台建设,建立适合网络拍卖活动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拍卖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信息化成果应用到工商报备、统计报送、诚信建设等领域。切实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推动网络拍卖健康发展。
  (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拍卖企业准入及退出的标准和机制。将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依据,严把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关;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培育情况,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拍卖企业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拍卖企业要坚决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拍卖经营资质。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把发展拍卖师队伍和提高拍卖师综合素质结合起来,规范各类拍卖执业资格认定,改革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推进拍卖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开展,拍卖师考试制度要与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开展拍卖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考核标准,实行执业与非执业拍卖师分类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拍卖法》,起草《拍卖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拍卖企业的发展和布局实行规划管理,保障并促进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订标准规范。加快制订各类拍卖业务标准,建立完善拍卖业标准体系,引导拍卖企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制订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加大标准规范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断提高全行业标准化水平。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多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财政、国土、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的合作,解决拍卖行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协调,争取包括国有产权拍卖、司法委托拍卖、文物进出境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并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沟通行业信息、推广先进经验、认证企业资质、标准制订和宣传贯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升拍卖业社会形象,加强拍卖业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快相关学科建设,扩大拍卖业的社会影响力,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从陶薇等人贩毒一案的改判看??
“犯罪诱引”对毒品犯罪处刑的影响
满德利

一、案件事实
2001年9月份,被告人陶薇从杜月英(河南新蔡人)处知道咸阳的“老王”(本案第二被告人张公社)贩卖毒品,并得到张的手机号码。9月中旬,陶薇即给张公社打手机联系,向张公社贩卖毒品。张公社于2001年9、10月份,先后两次到河南省新蔡陶薇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100克。2001年12月18日张公社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供述了与陶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陶薇,19日张公社与陶薇通话中说其要到河南新蔡陶的家中,20日张公社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河南新蔡县陶薇家中将陶薇抓获,并从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250克,料200克,戥子一杆。

二、一审法院判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薇、张公社等人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购买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陶薇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350克,料子2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张公社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劳改,仍不思悔改,为贪图钱财,先后多次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13.9克,三唑仑24片,又伙同李小红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4.2克,共计18.1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再犯,本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系有重大立功表现,虽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因其系再犯、主犯,故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陶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公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上诉理由和律师辩护意见
陶薇上诉称公安机关让张公社与其联系卖毒品是给其设下的陷井。2001年9月份其只给张公社卖过一次毒品海洛因20克。以前供述卖过二次100克海洛因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处刑过重,请求改判。
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陶薇与张公社于2001年8、9月份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的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认定从陶薇家中查获的250克毒品海洛因,有公安人员让张公社向陶薇进行引诱犯罪的情况。因此,原判未考虑以上情节而判处陶薇死刑量刑过重。

四、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改判原因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陶薇、被告人张公社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认定陶薇贩卖250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实中,被告人张公社供述其是12月18日被抓的,为协助公安人员抓捕陶薇,其于18日给陶薇打的电话。因此,张公社给陶薇打电话时,其是被公安人员控制的,通话的内容当然亦被公安人员所掌握。事后公安机关对张公社的行为又报以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认定后并在处刑中予以了体现。故公安机关存在利用被告人张公社对上诉人陶薇进行引诱犯罪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陶薇在贩卖250克这次毒品犯罪中,存在公安人员“犯罪诱引”的情况,二审法院改处上诉人陶薇犯贩卖毒品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审法官 满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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