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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38:27  浏览:9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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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现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省辖市所属区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不适用《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集。各级计划、经贸、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办法》规定的征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年度
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第五条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从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待年度财政决算完毕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
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从专户划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六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它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宜黄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交通部门征收的其他车辆通行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分级划转入库;属于非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
从公安、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入库;从其他部门和单位驾驶员培训费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总收入后,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征代缴。
第七条 从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的投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拨付资金时,按规定直接征缴入库。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投资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审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凭证,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下达计划后开工建设前,投资单位到项目审批
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第八条 向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九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没有新征用土地的,应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为投资总额(剔除按规定应减免部分),乘以征收比例。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既有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又有按规定应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投资,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方法是:
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
缴纳水利=投资×(1-------)×5%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征收
缴纳水利=投资×(1-------)×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
3、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
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
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
总 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第十条 从购置机动车辆价款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控购机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代征,并填报“一般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金库;不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号牌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
“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从非农业生产用水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供水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电网销售电价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省管电网的,由所属基层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并按月逐级汇交至省电力主管部门,省电力主管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省金库;属于其他电网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征,并
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二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投资项目中,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军队、学校、科研机构和因受三峡工程建设影响而发生的项目,一律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场站和地方水运码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来自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对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捐资,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不作为上缴上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的,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年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
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中央安排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供水、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在原有的水费、电费收据中增加“水利建设基金附加”专栏。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企业)向用户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可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征收、代征代缴职责或不按期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有关部门多次督办无效的,财政部门从其专户和有关经费中直接划转相应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并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办法》中有关概念的定义。
“纳入国家计划的投资项目”,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
“国家重点工程”,指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安居工程”,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
“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具体指用于造林、防洪、灌溉、排涝、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和气象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和生产用设备购置。
“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资生产或直接为物资生产服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车辆地方附加费”是指车辆专控调节基金。
第二十条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含省辖市所属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但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办法》同步实施。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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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凡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和本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
厅(局)联系,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略)

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
(人薪发[1989]2号1989年6月3日)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 〔1989〕民福函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与教育部门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相似,为了鼓励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职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同意你部意见,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教职工中,除教师继续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国工改〔1985〕 52号)的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自本文下达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他们调离儿童福利机构时,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1989年7月5日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人函[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2年下半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
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
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人办发[2002]14号
━━━━━━━━━━━━━━━━━━━━━━━━━━━━━━━━━━━━━━━━━━━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
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
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
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
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
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
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表: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附表: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时间及内容 备注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20日 下午:2:00-5:00 原《资产评估》、《财务
资产评估 会计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改为《资产评估》、《财务
经济法 会计》。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9月22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上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出版 9月22日 另行通知。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执业药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药学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造价工程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0月13日 上午:9:00-12:00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下午:2:00-5:3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政策》考试科目外,其
下午:2:00-4:30 它科目均可自带计算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析》为开卷考试。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2:00-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统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初级: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审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
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 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计算机软件 10月13日 初级程序员 上午:9:00-11:0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00
编程能力
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编程能力
高级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软件设计能力
系统分析员 上午:9:00-11:30
综合知识
下午:1:30-3:00
系统分析设计
3:20-5:20
论文
网络程序员 上午:9:00-11:30
网络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编程
网络设计师 上午:9:00-11:30
网络综合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设计与管理

国际商务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
专业知识 务师考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理论与实务

经济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
专业知识与实务 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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