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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04:44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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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清办〔1996〕185号)中提出的可指定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如何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
真参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是一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和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
引起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下功夫把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产核资机构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组织进行清理后,可具体将以下工作委托给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一)清产核资机构承担接收的企业呆(坏)帐债权的委托追索;
(二)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回收价值的应报废、待报废等固定资产,或有回收价值的超储积压或过期商品和材料等实物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具体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中指定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从事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
(二)拥有10名以上的财会、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四、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委托过程中,应认真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分别明确委托对象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呆(坏)帐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回收,对暂时偿还有困难而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予以确认,
并向委托人或债权人及时反馈情况,对需调剂处置的闲置资产和报废设备应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的产权市场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充分发掘资产的潜在价值。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相互联网及相互委托来进行债权和资产的处置,以降低处置成本。


六、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实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将债务和资产处置的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委托的清产核资机构,各级国资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对处置收入的管理。
七、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对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与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调、商讨解决。若经商讨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机构报告请示。



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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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为了提高本市招生体检的整体质量,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本市招生体检质量控制的依据。
  请各招生体检站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行为,提高招生体检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常规。
  一、宣教候检
  (一)收表:在体检前2天收齐学校填好的体检表和花名册一式二份(或电子文本),清点份数并请老师向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附件2)。
  (二)审表:体检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体检表上的照片处要盖学校骑缝章。对体检表和花名册上的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报名号、家庭住址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并要求在体检前重新办理。
  (三)编号:体检表和花名册的体检编号要一致。在体检时,体检表要套上有流水号码的封面。
  (四)宣教:体检前要对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介绍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并按体检表封面上的流水号对学生进行编号,核对后分批进入科室检查。
  (五)汇总: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应到、实到、补查人数进行统计登记。
  二、各科检查项目及操作要求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1)视力检查室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应光线分布均匀,不宜太明亮,更不能阳光直射室内。
  (2)向受检者说明检查要求,给予其适应室内光线的时间,检查是否戴用隐形眼镜等。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查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闭。
  (2)检查方法为受检者侧坐于检查室一端,另一耳以拧干的湿棉球塞于外耳口。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米处用平静呼气后的肺气,清晰、轻轻地发出五个词组,让受检者复诵出来。五个词组中能复诵三个以上才作为听力5米,仅能听出1—2组者应进行4米处侧听,以此类推。
  (3)听力词汇:首都天津上海汉口兰州沈阳西安广场学校商业工厂电话火车服务奋斗花生茶叶肥皂面包报纸44 77
  (4)检查者发音以普通话进行,音量尽量保持恒定,不能提高音量。
  2、嗅觉检查
  用有色玻璃或耐蚀塑料瓶3只分别装醋、酒精和水三种液体。由受检者嗅辨,嗅辨时间不宜太长。能全部辨别者为嗅觉良好,能辨别1—2种者为嗅觉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嗅觉丧失。如遇感冒所致的嗅觉迟钝或丧失,允许改日复查。检查液的瓶盖不能盖错,检查液要经常调换以免日久变质或气味减退。
  3、鼻腔检查(由五官科医师担任)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检查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中膈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 Kpa,减压要均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 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 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早搏,需延长听诊时间至2分钟,同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杂音,在无法排除病理性杂音的情况下,建议作心动超声等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 理 性
病 理 性

杂音部位

出现时间

杂音强度

杂音性质

传 导

易变性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常在Ⅱ级以下

柔和吹风样

常局限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各脉瓣听诊区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常在Ⅲ级以上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范围较广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肺部听诊:二肺听诊应注意有无呼吸音的改变。如发现异常时,应请其他内科医师或主检医师同时听诊后再作结论。
  (3)腹部检查以肝、脾、肾等主要脏器为主。在平静腹式呼吸时触、叩肝、脾大小。肋缘下的测量以锁骨中线与肋骨弓交界点为测量起始点。肾脏检查可分别采用仰卧、侧卧位或坐位检查。
  (四)外科(男、女生分别检查)
  1、外科检查室应能活动、能做操的宽适场地,并配有洗手等卫生设施。
  2、身高、体重测量时,男生穿短裤、赤足;女生穿内衣、短裤、赤足。测身高要二肩胛间、骶骨、足跟三点紧靠测量柜(墙),二眼平视。用直角三角尺自上而下轻压头顶发端后读数记录。
  3、外科检查
  检查应在受检者穿短裤(女生加穿背心)的情况下开始,检查顺序从上到下,从前到后,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后转身,在数米距离内走几个来回,然后依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生殖器、肛门及四肢关节逐项检查,观察全身皮肤、发育和营养情况及步态。检查甲状腺、淋巴结有无肿大,四肢活动情况等。对胸廓畸形,脊柱弯曲,下肢不等长,膝内、外翻,肌力下降等专业限制的体征应如实记录(女生注意乳房及腹部情况)。
  (五)医技科室
  1、胸透:主要作心、肺、纵膈等透视。观察有无结核等,发现异常变化应如实描写。
  2、心电图:心电图检查须在站内进行(一般设在主检室内或靠近主检室处)。
  3、肝功能检查:凡初中、高中毕业生均须进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检测;ALT和HBsAg的检测不强调在空腹时进行。
  (1)体检时ALT检测(赖氏法)结果的判断:
  ①ALT≤40单位者为合格;
  ②ALT在41-8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二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一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③ALT在81-15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三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二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④ALT超过150单位者和复查结果在41—150单位者,需到医院接受专科诊治。
  (2)HBsAg的检测,使用统一试剂(同一批号)。
  (3)ALT和HBsAg的检测单保存至当年年底,以备核查。
  4、其它辅助检查根据临床需要由主检医师提出,报站长同意。
  (六)主检
  1、主检室应光线明亮,并设检查床。
  2、主检医师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检医师应先审查体检表,检查有否漏检涂改。然后再作以内、外科为重点的复查。发现错检、漏检的,要及时纠正。最后全面审核,作出体检结论或通知复查(包括心电图、肝功能)等。
  如有疑问或与有关科室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一起复查。
  三、体检结果复查
  体检结束后,应及时把体检结果输入毕业生体检数据库并打印,经学校交毕业生核对及签名。毕业生核对、签名后的打印条由体检站保存一年,以备核查。学生(家长)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体检结果后,一周内经学校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个别报名的考生(家长)可直接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体检站应在招生体检结束前安排复查(核)。
  学生(家长)对体检站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结果后,二周内直接向市招生体检组书面申请复查;由市招生体检组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结论。
  四、其它
  (一)每年体检时间一般在二月初至五月底,六月初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非应届考生(指历届生、在职职工)的体检需持区(县)招生办开具的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体检站进行;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一律回沪到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残疾考生一般是指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残疾考生体检根据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对残疾考生的体检记录要详细,体检后将残疾考生的统计表上报市招生办体检组。
  (四)凡条文中数字值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含该数字本身,如“六次以上”含六次;有“…大于(小于)…”,“…超过(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如“超过90”不含90。
  (五)初二和高二学生的体检参照本操作常规执行。

  附件:1、体检表书写规范、
   2、招生体检须知

  附件1:
  体检表书写规范
  
  一、体检表一律用篮黑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并保持整洁;体检表项目栏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及签名;不得涂改(一经涂改作废表处理)。
  二、体检结果和结论的填写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与体检结论有关,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诊断的时间、诊断的医疗机构、疾病(手术)名称和目前状况;没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症状、体征出现的时间、辅助检查的结果等。与体检结论无关,标准以外和无专业限制的阳性体征可不描述。
  三、高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高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要贴学生照片并在体检结论栏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体检结束后送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存学生材料袋;第二联在体检结束后按考生报名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报名号,送市高招办。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除视力、听力、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外,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各科医师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各科医师意见栏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1、2、3;П—1、2、3;Ш—1、2、3)
  (四)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第一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二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三部分第1、2、3条)。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主检医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初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一联,体检结束后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送所在地的区(县)中招办存学生材料袋。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听力、视力(包括矫正视力)等检查结果使用统一的专用章表示;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不宜报考第X条、第XX条)
  3、不宜报考中专、技校(书写方式可建议暂休学、建议报考高中)

  附件2:
  招生体检须知

  一、初中、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校和历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包括体检复查),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毕业生体检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半个小时到站侯检。进站后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整洁、安静。不得吸烟。
  三、毕业生到体检站参加体检,应做好个人卫生,不要戴隐形眼镜,不要临时点眼药水,不要带贵重物品。女生不要穿裙子。
  四、毕业生应如实反映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病史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后果自负。
  五、为避免化验采血部位发生皮下淤血(发青),毕业生应用力按压采血部位3至5分钟,不要揉动;当天洗澡时不要用力擦洗采血处。
  六、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可通过带队老师或自己直接向体检站反映。体检未结束前不得离开体检站。


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继续鼓励发展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鼓励和促进上海市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上海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均可承接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其中,属于无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通过外贸公司(含工贸公司,下同)对外谈判并代为对外签约或共同对外签约。合同生效后,外贸公司和生产加工企业
共同承担合同中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直接承接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二、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合同由外贸公司(包括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向市对外经贸委或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外省市)的主管区、县、局报批。其中向各区、县、局报批的,由各区、县、局在审批后将报批单和合同副本及有关材料送市对外经贸委备案。报批单位在合同报批
后,应负责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核销手续。但如属下列情况的,必须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批:
(一)属出口许可证商品、出口计划列名商品和苏联、东欧国家、台湾、南朝鲜的加工业务;
(二)凡加工装配属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搞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须先由有关专业外贸公司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再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凡合同中涉及到用工缴费补偿、借用或接受赠送等形式引进有关机械设备(一般工夹具除外)和生产用车辆、复印机、空调等及所需燃料的进口。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主要发展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出口,如确需搞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应事先报经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其中涉及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夹具等(不包括借用)应作为投资设备,经市外资委批准盖章后,可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生产出口的商品只限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之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应对此加强监管。
四、对能耗大和无法解决污染问题的加工生产业务一般不予接受。
五、有关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统计,仍由各外贸公司、有对外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定期上报市对外经贸委。
六、各国营、集体企业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所得的工缴费外汇额度留成比例仍按沪府办发〔1988〕1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除上缴国家10%以外,直接承接加工业务的企业留80%,主管区、县、局留10%;由外贸公司直接承办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完成的业务,其
工缴费外汇额度60%留给生产加工企业,30%留给外贸公司。
七、外贸公司代理生产加工企业对外洽谈,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等所收取的代理费,以一九八六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部由外贸公司按规定留用。
八、在本市的中央部门直属企业接受的并在本市进行的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所得工缴费外汇额度也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如属直接承接的,剩余的10%上缴上海市政府。
九、企业所得工缴费外汇留成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如数归企业所有,主要用于该企业的改造和生产的发展,任何上级部门不得截留或通过各种干预挪作他用。如已有截留或通过干预挪作他用的,必须如数退还并作出妥善解决。
十、对外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仍执行沪府办发〔1988〕12号文规定,从同类产品的第一笔业务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第四和第五年减半征税。届时如有困难,经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后尚可适当延长减税期。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所获的工缴费外汇留成及有关税收均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品(由海关纳入来料(件)加工装配贸易范围监管的),海关可以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由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承接来料(件)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必须将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继续加工复出口,海
关按实际加工的出口数量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各国营、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这项业务中应按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提高产品配套料件的国产化比例,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除劳动密集型产品外,应按照上海的特点,尽可能多地承接一些技术密集型和深层次加工的业务。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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