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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0:14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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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
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
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实践证明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科研、教学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加强联系,进行人才信息交流,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上形成合力。积极深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可以密切企业与设站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协作,逐步形成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良好合作机制,加快产、学、研结合的步伐。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率低,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博士后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渠道。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密切生产与科
研的关系,既有利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
要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在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经营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开辟新的渠道。同时,通过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还可以为企业带出一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和
造就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所需要的新型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
二、坚持正确方向,明确工作重点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把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科技和管理人才作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在对国民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优先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提供人才服
务。同时,要积极利用企业博士后工作为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和高技术农业企业服务,为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服务。
要在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每年优先选择60家左右建有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具有较好研究开发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逐步使其成为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三、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在合作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开发经费充足、研究课题与生产经营实际结合紧密、易于出成果、出效益的优势,又要充分发挥高等
学校和科研院所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科学实验设备,科研资料齐全,信息灵敏的优势。要积极促进双方密切合作,使之相互渗透和融合,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科技进步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
间应主动联系,互相沟通,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工作。
四、探索发展模式,完善运作机制
企业博士后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逐渐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要解放思想,积极创新,不断拓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领域。在建立、完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地区,依托当地高科技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集中设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沟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当地企
业在技术开发进步方面的相互联系,成为当地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
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发,积极探索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各种具体办法措施。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积极支持各具特色的创业基地,使其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
”。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运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
五、加强工作指导,促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正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使企业博士后工作积极稳步地开展起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博士后工作要继续贯彻“择优评选、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副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有博士
后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形成工作管理体系。各地要把企业博士后工作作为整个博士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企业博士后工作有序进行,取
得实效。
要重视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评估工作,全面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企业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对搞得好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予以表彰,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找出原因,及时帮助改进;对设站后两年内未有进站人员的企业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要撤消其设站资格。要充分发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确保这项新的事业稳步、健康、顺利发展。



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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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二○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促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确定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刻理解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能动司法,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腐败犯罪及渎职侵权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认真贯彻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3、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审理金融、商贸、物流等方面的纠纷案件,稳妥处理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依法审理消费、投资、外贸、海商海事等领域的纠纷案件,促进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依法审理各类公害污染赔偿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4、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活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领域的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认真研究“三农”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化解农产品买卖、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农村土地承包等矛盾纠纷,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审慎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争议,统筹兼顾支持地方发展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5、准确理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基本精神。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 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决避免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等做法。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6、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强化“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信访全过程,建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用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检验调解效果,进一步完善能够真实反映调解工作质量的考评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7、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总结推广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诉前。

  8、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促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对他们调解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规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解决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司法为民,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

  9、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努力把立案信访窗口建成“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公信之窗”。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完善巡回审判,在相关案件集中的地方设立专业法庭或合议庭,积极探索网上立案、送达、庭审、评议等做法,做好小额案件速裁机制试点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便捷高效。

  10、进一步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认真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抓好结案验收。坚持领导干部亲自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做法,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做好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落实《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确保在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的前提下,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强化一审、二审的责任,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11、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扎实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加强分权制约,细化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扎实开展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提高执行水平创造条件;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12、深入推进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原则,加快推进死刑复核程序、司法保障制度两项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积极推进建立审务督察制度、诉访分离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制度等“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并狠抓各项改革成果的落实。

  13、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和监督制约。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阅等工作,大力开展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学习活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加大普通群众在陪审员中的比例,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拓展陪审案件范围,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强审判监督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14、深入推进审判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质量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审判管理制度,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探索建立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大力推进“天平工程”项目,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审判管理网络,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

  五、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15、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加强各级法院党组自身建设和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完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党风党纪和工作的考核,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保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党建工作指导机制,加强对下级法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党建工作格局。按照中央部署,组织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宣传教育和纪念活动,推动法院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16、深入开展两项主题实践活动。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突出加强党建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项活动取得实效。

  17、扎实推进法院培训工作。认真贯彻“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严格落实《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全员培训、主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专题培训和岗位练兵、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以及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法院队伍司法能力。

  18、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联系法院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群众观点深入人心。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走访基层活动,及时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开展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评价;积极开展人民满意法院、法官创建活动。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坚决整治文山会海。

  19、着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研究、教育和实践,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继续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推出具有各地法院特色的文化建设项目,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健全完善法院文化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法院文化建设规划,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20、努力促进司法廉洁。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新路子,强化司法廉洁教育,继续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督促广大干警廉洁自律,坚守防线。加强更具监督制约力度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个一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健全网络举报受理、违纪线索核查、重大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完善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评价制度和问责制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推进人民法院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六、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基层工作和建设

  21、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完善宏观指导、分类指导机制,大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努力掌握司法工作规律,认真调研论证,多听一线干警意见,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加强工作检查,确保各项监督指导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2、推动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继续推动人员招录办法改革,拓宽法官来源和渠道,加强对解决法官提前离岗问题的督查,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状况。积极推动司法考试改革,实行倾斜政策,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留人更难的问题。加强一线安保队伍建设,加大对安检设施和警用装备的投入,根据警务工作需要申报增加司法警察编制,协调有关方面切实提高司法警察职级待遇,稳定司法警察队伍。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继续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基层经费保障状况。继续做好边远、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的恢复或新建工作,改善执法条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3、推动解决基层法院干警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落实好法官职级,及时提拔使用、表彰奖励优秀干警,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在工作上支持干警,帮助他们排除干扰,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并为干警创造学习、培训机会,使他们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新才干。在生活上体恤干警,创造条件落实相关津贴,尝试建立重大伤亡和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改善干警的生活条件,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使广大干警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七、坚持党的领导,为做好法院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24、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坚持“三个至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法院工作,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符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坚持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使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25、加强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加大司法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更加有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使广大干警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做到理论上认同、思想上认同、感情上认同、实践上认同,确保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司法意识形态。

  26、进一步落实好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和加强协管工作,结合地方换届,负责任地提出协管意见,确保把各级人民法院班子配齐配强。改进和加强干部选拔培养,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和法官法的规定,把政治坚定、品德优良、熟悉法律、作风扎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上来。改进和加强对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经常性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激励大家立足本职,干事创业,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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