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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37:00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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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196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如姚梅霞提出离婚要求经查属实,现张绪桂又提出离婚,可按双方同意离婚处理。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 (64)民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一案,由于对该案处理没有把握,特将本案情况及我院处理意见报告如下:原告张绪桂,男,27岁,住合肥市宿州路113号,现在合肥市粮食局工作。被告姚梅霞,女,24岁,原住香港英皇道470号三楼,现住址不祥。张、姚双方于1957年自由恋爱在上海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已有子女3人。1958年张参加工作,来合肥通用机械厂当徒工,当时姚因怀孕生产,未能随张同来。姚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不久,即来合肥与张同居。1961年4月张调到合肥市粮食局工作,为了解决他们家庭生活困难,组织上又将姚安排在合肥市饮食部门工作。张、姚在合肥市共同生活期间,相处很好,没有不和睦现象。
1962年初,姚连接她住在香港的母亲来信和电报,说有病要姚前往香港探望。为此,姚于1962年9月请假去香港,并带去两男孩。开始双方还不断有信件往来,1963年7月后姚突然断绝音讯。经张去信联系,姚提出离婚要求。后又借口迁移住址,拒绝与张联系。张绪桂于1963年11月具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院受理后,曾嘱张仍按原地址去函协商,亦为邮局“查无此人”而退回。现张绪桂要求缺席判决离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住址不明,拟裁定不受理。我院认为:本案既有一定的原告、被告和具体诉讼要求,又需要法院调查、审理和执行,因此,应该立案,正式受理。但因被告人住址不明,除再嘱原告人张绪桂通过姚的亲友设法再查明姚梅霞下落和目前情况外,待两年后可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作缺席判决。当否,请指示。
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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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6号

2006-02-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墨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6年1月27日和2006年1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11月4日以国税函〔2005〕104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我局办理“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思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及其他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事宜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经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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