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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3:32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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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基[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八十年代以来,一些省、市在中上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要求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教会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国际竞争目趋激烈,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在千万计的专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当代中小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多是独生子女,随着生理、心理的雪育和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有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学生 健康成长产生不良的影响,严重的会使学生出现行为障碍或人格缺陷。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有一个和谐宽松的良好环境,而且需要帮助他们掌握调控自我,发展自我的方法与能力。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培养跨世纪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中小学生及时有效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教师、家长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这项教育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2、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3、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4、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要把教师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科学辅导与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动参与有机结合起来。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和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二是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
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以下一些途径:
  1、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都应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2、除与原有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及青春期教育等相关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进行外,还可利用活动课、班团队活动,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对小学生也可通过组织有关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游戏、娱乐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和方法,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3、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
  4、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和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以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式去影响和教育女子。
  心理健康教育要讲求实效,把形式和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方式和所需时间,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自行安排。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队伍和条件保障
  搞好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广大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保障心理健康教育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条件。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要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使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提高对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取得证书的教师,还要从事专职心理咨询(辅导)教师资格认证。对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达不到要求的,绝不能随意安排做专职心理咨询教师。未配备合格心理咨询教师的学校,暂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要逐步建立在校长的领导下,以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为主体、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对每个教师都应提出重视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使教师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要创设和构建一个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环境,学校的每一位教师都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心理健康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大中城市具有条件的中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同时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科学管理。特别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研究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和与各类学科教育的关系。
  五、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心理健康教育的办法和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德育处或基(普)教处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心理健康教育。
  已经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地方和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和深入;目前还未开展教育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秋季开学起,大中城市有条件的中小学要逐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小城镇及农村的中小学民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部将制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设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委员会,委托部分地区和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的全面研究与实验,以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
  六、当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心理健康教育尽管在一些地区已进行了10多年的研究与实践,也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但发展很不平衡。目前就全国而言,这项工作还是刚刚起步,相当多的学校从思想认识、师资水平到必要的条件还难以适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因此,各地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展这项教育。可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能一哄而起。
  2、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密切的联系,但汉有用德育工作来代替,也不能取代德育工作。不能把学生的心理问题简单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医学化和学科化的倾向。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搞成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和心理学理论的教育。除了教师辅导参考用书外,不要编印学生用教材,更不能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材。
  3、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它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学生的心理问题要严格保密。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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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批准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一)专职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
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全国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
秘书长签发。
  (三)兼职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党派,沟通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工
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调查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人员的任免。
  (五)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3)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 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
活动安排;
  (4)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局处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人的任免。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的日期一般在每周星期一上午举行,
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其他
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3)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6)决定机关科级单位的设置和变动及科级干部的任免。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
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
作决定。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
, 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
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本会各局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邀请在本会无兼职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的规定》、《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关于安排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三)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为便于工作,一般在星期一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株洲警备区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等与会议议题研究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因故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当报告市政府秘书长,获准后安排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参加。列席人员不得带助手,议题主办单位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带一名助手参加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汇报。如果主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原则上该议题暂缓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情况紧急需及时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主办单位应指定汇报人并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上会汇报。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经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填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见附件一),连同经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的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送交常务会议秘书。常务会议秘书一般每周汇总一次议题,根据会前准备情况和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会议安排的建议,并向秘书长报告,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从其他渠道临时动议开会或临时增减议题,主办单位不得临时增加与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暂缓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急需提交会议决策,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七、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保密规定的,必须标明会议材料的密级及文件编号。汇报材料需经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审定,并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印好(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后送交市政府办(秘书二科),市政府办(秘书二科)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送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由秘书二科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议题材料,下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常务会议秘书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核稿、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审定。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重要决定事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有关单位专项督查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督查室综合后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存档备查。

附件: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
   2.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附件1: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

呈报单位:负责人:呈报日期:年月日
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列席单位邀请
参加单位汇报单位汇报时长(分钟)分管副秘书长
意见分管副市长
意见处理结果说明:
(1)本表由议题主办(承办)单位填写,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连同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一并送交常务会议秘书。
(2)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负责人填报。
(3)本表须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定》填写。
(4)本表复制有效。附件2: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四号楷体)


关于×××××××的汇报(二号黑体)

汇报单位(四号楷体)××××年××月××日(四号楷体)


各位领导:(三号仿宋体)
现将×××××汇报如下:
一、×××××(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二、×××××(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三、×××××(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四、提请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
(一)×××××(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二)×××××(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三)×××××(三号黑体)
×××××××。(三号仿宋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务活动,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公务活动分为外事和内事活动,其活动安排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务活动。
一、外事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申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办,经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长出访,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申报,经出国任务审批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县市区长须报市长审批。
(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正式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经济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主管涉台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内事活动。
(一)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以上领导,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政府领导,地级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来株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务活动安排原则,提出接待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具体落实。与活动有关的领导应按要求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和调研,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相关工作人员1至2人,与考察、调研内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各安排1至2位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尽量集中乘车。
(三)省直有关部门在株召开专题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和会议的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其会议组织工作需我市政府配合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协助。
(四)全市性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按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由市政府办提交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列入每月全市重要活动安排。没有列入计划的重要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如确需举办的活动,须报请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全市性政务会议和重要政务活动(含表彰大会、大型研讨会等),可安排1位分管副市长出席和讲话,必要时,可安排市长出席和讲话。没有统一安排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由主办单位草拟,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办(有关科室承办)转呈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凡呈送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呈送领导审定或者按领导要求的时间呈送审定。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重大庆典活动(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市政府全体领导参加。
(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举行社会商务活动(含庆典、开工仪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安排一名分管副市长或正、副巡视员参加。
(八)需分管副市长或者正、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如该分管副市长或者正、副巡视员、副秘书长因公在外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出席,确需安排其他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必要时,报市长决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附有关背景资料、会议活动议程、工作方案、邀请嘉宾名单、领导讲话代拟稿、主持稿、新闻通稿等材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秘书长从严掌握,统筹安排。凡活动主办方自行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特别是商务活动,未经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市政府领导不得以公务身份参加或出席,新闻单位也不得进行报道。
(十)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的,必须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承办),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应当专题专用,一般不公开发表。对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作永久标志或者印刷在出版物上的,在报请批准时应当说明用途和理由。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原件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交所需单位。
(十一)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事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承办活动单位或者有关媒体拟出新闻通稿,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
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各对口科室承办)。
(十二)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株出差(含休假)2天以上,应事前报告市长,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报告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离株出差(含休假)2天以上,应事前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务必及时安排,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领导。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管理,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不分散开,能开小型会议的不开大型会议,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开集中食宿会议。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单位在每月25日以前将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归总后,提请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列入每月全市重要活动安排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确需临时召开的,应报请市长同意。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和单位要事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请市长同意。
四、市人民政府各战线原则上每年初集中召开一次会议,可邀请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召开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除分管领导外,不得邀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贺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除了现场会以外,原则上不得在县(市)召开全市性会议。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及各部门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改进会风,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80人。
六、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改进会议方式,精简会议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传达部署工作,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财务制度和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严肃廉政纪律,不得发放钱物和纪念品。

关于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自行研究处理。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如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以“株政专纪”的形式印发。
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法制办审核,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同时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签。
会议纪要内容涉及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六、会议纪要印发参加会议的各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关于安排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对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二、重大项目主要是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管理、审批的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市财政局管理、审批的资金,包括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管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等。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和批示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关于支持解决项目、资金方面的公文,特殊情况受理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时,原则上不现场决定项目和安排资金。凡向市政府申请项目、资金以及给予优惠政策的“请示”类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经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阅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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