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4:42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含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内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 配电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
第六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市住建、规划、发改、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原则上两年核算一次)核算住宅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发改、住建、规划、电力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市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市供电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城郊地区90分钟。
第十七条 市供电企业接收配电设施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市供电企业承担。专用部分(电梯、井房、换热站、社区服务、路灯、自行车棚、值班警卫室和楼梯照明等附属小区公共设施)若按规定用电容量配置,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建设费,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市供电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市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十九条 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气候、家庭使用能源增长量等各类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配电设计建设应当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空间;应当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应当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应当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供电企业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段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7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9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详规确定的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减半计算)计算的数额交纳配电设施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60%的配电设施建设费后,供电企业开始临时供电和配电设施建设工作。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房产部门核定的住宅建筑面积缴纳剩余的配电设施建设费,供电企业正式供电。
第二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供电企业使用税务发票收取,所收资金缴财政部门集中代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下达的住宅项目投资计划等拨付市供电企业,专项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供电企业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收支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取消配电设施的托管、自管模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

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要求,我市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以此扩大就业空间,拓宽就业领域,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切实增加收入。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和社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遵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运作模式和机构职责

第三条 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作模式,由政府出资补贴对本地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非农创业培训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条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指导中心)作为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培训中心)作为各区县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职培指导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分解落实全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二)为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管理人员、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对创业培训的实施、培训资金的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区县培训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三)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费用;

(四)按季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五)做好创业培训基础台帐管理和培训学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相关措施

第七条 2006年全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1000人(各区县培训目标见分解表),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培训结束一年内,力争50%的培训合格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目标分解表

单位:人

区县名称
雨花区
栖霞区
江宁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溧水县
高淳县
合计

目标任务
100
100
200
200
200
100
100
1000




第八条 根据农村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具体形式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项目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各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举办创业意识培训(GYB),广泛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在产业结构清晰、行业优势明显的地区推行创业项目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并有具体创业构思的人提供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为已经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第九条 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各区县培训中心要在辖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明显行业特征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机会。

第十条 加强创业培训队伍的建设。各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创业培训教师和组织管理人员,组建专(兼)职创业咨询指导专家队伍。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培训目标的一定比例预先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人数、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的测算补贴标准如下: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为75元/人;

(二)创业项目培训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的培训补贴为350元/人,后续跟踪(创业)补贴为150元/人;

(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的培训补贴为150元/人,后续跟踪补贴为65元/人;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督导工作,每年对各区县创业培训工作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各区县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创业培训的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的补贴额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农村创业培训大纲和培训模式要求,制定并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各区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农村创业培训领导小组,研究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布局,统筹协调各项创业促进措施,落实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切实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扩大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区县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鼓励农村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培训机构的经验,宣传成功创业者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创业明星,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的道路。

附件: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GYB)
针对广大农村转移劳动力,帮助树立正确的就业和创业观念,提高创业意识。
诚信教育、创业环境和政策、创业基本条件、创业者的自我评价、申办各类经济组织的方法和途径、创业培训的重要性和培训内容、适合农村创业的项目推介
不少于24课时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


培训补贴:75元/人。

创办你的

企业培训

(SYB)
针对有创业愿望且有具体的企业想法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逐步引导学员如何创办小企业。
诚信教育、创业者的素质要求、企业的类型、产生企业想法、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市场评估、法律形态和法律责任、预测启动资金、制定利润计划、工商税务知识及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培训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项目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诚信教育、项目介绍、创业者的素质要求、市场评估、项目运作、创业步骤、财务分析、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改善你的企业

(IYB)
针对已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的模块式培训,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保持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诚信教育、市场营销、成本核算、财务知识、企业管理、采购、存货、企业计划、经济法规、优惠政策、融资等
1、集中授课不低于48课时;

2、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不低于22课时;

3、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

申请后续跟踪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改善企业计划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先后出现了收购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并将其拆解拼装成整车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其中,陕西、河北、福建、天津等省(市)部分地区已逐步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述情况,已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迅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坚决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的行为和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在5月31日前,集中清查,坚决取缔辖区内各类非法拆解、拼装汽车的市场。
二、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汽车配件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汽车配件经销单位逐一进行审查,不具备继续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活动的,一律取消其经营范围;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严惩;对汽车配件经营单位非法拼(组)装汽车的,一经查实,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行为。对违反规定,利用国产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或者利用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利用进口零配件拼(组)装汽车的行为,依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局)《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严格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为,坚决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
四、建立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场的监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对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非法拼(组)装汽车行为泛滥,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禁而不止的,依法追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督导、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和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集中行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集中行动结束后,有关总结材料,应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4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