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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12:57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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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全面了解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科学编制“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划,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局将组织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机构资源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表、填表要求、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1-4)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指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广东深圳和顺德等已实施监管机构改革试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由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部门组织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登录系统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录初始密码为“000000”; 如果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录,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录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4。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各级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审核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填报内容;如果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录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登录和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郭丽霞、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010-67758110、13426262300、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nike1962@qq.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二、检验机构调查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本系统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方案、调查表、填表要求、网络操作手册等内容(附件5-7)传达到辖区内本系统所有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并督促其如实、按时填报。本次调查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是指本部门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检验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表的获得和填写
  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网络填报软件。请组织辖区内本系统各食品检验机构登录http://121.52.209.94:100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调查和填表要求见《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5)和《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见附件6)。检验机构登陆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如果检验机构无法准确获得用户名登陆,请联系省级管理员或总管理员,由其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并注册用户名。有关登陆和填表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7),用户名设置所需的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5。
  (二)指定专人负责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1名省级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本系统调查的具体组织,督促指导食品检验机构及时填报,并对其填报数据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登录http://121.52.209.94:100为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用户注册(必要时),并对各检验机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不能直接网络填报,省级管理员需要帮助其在线填报。省级管理员登陆网络的用户名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登陆初始密码为“000000”。有关填报、审核的操作请查阅《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管理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手机、Email、QQ号等信息报至本次调查的总管理员和国家局管理员处。省级管理员及检验机构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总管理员联系解决。
  (三)联系方式
  1.总管理员:贺巍巍、李业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邮编:100021
  电话:13811512591,13621163609
  传真:010-87776913
  Email:vivid512@sina.com,liyepeng66@sina.com
  QQ群号:50670105(请注明真实姓名或单位名字)。
  2. 国家局管理员:孙建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53
  电话:010-88330730
  传真:010-88330760
  Email:sunjp@sda.gov.cn

  三、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明确负责领导,工作落实到人,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填写数据要真实准确,避免盲报漏报。国家局将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将通报批评。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务必于2011年1月24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填报的纸质调查表加盖公章后分别寄送至总管理员、国家局管理员和省级管理员处。各省(区、市)务必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网上填报数据的审核。
  附件1-7请从http://121.52.209.94:100网址下载。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填表说明及填表说明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4.行政区域代码
     5.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6.食品检验机构资源调查方案
     7.食品检验机构调查网络系统操作手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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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企业兼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黑体改委


黑龙江省关于企业兼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黑体改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针对我省当前企业兼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兼并的基本原则
企业兼并是将生产要素综合体的企业通过资产有偿或无偿转让的形式,使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职能的行为。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兼并,应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指导下进行,要符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向;
要坚持自主自愿,互有需要,共同发展,依法办事;要与法人承包(租赁)、参股和企业集团等改革协调发展;要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多引导,多服务,少干预。商业企业的兼并要兼顾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方便群众生活。
二、企业兼并的范围和形式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都可以相互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兼并可以在同一所有制、同一隶属关系、同一财政渠道内进行,也可以跨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渠道进行。鼓励企业间先联合后兼并,先承包(租赁)后兼并,先组建松散或半紧密集团后兼并。鼓励企业突破“三不变”
,通过参股实行兼并。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亏损或微利的新兴产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
企业兼并的主要对象是:(一)企业自愿提出被兼并的;(二)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三)产品滞销,转产没有条件,发展没有前途的;(四)长期亏损或微利的;(五)按产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政府认为需要被兼并的。
企业兼并的形式主要有:
1、购买式兼并,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3、参股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金并入兼并企业,或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4、划转式兼并,即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按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用行政方式划转企业隶属关系。
三、企业兼并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兼并工作要由企业双方主管部门、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工商、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处理有关事宜,监督检查兼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由各级体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企业兼并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审批,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实行兼并,由双方企业提出申请,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市,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集体所有制企业间实行兼并,由职代会讨论决定,报主管部
门审核备案。国家部委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实行兼并,兼并双方分别按企业性质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被兼并,要在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后进行。同时应对被兼并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二)清查财产和资产评估。经批准被兼并的全民企业,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资产清查,编造资产清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兼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没有评估机构的地方,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
临时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具体办法按《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执行。由审计部门事前监督、事后审计。
(三)资产作价。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企业有偿转让价格。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必须以资产评估价为依据,兼并、被兼并双方协商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进行。对招、投标兼并的,以评估的低价为基础,充分考虑职工安置费、退休费、债权、债
务和欠发的工资等因素,通过招标确定成交价。
(四)签定协议。在招标投标或兼并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审批。兼并集体企业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双方法人代表签定兼并协议,并进行公证。协
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兼并双方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兼并形式、被兼并企业资产现状、债权债务处理、被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包括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支付及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五)产权交接。兼并协议生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被兼并企业应持有关文书、证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开业登记注册。被兼并企业在异地的,办完变更登记后,再到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兼并的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兼并可采取有偿转让和无偿划转相结合的办法,在当前企业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属于同一隶属关系,同一财政上缴渠道的地方预算内企业之间的兼并,可实行无偿划转的方式,对跨隶属关系,同一财政上缴渠道的全民企业间的兼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划转产
权和财政上缴指标。跨财政上缴渠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兼并,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划转产权及财政上缴指标。跨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对当时支付产权转让费困难的兼并企业,可延长还款期5-10年,产权转让费利息由双方自行商定,也可以
实行分帐管理,按资产比例分配利润。
2、企业兼并协议生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即行消失,并与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如需要,经确认有独立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兼并企业也可以保留法人资格,但必须与兼并企业是从属关系,产供销、人财物归兼并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
3、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费,归被兼并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被兼并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转让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组织解缴,列入专门帐户,专款专用。被兼并方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转让费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
所有者;属被兼并企业全体职工的,其转让费可由兼并企业专户列存,用于发展被兼并企业和安置退休职工。产权归属不清的,产权转让费归国家。
4、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可继续享受到减免税期满,被兼并企业原享受某项产品减免税,如兼并后的企业该产品继续生产,则继续享减免税到期,其它补贴、退库以及按产品下拨的平价材料,兼并后仍按原规定执行。跨部门、跨行业兼并的,凡涉及到计划、物资、纳税渠
道、利润解缴、人事、劳动工资、信贷、统计等需要变更或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有计划或决算年度内进行变更或调整。
5、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发生兼并行为,被兼并企业属盈利的,原财政承包基数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实行亏损包干的被兼并企业,兼并后相应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基数。
6、企业兼并后,在评定国家、省级先进企业,以及各种先进单位时,优势企业各项经济、技术等指标单独核算,不因兼并劣势企业而影响优势企业的先进性。
7、兼并企业可以使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结余部分等企业专项基金以及列入投资计划的银行贷款购买被兼并企业产权;经批准的股份制企业,可用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购买。
8、被兼并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的,如经营范围、生产品种及经营方向不变,原核定的亏损补贴,按原规定执行。被兼并企业的原缴退库等财务体制关系。由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划转。
9、被兼并企业积压的物资和滞销产品,可按评估价值变价处理,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10、企业兼并后,优势企业技术改造所需投资,计委或生产调度局(经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纳入技改计划。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收缴的产权转让费专门用于优势企业兼并后的技术改造。也可用财政周转金和银行专项贷款支持优势企业技术改造,其技术改造计划由计委、生产调度
局(经委)审批下达。
11、根据信贷政策和资金可供能力以及企业兼并后的生产规模,对兼并企业在贷款额度上予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银行在重新核定流动资金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款贷。被兼并企业拖欠的税款和银行贷款,一次还款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做出三至五年的还款计划,

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同意,分期偿还。税务部门对税款采取免缴滞纳金等办法支持企业兼并。对生产经营确有转机的兼并企业,经银行考核同意,可将其逾期贷款展期一次,期限一年。兼并企业因兼并劣势企业而影响信用等级的,银行仍按兼并企业原信用等级安排贷款,也可采取在内部双方
暂不合帐,单独核算,待劣势企业扭亏为盈后第二年再统一核算办法。兼并企业根据新增职工情况开办第三产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征所得税。被兼并方所欠债务,兼并方可作出还款计划,由法律部门监督执行,不搞强行划拨,不封帐户。
12、企业兼并后,职工原所有制身份不变,由兼并企业统一管理(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多余人员由兼并企业自行安置。国营企业兼并集体企业的,集体职工身份不变,按计划外用工管理,在统计报表上单独列出。集体企业兼并全民企业的,全民职工身份不变,仍享受全民职工
保险福利待遇。被兼并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由兼并企业按原渠道缴纳。全民企业职工转入集体企业后,执行集体企业工资标准,可根据本人的原工资按集体企业工资标准确定其相应等级。
五、本规定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0年6月8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1 ] 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7〕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基金的预决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代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及下一级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的情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违规案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以接收、存放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向经办机构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等。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各项基金收入。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在财政专户中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调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确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提取。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项目草案由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本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等规定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基金预算由财政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编制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经上述程序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完成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费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无工作单位的除外)。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用以暂存当月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月度终了前,将当月收入户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不得保留余额。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支出项目和开支标准;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制度和程序,推行社会化发放,加强监督和稽核工作,防止欺诈、冒领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以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接受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五章 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并出具财政专户收款凭证交经办机构记账;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每月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传递有关凭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各账户季度对账制度,保证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开户银行账账、账证(表)、账款相符。

经办机构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资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暂收款项等。借入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后,当地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财务报告为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可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由监督机构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与参保单位或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

(四)擅自增加、提高或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五)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七)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部门不及时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八)经办机构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

(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账户数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的;

(十)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一)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

(十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或抵押的;

(十三)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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