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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9:52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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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年下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我署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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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四次会议决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4年12月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12月18日以前报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4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使用新的声明书等公证文件的通知

196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外贸公司要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为此,需要国内办理声明书、证明书等公证文件。目前公证机关使用的这类文件,一般是按照外国注册机关的文本译制成的,在文字上有很多不确切之处和错讹语句。因此,经与外交部领事司、外贸部办公厅等有关单位研究,重新制成有关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声明书、证明书等样本3种,随通知附发,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使用。
附:声明书、证明书样本3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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