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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09:15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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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地发〔1990〕165号



为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就办理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除国家黄金管理局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批准开采黄金矿产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凭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的文件及批准开办黄金矿山的设计任务书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办全民所有制黄金矿山,应按《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的规定办理。

开办乡镇集体黄金矿山按各省(区、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三、共生金矿按《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金矿应综合开采回收。在办理主要矿产采矿许可证时要注明综合开采金矿,不单独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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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5年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经营食品的城乡集市场地和集市以外的摊点,应该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城乡集市场地应该统一规划,按照食品类别,划行归市,合理布局。食品营业场所禁止乱倒污水,乱抛弃废物品,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派人到城乡集市和集市以外,从事食品零售的,必须另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临时经营蔬菜、水果、鲜蛋的商贩和经营者可以不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人员(不含临时经营蔬菜、水果、鲜蛋的商贩和经营者),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事营业。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痢疾、伤寒带菌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高滴度阳性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持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亮证营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二)畜、禽及其肉类,必须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证明或“验讫”戳记;
(三)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包装物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
(四)餐具、饮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书报、废纸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纸张;
(五)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标出品名、厂名、商标、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
(六)食品加工用水和食具等洗涤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原料和成品、生食品和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八)出售的熟肉制品必须煮熟凉透,在夏秋季超过六小时、冬春季隔夜必须回锅加热一次;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及其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河豚鱼、毒蘑菇和其他有毒的动植物;
(五)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病疫畜禽,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小蟹、各种贝类(冷冻品、干制品除外)以及用上述已死亡的水产动物加工的制品;
(八)无包装的膨化食品;
(九)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十)单纯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冷饮品、颜色水,以及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十一)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包括兑制的化学醋);
(十二)超过保存期限的定型包装食品;
(十三)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十四)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五)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第九条 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扣留、没收或者销毁,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部分。对于不符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的畜禽及其肉类,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送交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无害处理或者销毁。对查出的囊虫病猪肉,由当地食品部门收购,
作高温食用或炼油处理。其收购价格按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对于拒不执行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管理城乡集市经营食品场地的环境卫生;
(二)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
(三)检查经营食品的卫生防护设施、容器、工具、设备、包装材料、餐具、饮具等的卫生;
(四)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和畜禽及其肉类的卫生合格证明或者“验讫”戳记;
(五)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的处理。
第十一条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宰前的检疫和宰后的兽医卫生检验,签发合格证明或者印盖“验讫”戳记,负责在检疫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畜禽及其肉类的监督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当地政府委派的食品卫生检查员,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负责食品卫生检查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兽医卫生检疫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了解情况,按照规定无偿采样,进行检验,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较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其非法收入的多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等情况,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责令停业改进;
(四)扣留以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食品控制的决定,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十五天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八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兽医卫生检疫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当地政府委派的食品卫生检查员,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从严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设置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娱乐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协助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二)关于市直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市直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市直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三)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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