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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34:59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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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中央财经委员会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票搭乘飞机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航空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如需搭乘航空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三条、旅客所乘之飞机,在中途因故停飞或改乘航空公司指定之其他飞机者,在途中停飞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机不再随同原机飞行者,其保险于离开机场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入机场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千分之五收费,由航空公司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七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八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失踪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续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己、因飞机失踪,满三个月下落不明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第九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十条、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航空公司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乙、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二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应由航空公司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特约代理处根据指定医院或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十三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指定医院或医师及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十四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

  第十六条、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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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GBW—2—80)
1980年10月24日,卫生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放疗工作者、接受治疗的患者及居民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用治疗X线机(简称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放射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放疗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限制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控制。
第四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一部分 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标准
第一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X线管头组装体的漏射线不得超过下表规定:(见下表)
第六条 必须备有可以调换的过滤板,并在板上标明规格。深部治疗X线机必须具有把过滤板插入后,才能进行照射的连锁装置。
----------------------------------------------------------------------------------------
| |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限制量 |
| 医用治疗X线机 |--------------------------------------------------------------|
| 类 型 | 距焦点1米处 |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 |
| | | 5厘米处 |
|--------------------|----------------------------------|--------------------------|
|管电压高于100 |1伦/小时(2.58×0.0001|30伦/小时(7.74× |
| 千伏(峰值) |库伦/千克) |0.001库伦/千克 |
|--------------------|----------------------------------|--------------------------|
|管电压为50~100|0.1伦/小时(2.58× | -- |
| 千伏(峰值) |0.00001库伦/千克) | |
|--------------------|----------------------------------|--------------------------|
|管电压低于50 | -- |0.1伦/小时(2.58×|
| 千伏(峰值) | |0.00001库伦/千克)|
----------------------------------------------------------------------------------------
第七条 X线管电压接通后,有用线束照射量率应迅速达到规定值,以保证患者治疗部位所接受的照射与计算值(预定的照射时间和正常照射量率的乘积)之间的偏差不大于5%。否则必须在X线机窗口安设电动快门,并和自动计时器协调动作。快门的防护厚度不应小于10个半值层。
第八条 透过集光筒的X线照射量率,不得大于距焦点1米处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5%。
第九条 在任何治疗位置,X线管焦点和固定光阑的中心与集光筒的中心轴应在同一直线上。照射野上有用线束照射量率的不对称性要小于5%。
第十条 控制台必须安设相应装置以显示:
(1)X线管电压的通、断;
(2)X线管电压和电流量;
(3)照射时间;
(4)过滤板材料和厚度;
(5)快门的启、闭。
第十一条 有必要安设监测有用线束的积分剂量仪,并与自动计时器连锁。
第十二条 在X线机部件中,除X线管外的其它电子管所发射的X线辐射水平,在距设备外壳5厘米处不得超过20毫伦/小时(5.16×0.000001库伦/千克)。
第十三条 X线管必须安装牢固,管头组装体应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第十四条 浅层治疗X线机在可以由手控制的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必须有显示照射的装置,并配备防护厚度大于0.5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帽。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X线机的防护性能。管头组装体外壳上,应标明焦点位置和固有过滤。集光筒,应标明从焦点到其出口面的距离和出口面上照射野面积。
第二章 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有用线束测量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5%,防护监测的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第十七条 X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开启快门,插入零过滤板,集光筒插口处用不小于10个半值层的铅遮闭。在X线机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工作管电流条件下进行。
距管头组装体表面5厘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距焦点1米处的漏射线,应在100平方厘米面积上平均测量。
第十八条 集光筒对有用线束透过率的测试:
开启快门,在下表所列的最高电压和过滤条件下,测量集光筒出口平面上照射野边界外1厘米处任选四点的平均照射量率。并与距焦点1米处照射野中心的照射量率相比。
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均应逐个检测,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
|最高电压(千伏,|100|150|200|250|300|400|
| 峰值) | | | | | | |
|----------------|------|------|------|------|------|------|
|过滤(毫米铜) |0.2|0.5| 1 | 2 | 3 | 5 |
--------------------------------------------------------------------
第十九条 有用线束不对称性的测试:
对X线机备用的集光筒,应逐个检测其对应的照射野内,距相邻边界均为2厘米的四点的照射量率,以各点同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衡量照射野的不对称性。
测量时,出线口方向离焦点2米以内不应有散射体。
第三章 验收规则
第二十条 X线机的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式试验(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测试):
(1)新产品投产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3)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4)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改变时。
(1)、(4)型式试验应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结果应送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第二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
第四章 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治疗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深部治疗室必须与控制室分开。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不小于30平方米为宜。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治疗室内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方向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250千伏以下的深部治疗X线机的治疗室,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的防护厚度以2毫米铅当量为宜。
第二十四条 治疗室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观察窗可设置在非有用线束投照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效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在治疗室门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放疗工作者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训练,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严格掌握X线治疗的适应症,正确合理使用X线治疗。
第二十七条 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地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按患者治疗具体情况,事先应认真确定和核对治疗方案。注意选取合适的照射方式和照射条件(包括X线管工作电压、电流,过滤条件、焦皮距、照射野和照射时间等因素),并仔细定位,尽量使患者治疗部位的受照剂量控制在临床治疗需要的最小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第二十九条 施行照射治疗过程,X线机操作人员必须始终监视着控制台和患者,及时排除各种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深部治疗X线机照射时,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应有其它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浅层治疗X线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利用局部屏蔽或距离防护。临床需要工作人员手握最高电压不超过50千伏的X线管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及不小于0.25毫米铅当量的围裙,并只能由手拿设备的工作人员控制X线管的通电。

第三部分 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管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卫生防护管理。对医用治疗X线机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X线治疗室,在地址选择和建筑物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筑设计应预先由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审查。投入使用前应经卫生防护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六条 X线机安装后,必须对X线输出量、线质、线束均匀性及稳定性等进行测量校准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尚应定期检测。一般对X线输出量的检测至少每月一次。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医用治疗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该档案应随工作人员调动,原单位应保存其抄件。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从事医用治疗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疗工作。工作后要定期体检。
第四十条 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症,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

规定
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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