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5:20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9〕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决定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情况,在综合考虑当年粮价变动促农增收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合理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动态调整,弥补农民种粮的农资增支,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应坚持“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
价补统筹。弥补种粮农资涨价增支应运用好国家财政补贴与国家调控粮食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两方面措施,统筹考虑农资涨价幅度、粮价变化水平和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当农资价格上涨时,如果粮价涨幅不大,弥补农资增支则以财政增加补贴为主,适当考虑粮价增收因素;如果粮价涨幅较大,农资增支原则上主要靠粮价增收消化,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动态调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增量资金与农资涨价引起的种粮增支联动,补贴额度动态调整,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中央财政相应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没有上涨或略涨,农民种粮不增支或少量增支,中央财政不安排或少安排增量补贴资金。
只增不减。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农民种粮农资支出减少,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上年已安排的补贴规模在当年不减少。上年补贴规模自动作为次年的存量补贴,由中央财政继续安排。
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的确定
(三)设定基期。初始基期参考2008年农资价格水平,考虑有关因素确定。以后年份,农资价格上涨,全国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高于初始基期水平,则以该年作为新的基期年,基期滚动调整。
(四)确定每年种粮农资增支。与基期相比,每年全国粮食亩均化肥增支额,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确定,并根据粮食播种面积测算全国种粮化肥增支总额;柴油增支,主要依据农业部提供的全国种粮柴油施用总量及国家统一调整成品油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测算种粮柴油增支总额,并根据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测算亩均种粮柴油增支额。
(五)确定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综合考虑当年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以及国家财力情况,确定次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与基期相比,当年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在基期补贴存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当年农资价格变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基本不增加时,原则上保持基期补贴存量不变;连续三年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不高于基期水平,可以统筹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
三、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六)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测算确定的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安排次年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
(七)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存量资金分配原则上稳定不变;增量资金分配,原则上主要考虑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区、市),并适当考虑地区农资价格差异等因素,补贴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省(区)倾斜。
(八)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支持农民春耕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九)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以及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等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探索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补贴等方式,使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配套措施
(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完善补贴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一折通”发放等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农资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综合采取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加强监管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农资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十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完善储备吞吐机制,适当加大粮食市场调控力度,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在合理水平。
(十四)本意见从2009年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搞好我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现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址,要贯彻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对新建项目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到中、小城镇中去,搞好卫星城的建设,合理促进中等城市发展。
二、选择建设项目地址,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交通、电力、水源、水质、占用土地等建设条件,并要充分考虑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机关提出选点报告。
三、选择建设项目地址的日常工作,统一由各级计委(建委或建设局)归口管理。
四、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函件,分别到省、地、市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选址手续。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下达定点通知。
五、建设项目地址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各部直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经建设单位分别征得国家计委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军队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征得大军区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省、地、市属大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予以批准;国务院各部属及省属小型建设项目,地、市、县属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
案。
3、国务院各部和军队系统及省属与国内、外合资的新建项目,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址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各部、军队系统及省属在各地、市的现有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或扩建的项目,以及地、市与国内、外合资的项目
,由地、市政府批准。
4、国务院、军队系统、省属现有企、事业单位地址在省行政区内的变更、调整、技术更新改造及扩建项目,在西安市用地菜地十亩以上、耕地三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市用地菜地五亩以上、耕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建筑面
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由省计委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各限额以下者由地、市政府批准。
5、离职干部休养所,由地、市政府批准,报省计委备案。
6、中央各部、外省、市、军队和所属企业要求在地、市所在地设办事处、转运站、生活基地、民品展销和第三产业项目,由地、市政府批准。
7、建设项目地址经批准后,如需变更,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12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2、《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 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 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1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则
1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