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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董王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4:27:23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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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件。为了更好的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笔者结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院2007年1月—2012年8月审理的破产案件,就当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1月—2012年8月,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了11起企业破产案件,解决债务8652万余元,涉及职工3000余人,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从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当前破产案件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申请破产的主体多为债务人。这些破产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仅1件。二是国企破产比例较高,尤其是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受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影响,一大批国有工业企业退出市场舞台。11件破产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的有9件,占81.8%。三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税务、劳动、银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周期长。



二、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


(一)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大部分企业宣告破产前,均有一大批债权没有及时收回,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债权,但由于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债务人也已破产,更主要的是清算组无论从财力、人力上均难以逐一追要,使破产企业一部分可能追回的债权,无力清收。


据统计,11件破产案件的破产企业债权回收率仅为23.9%。


(二)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不能及时终结。如罗山县强力水泥厂破产以来,由于地理位置不好,其固定资产一直无法变现。据统计,11件破产案件的破产企业设备出售价格仅为评估价格的67.2%。


(三)变现资金回收难。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出售时, 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困难,一般考虑由购买方采取分期分批支付购买款方式,然而因诚信及购买方经营不当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购买方不按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破产案件审理进度。


(四)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难。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的,合同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害,对损害赔偿事项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的赔偿额列入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该类债权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影响较大,且大部分合同相对人都以解除合同后自己所受的损失较大,不愿意与清算组就损害赔偿额进行协商,法院裁定解决又缺少必要的计算依据,争议解决起来比较困难。


(五)职工享受保险难。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较多,加之社保部门在申报时对拖欠的款项采取计收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加收滞纳金等,使作为债权申报的金额很大,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影响职工情绪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且现行的政策将破产企业划分为国有和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集体企业职工在破产后却因身份原因无缘失业救济。


(六)企业职工安置难。近几年来,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法院受理的各类企业破产案件骤增,因而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下岗人数大量增加,职工安置难度大。


(七)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的相关机构交纳勘验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27%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现象,既影响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出售,又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



三、完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


(一)针对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和执行工作,建议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负责,赋予合议庭成员法律规定的全部执行手段和措施。


(二)建立市级甚至更高级别的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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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各假肢工厂,青岛假肢橡胶配件厂,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现将《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制定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见附件一)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见附件二)印发各地,请组织贯彻执行。贯彻情况及今后规划,请及时报部。

附: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于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四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的干部,假肢厂的管理干部和技术、医务人员,肌电假手研制组的科技人员,《医学百科全书》假肢条目的编写人员,还有财政部、卫生部、轻工业部的干部,共八十三人。
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假肢生产的意义和三年调整时期的任务
三十年来,我国假肢生产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建国头十年的分批建厂,形成全国假肢工业的合理布局;第二,一九五九年后的六、七年,进行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成立研究所和专业厂,进行国际交往和经援,假肢生产技术得到发展和提高;第三,在林彪、“四人帮”作乱的十年
,出现了假肢生产的停顿和倒退;第四,粉碎“四人帮”后,假肢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三十年来,全国假肢厂为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工伤致残者和部分社会肢体残缺病人生产、安装了各类假肢产品或残废车,为他们自理生活和代偿功能、矫治疾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于鼓舞士气、巩
固国防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假肢工业,本来基础就较差;在近十多年内,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很快,我们则因林彪、“四人帮”破坏而中断了原定的发展规划,差距越拉越大。当前,假肢厂“小而全”的小生产经营方式比较普遍,劳动生产率低,零部件规格杂,品种少,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生产周
期长。据典型调查,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总之,假肢工业的现状同全国大干四化的形势很不适应,应当调整改组,急起直追,迅速改变落后面貌。
会上确定三年调整时期假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完成假肢工业的改组。第二,按照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方针,规划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提高假肢技术水平。第三,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改革假肢厂的经
济管理体制。以上三点,是多快好省发展假肢生产、实现假肢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它标志着我国假肢工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和改组假肢工业
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生产,是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假肢生产虽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但在其个性中也寓有共性。就产品整体看,必须达到因人因残因病制宜的要求;从零部件看,则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做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行专业化生产。目前,安
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条件已经具备: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经过近十多年的生产实践,可供专业化生产的标准件又有增多。随着假肢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换代产品的陆续出现,今后标准化、专业化的水平还要提高。各假肢厂
都应贯彻执行《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改组目前技术落后、经营分散的“小而全”的全能假肢厂,形成部分厂承制标准件、大部分厂转为以组装产品为主的全国假肢工业体系。
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假肢工业,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可使今后的假肢生产达到高产、优质、多品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对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质量。这一转折,对提高全国假肢生产技术水平将起重要作用;但在一个厂内,由于现有生产项目有增有减,也会出现某些
暂时困难。各假肢厂都应树立全局观点,主动调整厂内的劳动组织,把人力充实到测量设计、装配、试样、产品检验、功能训练和科研等方面去,为实现全国假肢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假肢学是生物医学工程学的一部分。现代假肢技术,同医学、仿生学、电子技术、自动控制、高分子化学、生物力学等多学科有密切联系;现代化假肢产品的研制成功,对四化建设也有促进作用。要贯彻《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不断提高我国的假肢技术水平。
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科学研究外,在科研成果的应用上,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研制现代化产品,这是代表一个国家假肢技术水平的问题,应予重视。上海市四个单位联合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起步良好,展示了假肢生产现代化的方向。第二,试制普及
型产品,这是对广大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态度问题。目前还有这么多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假肢厂都应下大力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产品,减价普及安装,扩大服务范围。第三,改进现产品,这是关系假肢生产不断前进的问题。有条件的假肢厂,都应在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基础上,运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来改进现产品。
假肢科研项目多、任务重,而假肢厂的技术力量有限,亟需很好组织协作。上海市在联合研制肌电假手上做出了榜样,各假肢厂都宜根据需要与可能,加强同当地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的协作,开展假肢科学研究。
四、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体制
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产品的生产单位,既要制造又要自行销售假肢产品,兼有工业、商业两个职能。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会议讨论了《改革假肢厂经济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将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发文件。
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总的是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的精神进行。假肢厂是制作、销售假肢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但由于假肢厂要因人而异地制作产品,为残废者服务,利润水平低。在实行经济管理时,要根据以上特点,加以区别
对待和给以必要的照顾。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当,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改革,实现按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假肢生产、科研不断发展
这次会议讨论、确定的问题,事关我国假肢工业发展方向和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也是对三十年来假肢生产经营旧习惯的一次重大改革。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假肢厂的领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第一,假肢厂除了生产假肢产品外,还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
还要下乡装配假肢,普及型产品还要减价出售。以上三类支出,不宜计入生产成本,应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内解决。第二,假肢厂的人员配备要注意质量。今后招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第三,普及型产品的减价出售,由各省、市、自治区选择在一个县试点,经过总结,逐步推广。在有
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假肢装配站。
各假肢厂要建立集体领导。一、二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好假肢生产和科研。要制定和健全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有条件的厂,要定期组织人力下乡装配、修理假肢,服务上门,方便农民群众。与有关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的假肢厂,要主动配合协作单位做好工作,
保证科研和新产品研制的顺利进行。
提倡区域互助协作。在原大区内的各假肢厂,要加强互助合作,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援,全面提高假肢生产水平。陕西厂帮助甘肃、宁夏建厂,四川厂帮助西藏建厂。上海、北京两厂要在现代化生产上下些力量。
民政部要加强对假肢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全国假肢工作者,为完成假肢工业改组,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理假肢工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件:
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
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

附件1: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1979年9月6日)
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我国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实行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生
产,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改组假肢工业,是实现我国假肢工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当前,应当重新实施中断十多年的发展假肢生
产计划,全面安排假肢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把我国假肢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确定假肢标准件的种类和生产分工
(一)上肢假肢部分:第一,手壳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腕关节、手套、 前臂肘铰链、上臂肘铰链),由辽宁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二、 骨架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手套、肘铰链),由上海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塑料臂筒(包括前臂臂筒、上臂臂筒),由
辽宁、上海、北京、陕西四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二)下肢假肢部分:第一,木芯胶脚,由青岛、山东两厂合制,山东厂组装成部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铝踝,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也可按照有关厂的订贷要求,将铝踝、胶脚组装成部件供应。第三,小腿膝铰链(用于铝腿、 木腿和皮腿)和皮大腿膝铰链,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5谒模笸认ス亟?包括铝膝和铝、塑料组合膝),由山东、湖北两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第五,髋关节、 膝关节离断残端承重架、悉姆氏承重架,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六,假腿尼龙滑车和吊带螺丝,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三)矫形辅助器部分:第一,脊柱矫形辅助器(包括铝合金条、胸铰链、 背铰链、胸骨垫板、耻骨垫板),由陕西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四川厂加工铝合金条,也同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下肢 矫形辅助器,由山东厂生产, 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尼龙平足垫,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 (四)假肢橡胶配件,继续由青岛厂按现有品种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以上各种假肢现产品的零部件,均为部定标准件,由上述各厂按规定的标准分工生产,供应全国各厂装配;凡由两个以上厂生产的标准件,所需各厂可择优选购。没有分工承制标准件的各厂,均不生产同类零部件;假使有的厂制作的零部件,达到标准件的质量又成本较低,经部主管假
肢工作的单位(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二、推荐产品及零部件
(一)推广产品: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是小腿假肢的换代产品,已由北京厂研制成功,并经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试制、试用,证明效果良好,由全国各厂安排生产。第二,充气颈托,由上海厂配套生产(其中充气胶袋,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二)试用产品和零部件:第一,塑料大、小腿,基本可用,但还需经一个时期的实际检验才能定型。由北京、辽宁、湖北三厂继续试产、试用,研究改进;其他厂也可分别向上述三厂订货试用。第二,尼龙踝,由湖北、北京、辽宁三厂生产,除在本厂装配外,也可供应所需厂配用。第
三,铝腿筒(包括大、小腿腿筒),由陕西、上海、四川三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四,塑料芯胶脚,由湖北厂继续试制,改进质量,在本厂和部分厂试用。第五,补高球鞋,由青岛厂试产,按各厂需要供应;补高布鞋,由各厂自制。
(三)经统一设计后再予安排生产的产品和部件:第一,残废三轮车,由天津、河北两厂牵头,天津、河北、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江苏、河南、广东、浙江、吉林、江西、安徽十三厂联合设计,提出几个不同型号的设计方案,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第二,全胶脚,经
山东、四川、青岛三厂设计,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四)假肢专用工具和设备:第一,病理鞋木楦,由江苏厂设计和联系加工,供应全国各厂。第二,膑韧带承重小腿装配调整定位器,由四川厂试产,供应全国各厂试用。
(五)其他产品:湖北、四川两厂制作的可调胃托,北京厂的假手指,天津厂的假眼,以及其他厂制作的肾托、颈托、疝气带、腰围、假耳、木拐仗等,不作统一安排,仍由有关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三、做好专业化生产的各项准备
(一)编制技术文件。部定标准件,由分工承制厂拟定下列技术文件:第一,产品设计技术任务书;第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第三,技术图纸,包括零件加工图,部件装配图和产品总装图;第四,装配工艺,包括产品、部件的装配工艺和零件的加工
工艺;第五,检验方法,包括产品及零部件技术质量检验的方法等;第六,易损零件表;第七,产品使用功能训练要求。上述技术文件,须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印发各厂执行。部定标准件将随着假肢技术的发展,今后每隔三、五年复审一次,对现行标准分别予以
确认、修订或废止。
(二)统一标准规格。要求:第一,牵引机械假手,辽宁、上海两厂的两个系列,要各自提供大、中、小三个号;第二,塑料臂筒和手头结合处,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第三,铝踝,上缘适当加高,并增加一个小号;第四,脊柱矫形辅助器铝合金条,增加一个小号;第五,
尼龙平足垫,增加系列号;第六,假腿膝铰链、铝腿筒口形、尼龙踝、塑料芯胶脚,均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标准件承制厂应按上述要求,于明年二月底前做好生产准备,并于今年十一月份报送标准件样品和成本、计划售价的资料。
(三)开办训练班。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工艺训练班,由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负责,今年十一月份在北京举办;第二,下肢假肢训练班,由山东、北京两厂负责,明年一月份在济南举办;第三,上肢假肢训练班,由辽宁、上海两厂负责,明年第一季度在沈阳举办;第四,矫形辅助器
训练班,由上海、北京、陕西三厂负责,明年第二季度在上海举办;第五,病理鞋训练班,由江苏厂负责,明年下半年在南京举办。上述训练班,由分工各厂编制教学计划、专门小组编写教材,按照理论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经过考试发给结业证书。每厂选派一至二名有假肢生产实际
经验的工人,参加每个训练班学习。训练班经费,包括教员旅差费、补贴费、教材印刷费和训练班办公费、实验费,由有关厂编制预算,报部主管单位审核拨款。
(四)搞好产供销。第一,标准件承制厂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按低利率的要求提出标准件的价格,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执行。第二,明年三、四月份召开定货会议,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第三,标准件承制厂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
货任务,全力为各厂的装配提供方便;不合格的标准件不能出厂,并要保退保换。第四,制作标准件所需的原材料,一般都应列入当地的物资供应计划。第五,从明年第三季度开始,全国各厂均用部定标准件装配假肢产品。
四、努力提高假肢生产水平
(一)充实假肢生产主要环节的人力。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的产品,需要因人因残因病制宜。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以后,大部分厂减轻了制作标准零部件的任务,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厂内人力,充实到生产假肢的重要环节上去。如测量和因人设计产品,装
配,试样、修改,产品检验,使用者的功能训练,重点走访、总结经验,以及科学研究。各厂要努力缩短生产周期,一般产品要争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交货。
(二)做好非标准化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这次安排专业生产的标准件,只是假肢现产品零部件中的一部分。有些非标准化的产品和零部件,如膑韧带承重小腿,掌骨截肢假手,足部截肢假腿,病理鞋,大腿接受腔,以及特殊要求的矫形辅助器,等等,还需各厂自制。
(三)试制普及型产品。据典型调查,目前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厂都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假肢产品,以适应他们的经济负担能力,特别是使农业战线的残缺者能够安装假肢。各厂试制的普及型产品,应报部(标明产品结构性能、? 杀竞图苹奂?备案,部主管单位将择优推广。有条件的厂应开展下乡装配、修理假肢的业务,减轻农村肢体残缺病人的旅费负担;下乡的工时损失补助费和旅差费,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普及型产品还可减价出售,政策性亏损部分,由社会救济福利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假肢装配
站。各省、 市、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县作减价出售的试点,以取得经验, 逐步推开。
(四)有步骤地开展康复工作。假肢学、矫形器学是康复医学的一部分。假肢生产与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因人而异的设计和功能训练,都要在医学的指导下进行。各厂应加强假肢医务工作,有条件的厂可以开设门诊,也可与医院骨科合开门诊。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四川、湖
北、陕西等厂,要开展康复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开。

附件2: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1979年9月6日)
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是全面提高我国假肢技术水平、加速实现假肢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现提出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的近期规划:
一、任务和要求
根据提高与普及相结全的方针,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研究外,近期要从研制现代化产品、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三个方面开展假肢应用上的科学研究。假肢科学研究的项目分为两类:部定项目,由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进行;厂定项目,由假肢厂
确定,报部备案。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要两条腿走路,发挥各假肢厂和北京假肢科研所两个积极性。北京假肢科研所在筹建期间,只能承担安排全国假肢科研计划、搜集国外假肢先进技术情报和总结交流假肢生产经验等工作;假肢新产品的研制,主要依靠有关假肢厂和协
作单位进行。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北京假肢科研所、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的合用,对分工的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二、部定科研项目
(一)生物电假手,分两个点进行研制:
上海点,由上海假肢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学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组成研制小组,负责三个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的研制工作。第一,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争取一九八一年内进行试制、试用。第二,对单自由度的肌电假手,挑选双前臂截肢者试用,检验
功能;同时对已安装者的试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改进,提高稳定性。第三,上海假肢厂要积极做好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的生产准备,在一九八○年下半年进行小批量试产,扩大试用范围,争取一九八一年小批量投产。
北京点,由北京假肢科研所、北京假肢厂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组成研制小组,研制电子计算机控制的多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
(二)骨骼式大腿假肢,由部组织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六个假肢厂联合研制,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仿、制组装、试用。将仿制西德的Ⅰ型、Ⅱ型、Ⅲ型骨骼式大腿组装,由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陕西、辽宁八厂组织试用、检验。所需零部件,分别由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四川等厂提供;接受腔,由试用厂自制。各试用厂要与使用者保持联系,掌握试
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总结、设计。一九八○年第四季度召开鉴定、设计专业会议,综合研究上述八厂的试用总结报告,参照西德七种结构的膝关节,进行科学分析,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骨骼式大腿,并安排试制。北京假肢厂联系有关科研单位继续研制泡沫塑料腿筒和聚氨酯假脚。
第三步,扩大试用到批量投产。将自行设计、试制的骨骼式大腿发全国各假肢厂试用,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检验定型。
(三)饼式电动机残废车。由浙江假肢厂和上海轻工研究所、上海电机研究所等单位继续研制;设计适合不同类型残废人使用的三轮车。
(四)工具手。由辽宁假肢厂负责试制适合上肢截肢者劳动和生活服务的各种工具手。其他假肢厂可按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制作工具手的具体要求或制作样品,送辽宁厂统一考虑研制。辽宁厂试制的工具手头,分批送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 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投产。
(五)假肢装配专用设备。由江苏假肢厂和当地有关单位协作设计、试制。第一步,设计、制作科学装配下肢假肢的对线定位专用设备;第二步,研制假肢功能测试的专用仪器。研制假肢装配的专用设备、仪器,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安排生产。
三、厂定科研项目
有条件进行科研的各假肢厂,都应侧重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各厂自定的假肢科研计划,应于十一月底前报部主管单位备案。
(一)试制普及型假肢产品。我国非因战、非因工致残、致病的人数众多;他们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产品。因此,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普及型假肢产品,已成当务之急。各假肢厂都应组织一定力量试制这类产品。
试制普及型产品的方向:第一,产品结构在保证功能的要求下加以简化;第二,采用低成本的零部件装配产品。各厂试制成功的普及型产品,将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二)改进现产品。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是建国十七年来假肢生产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假肢生产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假肢厂都应注意引用,以提高假肢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改进的方向:第一,下肢假肢增加机械结构,以提高功能;第二,改进牵引机械假手,提高功能;第三,按照医疗处方制作矫形辅助器,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各假肢厂改进的现产品,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四、组织和物质保证
(一)成立科研班子。大部分假肢厂都应抽调一定的人力,组成老中青相结合的科研室或科研组。
(二)单列科研经费。部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有关假肢厂编造预算,报部主管单位核拨。各假肢厂科研单位的职工工资和厂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福利费内支付,不列入厂的生产成本。
(三)明确技术职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假肢厂技术人员的职称。
(四)学术讨论和奖励。在条件成熟时,召开假肢科学技术讨论会。对假肢科研的重大成果,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1979年10月8日

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1991年6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1991年6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退休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央和省属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均应参加当地退休费统筹(经国家批准参加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除外)。
  劳改企业和农、林、牧埸(企业)暂不列入州、地、市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在以县(市)为单位征集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基础上,实行州、地、市为单位的统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筹。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设立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工作。统筹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各州,地、市、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体改、审计、银行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统筹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退休养老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退休养老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四)对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提出意见,经统筹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个人缴费档案记载工作;
  (六)管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


  第六条 统筹项目暂定为:
  (一)离休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增发的生活补助费(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副食品价格补贴(青政〔1979〕4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5元,纯牧业区8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青财字〔1988〕268号文件规定的10元);
  (五)价格补贴(〔1985〕青财综字第52号文件规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86〕青革生计字第126号和青劳人薪字〔1983〕第25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青政〔1983〕137号文件规定的8、15、27元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八)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国发〔1985〕52号和青劳人险字〔1988〕第24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
  (九)粮油提价补贴(6元)。
   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各项费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 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以薪养老、循环调剂”的原则筹集。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统筹基金每月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缴纳比例由州、地(市)统筹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参加统筹的单位,应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九条 统筹基金的上缴拨付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企业每月上缴的金额,应于当月10日前上缴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并编报企业当月应发退休人员费用名册和用款计划,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拨给。


  第十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退休养老基金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十一条 对拒不参加统筹或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缴纳统筹基金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日收取应缴款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滞纳金并入退休养老基金。不缴滞纳金和统筹基金的,劳动人事部门视其情况可暂停其劳动业务,待其缴纳后,方可恢复其劳动业务。
  对缴纳统筹养老基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并签订缓缴合同后,可以分期、分步缴纳。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收款(收付双方免签协议书),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人武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规定的开支项目,参照同级国家机关经费开动标准核定,从养 好统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办事机构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工作人员,并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统筹基金中按以下标准提取管理费:
  (一)从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中提取1%。
  (二)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统筹金中提取1%。
  从上述两项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缴省、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上缴比例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同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提取,分别记帐。


  第十七条 省社会保险机构从一九九一年七月起,每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15%作为后备调剂积累金。


  第十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因破产、并分、联营、拍卖等原因,改变隶属关系的,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以后,企业负担高于或低于原来实际负担的,一般不予调整承包基数。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对于因病提前退休的,须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受,并拒付退休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增加或减少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人数时,应在提取统筹基金前半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输增减手续。少缴、虚报、冒领的,除补交少缴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并按少缴、多领数额处以1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实行退休费用统筹以后,暂不改变离休退休职工与原单位的关系,其学习生活、文体活动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和省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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