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青岛第二橡胶厂(以下简称“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厂(以下简称“青岛炭黑”)及青岛第二棉纺厂(以下简称“青岛二棉”)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青岛市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到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第2.01(26)款已删除;及
(2)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1)“青岛”系指青岛市政府,即“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替代部门;
(2)“Q2RC”系指青岛第二橡胶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3)“青岛第二橡胶厂章程”系指青岛二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颁布的章程;
(4)“QCBC”系指青岛炭黑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5)“青岛炭黑厂章程”系指青岛炭黑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颁布的章程;
(6)“Q2CC”系指青岛第二棉纺织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7)“青岛第二棉纺织厂章程”系指青岛二棉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章程;
(8)“公司(复数)”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集合名称;“公司(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中的任何一家。
(9)“章程(复数)”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章程(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中的任何一个;
(10)“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系指:
①青岛二胶,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A;
②青岛炭黑,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B;
③青岛二棉,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C;
上述各家各自负责执行本项目中被指定的部分;
(11)“本项目的各个分项目”系指根据本款(10)节的定义指定由各个执行机构分别负责执行的本项目的分项目;
(12)“项目设施”系指为分项目A、B、C提供或建造的设施,或者指这些设施上的任何部件;
(13)“项目协议书”系指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署的协议;
(14)“青岛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和青岛市政府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5)“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胶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6)“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炭黑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7)“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棉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8)“附属贷款协议书(复数)”系指在本款(14)、(15)、(16)和(17)节中提及的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附属贷款协议书(单数)”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19)“MCI”系指借款人的化学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20)“MTI”系指借款人的纺织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详见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仟陆百捌拾万美元($86,8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1)借款人应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六十(60)天后,按贷款金额计收(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按13,02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按39,06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按73,780,000美元计收;此后,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2)如果取消任何金额数的贷款,那么本款(1)节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的金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全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若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规定要求亚行给予任何特别承诺,借款人应对该特别承诺费本金逐次提取的余额部分,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收费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的交付时间定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第2.06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1)借款人应通过青岛附属贷款协议,并根据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和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将贷款金额中相当于三千一百二十万美元($31,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胶;将相当于二千五百二十万美元($25,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炭黑;将相当于三千零四十万美元($30,4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令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根据附属贷款协议,此贷款的转贷条件应该包括:①逐期支付利息,其利率与本贷款协定第2.02款规定的借款人应付亚行的利率相同;②根据本贷款协定第2.03款计算的承诺费;③还款期二十(20)年,包括宽限期四(4)年;④适当的条文规定,以确保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分别根据各自的附属贷款协议承担与各自转贷款相关连的外汇风险。
(2)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本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等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开支,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支出而拨付的贷款金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不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使得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以后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1)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工业日常营运等方面的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2)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能使得,或通过青岛市政府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在其项目的执行及项目设施的维修中,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及其他任何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和维修时,均能按照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下列方面一切报告和资料:①本贷款的情况,以及本贷款资金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的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他开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④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生产设施运转及维修的借款人其他机构中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⑤借款人的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差额情况;⑥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能够允许亚行的代表对本项目,以及由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或通过青岛市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能够履行其各自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1)借款人应行使,或通过青岛市政府行使附属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之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越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亚行另外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当做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并按比例地为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进行担保;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留置权时,要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如果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政治分部门的资产所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规定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运用其他符合亚行要求的资产来建立起相等的留置权,以此担保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
(2)本款(1)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合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一词,系指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节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的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
(1)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的章程①已被中止、撤消或废除,或者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消本项目的任何执行单位或中止其任何一项业务;及
(3)附属贷款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6)节的要求,兹对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规定如下:
(1)本贷款协定应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2)其形式和内容都能令亚行满意的所有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青岛市政府和各个项目执行单位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即: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所述各方认可或核准,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九十(90)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青岛二胶为其分项目A的代理人,青岛炭黑厂为其分项目B的代理人,青岛二棉为其分项目C的代理人。上述各单位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及贷款规则第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任何必需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者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应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姓名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王英凡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1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下列4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1 淄博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 市政府令第21号 规定 (1994.9.1)2 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3号 (1995.3.22)3 淄博市公民义务献血及血液管理暂行办 市政府令第19号 法 (1994.5.21)4 淄博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1号 (1992.12.26)5 淄博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号 (1993.9.8)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交通管理 1992.12.8 的通告7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3〕37号8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994.11.25 的通告9 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2号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限时限车 1995.8.10 通行的通告11 淄博市消除火险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4号 (1995.7.13)12 淄博市消防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7〕75号13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 淄政发〔1997〕63号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4 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 市政府令第9号 办法 (1992.6.5)15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2〕197号16 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2〕65号17 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号 (1993.4.20)18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事业 淄政发〔1993〕74号 发展的若干规定1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协作 淄政发〔1994〕62号 加快科技进步的规定20 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号 (1992.12.15)21 淄博市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 淄政发〔1992〕150号 的奖励办法22 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规 市政府令第17号 定 (1994.3.2)23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淄政发〔1993〕117号24 淄博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淄政发〔1993〕50号25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 淄政发〔1993〕82号 经济的若干规定26 淄博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 淄政发〔1992〕170号 改革试行办法27 淄博市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淄政发〔1993〕99号28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 淄政发〔1993〕85号 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29 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 淄政发〔1992〕130号 定30 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2〕178号31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3〕15号32 淄博市张店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淄政发〔1993〕22号 和运行费收缴暂行办法33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号 (1994.5.9)34 淄博市招工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3〕49号35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 淄政发〔1994〕12号 老保险暂行办法36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 淄政发〔1994〕12号 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37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 淄政发〔1998〕53号 暂行办法38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61号39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 淄政发〔1992〕145号 法40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7号41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 淄政发〔1995〕99号 规定42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 市政府令第2号 主体(组织)的决定 (1998.10.8)43 淄博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淄政发〔1996〕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