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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21:17:15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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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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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四)编制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缴水费和防洪、排水等管理费用。
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按工程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洪水调度、防洪抢险。遇有洪水危及工程安全,在交通、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水工程管理单位有采取紧急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每年封冻前、解冻后、汛前汛后和遇到地震等灾害时,应对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
第十七条 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水工程应划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水工程和管理单位占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 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配水渠系内排水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户水质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乱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6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政务信息报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基层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报送程序,畅通信息采集报送渠道,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参照《黑龙江省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评价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实行信息质量量化评价标准,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驻外机构上报信息采用情况,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领导批示情况、质量量化分值。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记分制,一条信息被同级多个载体重复采用的,不重复记分,只记最高采用得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记分标准
(一)《佳木斯信息》综合版或专报版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二)《佳木斯上报信息》采用的问题类、调研类信息,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每条3分;
(三)《佳木斯信息》网络版采用的信息,每条2分;
(四)《佳木斯信息》增刊采用的信息,标注“增刊信息”,每条3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送供市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或市政府领导需要某个方面情况的信息,标注“专送”,每条5分;
(六)各县(市)政府自行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底统一汇总、评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省政府《政府领导参考》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其它省级载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8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时批示的信息累计加分;一条信息被同一级政府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各级领导批评类批示除外。
(三)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积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二)各单位约稿信息要按时上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每次扣5分,不报的每次扣10分;
(三)所报送信息出现数字、表述错误的,每条扣5分;
(四)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要全面反映客观事实和事态发展的全过程,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
(二)要及时报送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数字和计量单位要准确、规范。
(三)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四)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情况,按年度对信息报送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 信息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报送程序和报送格式要求,上报信息必须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问题类信息必须经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政务信息报送格式 :

×××××××××(题目)

×××××××××××××××××××××××××××××××××××××××××××××××××××××××××××××××××××××××××××××××××××××××××××××××××××××××××××××××××××××××××××××××××××××××××××××××××××××××××××××××××××××××××××××××××。(正文)


单位名称: 报送时间: 联系电话:

签批领导: 信 息 员: 报省情况: 报送序号:

注:1、各单位报送信息要一事一报,并通过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报送,文本标准:WORD ,电子邮箱: jmsxxk@163.com 。市政府办信息科传真:8680227,联系电话:8684043。
2、“报省情况”填已报或未报,由各县(市)政府填写,其他单位不填写;“报送序号”为本单位上报信息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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