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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李月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0:54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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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无必要”不捕的适用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无必要”不捕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法定、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后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的没有采取逮捕这种最严厉强制措施必要的不捕决定,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外化形式,那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行使这种法律监督权,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应有之意,笔者进行一些探讨与大家商榷。
一、“无必要”不捕的内含与外延
本文题中所称的“无必要”不捕实际是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和无必要不予逮捕这两种不捕决定的合称。前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后者是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根据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做出的“无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
那么何为“无必要”不捕,实际上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但顾名思义所谓“无必要”就是没有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必要,那么其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对两个法条的分析找出答案。一是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已隐含规定所谓“无必要”实质上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二是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分析刑诉法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不是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的刑种决定的,即无论存在判处何种刑罚的可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也可能做“无必要”不捕,这是法定的,二是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实质条件和标准。所以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法条,笔者认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能否做出“无必要”不捕的核心和实质要件,理论上与判处何种刑罚无关。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然要远远大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法律、对犯罪的认知程度及司法实践,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水岭是比较合适的。综上,笔者认为,所谓无逮捕必要不捕是指检察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的不捕决定。
二、转变观念拓展“无必要”不捕适用空间
(一)转变构罪即捕观念,树立“三条件”兼备意识。正如前文所述,刑诉法规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必须“三个条件”齐备。而在以往侧重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在检察干警,特别是在侦监干警的头脑中构罪即捕的观念根深蒂固。即认为案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两个条件即可逮捕,忽视了对有无逮捕必要的审查认定,一般不去过多地考虑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忽视事实上的隐性超期羁押的存在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漠视增加了更多交叉感染的机会和对社会的扭曲心理,认为那样会贻误严打战击,怕承担打击不力的后果。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必须综合、全面的审查案卷,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能否保证诉讼等进行考查,而后依法做出决定,不符合逮捕三个条件的坚决不捕、可捕可不捕坚决不捕。
(二)转变逮捕为惩罚手段观念,确立逮捕为强制措施意识。逮捕是法定的四种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为了防止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强制措施,而并非每一案件所必经之诉讼阶段,更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惩罚的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干警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捕了,才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社会上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一些公民也是这样的想法,这些观念都严重影响了“无必要”不捕的依法适用。
(三)转变“缓冲地带”观念,进一步坚定严格执法信念。由于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且表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有罪认定,一旦错捕就会造成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之审查逮捕的工作期限较短,要求办案人短时间内就要做出准确判断和决定,所以当遇到疑难案件,把握不准案件性质之时,往往采用“无必要”不捕,一方面表明检察机关已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一方面又不捕,防止可能的错案发生和对涉案人员的现实权利的损害。这样处理对案件的下一阶段诉讼有回旋余地,是一个“缓冲地带”。但是这无疑是对“无必要”不捕的不正确适用,在以往强调不捕率的情况下,会对一些本应作“无必要”不捕的案件造成事实的挤压,造成没有逮捕必要的却捕了,不应当做“无必要”不捕的而做了。
三、完善措施保证“无必要”不捕的正确适用
由于“无必要”不捕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且其又是检察机关享有的带有些许“自由裁量”意味的权力,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必须尽快出台具体规定,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总而言之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规定,对罪刑较轻的依法适用。
2、教育挽救原则。确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法观念,对那些未成年人、老人轻罪、真诚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犯罪化或者非监禁化或者非刑罚化处理。
3、保证诉讼原则。做“无必要”不捕的不能影响诉讼,如有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收入、有家庭的要给予充分考虑,而流窜作案、居无定所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的要依法(批准)逮捕。
4、化解矛盾原则。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对待如夫妻冲突、同事矛盾、邻里纠纷、子女行为不端等案件,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为目标正确适用“无必要”不捕。
(二)适用“无必要”不捕的条件
基础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基础条件,是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必要条件,缺之不可。在此基础之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无必要”不捕。
1、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3、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盲人或者聋哑人涉嫌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
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5、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6、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犯罪嫌疑人正在本地接受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且案件事实清楚,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审结的。
(三)创新工作方式,促进“无必要”不捕工作健康开展
1、综合、全面审查案件。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不能仍旧沿习以往对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审查其中构罪的一笔,对单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只注重审查是否构罪的做法。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等等;对多笔犯罪事实案件,要逐笔审查,综合全案认定能否适用“无必要”不捕决定。另外,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要按照要求阐述适用“无必要”不捕的理由和依据。
2、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如对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而检察机关并未开展。所以检察机关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之中,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就由侦监部门主持调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由公诉部门主持调解,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需要说明的是,这必然给侦监部门的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办案人应经检察长同意开展,在工作时必须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实现既要保证案件质量,又要杜绝超期羁押,既要取得一个较好的法律效果,又要使案件各方当事人基本满意。
3、做到“三个见面”。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审查逮捕阶段必须全部提审犯罪嫌疑人,除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外,应重点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真诚悔罪表现、能否保证诉讼等;二是必须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主体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见面,要求其对上述人员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教和帮助,以保证诉讼;三是必须与具体被害人见面,了解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想法,以及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谅解。
4、实施直诉建议。侦查部门对报捕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无必要”不捕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同时向其发出直诉建议,建议他们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
5、完善检查考评办法。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适用“无必要”不捕,要宽之有据、宽之有度,不能宽大无边,切实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所以要加强对适用“无必要”不捕案件的检查考评,院检委会、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及上级院都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中用的是“足以”,这让笔者想到了刑法中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规定的“足以”,二者的意思应该作相同理解,即“足以”是案件承办人根据正常条件所作出的分析判断,“足以”就是刑法、刑诉法规定,就是前述的适用“无必要”不捕的原则和条件,而不是客观现实出现之后的“必然”,以防止因噎废食和吹毛求疵,阻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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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普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学光盘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普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教学光盘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来,各地在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在农村小学、教学点推广应用教学光盘工作方面创造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对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深入开展,广泛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普及应用教学光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广泛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将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对远程教育设备和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使优质教学资源对班级的覆盖率不断提高,使更多的学生受益;将有力地缓解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教育资源匮乏、教师不足和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普及应用教学光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远程教育工程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大力推广和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进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在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普及。要经常组织教学交流活动,加强不同形式和层次的教师培训工作,抓好教师利用光盘播放系统进行备课、教学、评估的环节,持续不断地提高广大农村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教学光盘的应用模式的研究,指导农村教师更新教学观念、学习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过程,扩展教育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要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熟练掌握教学光盘的操作,学会应用教学光盘备课上课,根据教学目标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

  三、利用教学光盘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针对农村学校主干课教师不足,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教学光盘的作用,大面积开好、开齐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科学、音体美等课程,改进教与学过程,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利用教学光盘进行专题教育,丰富学生的生活,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开拓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的素质。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保证每套设备每周使用不少于20课时。

  四、进一步增加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配备。各地要结合农村现代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加大教学光盘和播放设备进教室的力度。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不得挪作他用。

  五、切实保证采购光盘的质量。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教学光盘。采购的教学光盘主要配备以小学一至六年级各学科、小班教学形式呈现、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都要配有相应的教学光盘和教师培训光盘,以便农村中小学选用。开发制作的教学光盘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发布的课程标准和各项要求,适应农村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6〕5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隐蔽工程。
第三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集中协调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水利、人防、供电、通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二)负责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以及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验收的地下管线成果,对数据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五)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城市道路、管沟等各种地下管线位置及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施工或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七)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维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将测量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三)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地下管线废弃不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书面报告。
(五)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七条对原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专业地下管线管理单位配合进行普查。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八条为节约公共资源,市城建档案馆与市规划局城市地理信息中心的地下管线工程普查成果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结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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