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思考/姚志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12:05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思考


姚志阳
  

提纲:
  一、信用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1、从一起纠纷看诚信缺失。
  2、中国的信用状况。
  3、诚信危机的成因。
  三、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1、信用是一种权利。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遏制失信。
  3、信用共享呼唤法律基础。
  4、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5、完善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
  6、促成信用开放与共享。
  四、建立信用体系的内容。
  1、加强市场主体——企业的信用建设。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3、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
  4、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信用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培养公民的诚信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推进的重大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诚信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无形的资源,能产生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有形的财富。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它关系着个人的生存与国家的发展,轻视不得。
一、信用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信用是人类文明的果实。它体现了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它是整个社会交往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需要信用,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
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其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是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互相信任的经济关系。任何一方不守信用,就会使等价交换关系遭到破坏。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没有信用,就没有有序的市场;没有信用,一切经济活动就难于健康发展。如今,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由于出现信用危机,商品交易行为甚至倒退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信用危机不仅毒化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如果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假注册,“三无企业”混入社会经济细胞中;如果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故意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如果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做假帐、搞假破产等等,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变成一种无序的混乱经济。所以,当信用关系遭到破坏时,市场经济赖于存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会出现一片混乱。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够形成良好的信誉,而拥有良好的信誉就会在社会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信誉是无形财富。这种无形财富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一个企业缺少资金,可以借贷;而缺少信用,却无法借贷,只能靠自己痛改前非,慢慢恢复信用。当然,个别不讲信用者可能得益一时,但不可能得益于长久;可能得益于一事,但不可能得益于全部。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能够长久立足;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也没有一个不讲信用的国家能够兴旺发达。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1、从一起纠纷看诚信缺失。前不久,国内许多媒体报道了沈阳时代广场酒店在全国秋季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与河套酒业集团的纠纷。诚信缺失问题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报载,2002年6月,时代广场酒店与河套酒业签订了2003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会议租房协议书》,就河套酒业租用酒店和宴会厅场地作了明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河套酒业先后分三次将协议所规定的款项如数汇给了时代广场酒店。之后,河套酒业又分别于2003年8-9月共四次致函时代广场酒店,告之河套酒业所要使用的房间、会议场地及时间。到了2003年9月底、10月初,河套酒业要求进驻酒店布置会场时,时代广场酒店却将原本租给河套酒业的部分用房和场地“一女二嫁”,租给了第三方,并告诉河套酒业,如现在需要场地,只能安排在店内一桑拿洗浴中心进行,别无其它办法。
由于时代广场酒店未事先明确告诉河套酒业这一情况,在此之前,河套酒业已在许多媒体上刊登出新闻发布会、招待会的举办地址,因而,河套酒业无法接受这一突如其来的现实,交涉无果后,通过沈阳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但依然不能解决。河套酒业于10月4日上访辽宁省委和省政府,之后,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时代广场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12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
不难看出,发生沈阳时代广场酒店之风波,其诱因是钱在作怪,其本质是缺乏诚信。河套酒业与时代广场酒店的合同纠纷有待有关部门裁决,但此纠纷留给人们的思考值得重视。诚信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社会无诚信不稳,市场无诚信就难以健康稳定发展。西方一位哲学家说过:丧失了财富,可以说没丧失什么;丧失了健康,等于丧失了某种东西;当丧失品德和诚实时,就一切都丧失了。所以,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和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经济的重要性。
中国作为WTO正式成员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在市场规则方面就必须与世界接轨,尽快建立起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因而,诚信问题就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2、中国的信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极其严重的信用危机。不少企业对诚信的违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故意违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本身就不具备诚信意识,不根据诚信准则行事。为了谋取自己的短期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自觉不自觉违背了诚信的原则。(2)有些企业自身比较重视诚信,却能容忍其他企业的无信。据有关资料统计,对贿赂客户的容忍率为71.3%,对短斤少两的容忍率为55.4%,对打不实广告的容忍率为55%。这样的容忍度无疑为“无信”提供了温床,助长了无信之风的蔓延。(3)组织诚信与个人诚信的冲突。在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充分、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利益失衡。在企业与经营者,企业与职工,经营者与职工,企业与国家,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均存在不平衡。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组织诚信往往会与个人诚信发生冲突,最终既影响个体又影响组织。
  3、诚信危机的成因。
我国是一个讲究“德”的国度,很早就有“正其道以某其利,名其遭以计其功”之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信用危机却表现的如此突出,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是信息的非对称性。交易双方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可能了解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从而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交易过程中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而且在隐蔽成本小于其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这样的行为就会大量发生。
  其次,是信用基础薄弱,产权改革不到位。市场主体的自有财产是他们承诺付还债务的信用基础。而在我国的产权结构下,产权不清,政企不分,市场主体处于失范的状态。改革后,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但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很大一部分还并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的经济主体,他们以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道德风险也就由此而生。
  再次,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其结果是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于是我们在建设市场经济过程中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各种市场法制规则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个人信用沦丧。最近接连发生“银广夏事件”和“仪科惠光案”都是信用危机的显著体现。更有经济学家认为,目前中国经济的首要问题“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信用不足”。
  最后,政府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信行为。地方政府—方面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常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归还债务的企业或个人,特别是本地企业和居民,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
  三、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加发杭州市、南通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需要,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已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89)汇管条字第383号文批准(其中《办法》已经1989年7 月4 日总行第15次行务会议通过,以发布规章通告第5 号发布施行)。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转知所属并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和《规程》自1989年8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和《规程》下发前,总行所发文件精神与之有抵触的,一律以《办法》和《规程》的规定为准。
二、各行应对《办法》和《规程》施行以前出具的保函作一次全面清理,逐项说明情况,于9 月15日以前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核备。
三、《规程》所附的《开具保函申请书》等三种参考样式,各行可参照使用自行印制,并报总行核备。
四、外汇担保业务是一项风险很大的业务,各行在执行《办法》和《规程》以及办理外汇担保业务过程中,应从严掌握,谨慎从事,以避免风险。
各行在执行《办法》和《规程》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为加强对我行外汇担保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均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意向书)。
第二条 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其出具各类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10倍。凡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 万美元(包括2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时,应事先报总行批准。 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业务下放给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条 各行应建立健全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行长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和处理。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开具保函。特殊情况需开立时,须有等额的外币股票、债券或其它外币有价证券作为抵押,或者有国外代理行的反担保。
第五条 我行不向境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二章 各类保函的释义
第六条 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商务合同规定的内容,我行可出具下列各类保函:
I、出口类保函
1 、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 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 、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 、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赔款。
4 、分包保函--系指向头包或总包担保, 当二包或分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便按保函金额赔偿头包或总包。
5 、留置金保函--系指向买方担保、当货到发现品质不符, 货物短量或伤残时,由卖方或我行将买方预支的留置金退还。
6 、质量保函--系指向买方担保, 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由卖方或我行赔偿买方一定金额以弥补其损失。
7 、维修保函--系指向工程业主担保,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而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承包方或我行赔付工程业主一定金额以弥补其损失。
Ⅱ、进口类保函
1 、付款保函--分为三种情况:①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交易中, 向出口方担保,当进口方或我行在货到后或货到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支付货款;②在技术交易中,向卖方担保,当买方或我行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支付价款。
2 、延期付款保函--系指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向卖方担保, 在我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起,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3 、租赁保函--系指在用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向出租人担保、 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我行代为给付。
Ⅲ、其它类保函
1 、补偿贸易保函--系指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 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一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则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
2 、来料加工保函及来件装配保函--系指向供料或供件一方担保, 如进料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之原料或元件后,未能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供料或供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则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
3 、借款保函--系指为国内单位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本息还款担保。
4 、关税保付保函--系指为国内单位到国外施工或举办展览时向外国海关提供的担保。保证如在施工完毕或展览结束后如不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则向该国海关交纳规定数额的税金。
5 、帐户透支保函--系指为承包工程的公司在外国施工时, 申请在当地银行开立透支帐户而提供的担保。
6 、保释金保函--系指在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卸、 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它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被当地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向当地法庭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保函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时,须提交《开具保函申请书》(附式一)。
第八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四方面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 、保函条款。
包括保函的全部详情及细节。如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保函条款、责任条款和索偿办法、保函效期等。
3 、申请人责任及义务。
包括在受益人按保函规定索偿时一定付款、付款的方法、提供何种抵押或担保、以及支付我行和国外银行一切费用等。
4 、我行的免责条款。
包括申请人承认我行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货物不负责任。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递过程之遗失延误,均不负责,等等。
第九条 我行接到《开具保函申请书》后,要认真核查申请书中所填列的内容,审查是否具备我行外汇担保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我行应认真落实外汇保证金,审核反担保单位的偿还能力。
1 、为确保我行的担保权益, 各行应要求申请人交存我行一定金额的外汇保证金。外汇保证金占保函金额的具体比例由各行根据各类保函风险程度的不同及其它情况自行确定。
2 、对于采用外汇反担保形式的,应落实反担保单位外汇资金来源。 反担保须由有外汇收入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出具。或者由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出具。我行不接受无外汇的行政部门的反担保。
3 、如保证金或外汇反担保是外汇额度, 还须有配套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反担保。
第十一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经我行审查同意后,我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附式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3 、我行的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4 、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5 、担保合同与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十二条 如果有反担保单位,还应向我行出具反担保函(附式三)。反担保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函的主要内容;
2 、担保金额;
3 、反担保人的责任、义务;
4 、反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5 、反担保函与担保合同、保函的关系;
6 、偿付方式。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
第十三条 我行开立保函时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A、基本栏目
1 、保函编号;
2 、各当事人名称、地址;
3 、有关合同、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工程项目名称等。
4 、保函金额。
B、责任条款及索偿办法
1 、责任条款--包括申请人、我行、受益人三方面所负责任、义务。 如属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进口类保函,则只需列明我行的付款责任。
2 、索偿条件--包括受益人向我行提出索偿的方式、期限、渠道、 应提交何种单据及证明等。
C、保函效期
1 、生效期--我行开立保函一般自开出日起生效,但预付款退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应订明向我行收到预付款、留置金之日起生效。借款保函一般应订明自对方拨交贷款之日起生效。
2 、失效期--我行开立保函均需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第十四条 对国外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保函格式开立保函, 我行应认真审查,特别是对保函格式中如规定有担保行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的条款,应向申请人解释这种保函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争取取消这一条款。如因故不能取消,则应由申请人在其《开具保函申请书》或在《外汇但保合同》中写明由申请人承担接受这一条款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对要求我行委托国外银行转开或对我行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一般可以接受,但应向申请人讲清这种作法的不利之处,如风险增大、费用增多等等。
第十六条 对国外银行委托我行转开保函或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保函加具保兑,我行应调查落实国外银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国外银行,我行都可以接受。
第十七条 我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规定法律条款。如国外受益人要求在保函中列明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时,应建议申请人争取改为按第三国(如瑞典、瑞士、英国等)法律解释和仲裁。如争取无效,在申请人同意接受受益人要求的情况下,我行可按要求开立。
第十八条 国外银行要求我行转开或保兑的保函,如该保函中列有适用该银行所在国法律时,应予取消,或改为采用第三国法律解释和仲裁。
第十九条 由我行自拟文字对外开立保函时,应事先把保函文稿送申请人请其确认,再向外开出。
第二十条 保函开出后,国外向我行要求转开、保兑、或修改,均应洽申请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保函开出后,应随着申请人履行责任义务的进度,及时办理减额和注销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行开立保函后,应在保函有效期内按季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费率为2 -4 ‰。如保函金额每季递减,则担保费也随之递减。
各行可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申请人的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情况在2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另作处理。具体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 、担保金额50万美元以下(包括5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 下同)按4 ‰计收;
2 、50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包括100 万美元)按3 ·5-4 ‰计收;
3 、100 万美元以上,150 万美元以下(包括150 万美元)按3-3 ·5 ‰计收;
4 、150 万美元以上,250 万美元以下(包括250 万美元)按2·5 -3 ‰计收;
5 、250 万美元以上按2 -2 ·5 ‰计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行对外出具担保后,应在10天内向当地外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附式一:开具保函申请书(参考样式)
编号
─────────────┬─────────────────
申请人 │ 受益人 (用英文填写)
(盖章) │ 名称:
日期: │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 电传:
─────────────┼─────────────────
保函种类: │ 保函金额:
─────────────┤
索偿条件: │

□ 根据 偿付 │ 币种:

□ 无条件偿付 │ 大写金额:
─────────────┼────────────────
保函开立方式 │保函有效期
│ 自一九 年 月 日至
□ 信开 □ 电开 │
│一九 年 月 日止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与 国 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根据该合同第 条规定,我公司须向对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鉴此,特请你行出具保函,由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但不限于)责任和义
务,并同意以下条款:
一、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上述合同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对外偿付时,你行无需事先征求我公司同意即可对受益人付款。
二、你行对外偿付后,可即从我公司在你行的保证金帐户或存款帐户上扣回,或者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归还你行的垫款。
三、如我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归还上述款项,你行可作为一年短期外汇贷款处理,按规定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公司归还该款项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付罚息50%。
四、你行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所涉及的商务问题不负任何责任。你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递过程之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申请单位经办人: 电话:
附件:
□ 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商务合同(副本,英文)
□ 有关单位反担保文件
□ 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格式
───┬───────────┬──────────
│ 经办人意见: │ 负责人意见:
银 │ │
行 由│ │
审 我│ │
查 行│ │
意 填│ │
见 写│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式二:外汇担保合同(参考样式)
申请人: (单位全称)
受托银行: (单位全称)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 。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 年 月 日出具,保函金额为 。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 ‰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 。其支付方式为 。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 2、保函(副本) 3、反担保函(副本) 附式三: 反担保函(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与国 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 ).根据该合同第 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外方受益人为 。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 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帐户或外汇额度帐户及人民币帐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 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止失效。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89)汇管条字第383 号

关于同意你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复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发字(89)第71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兹同意你行建总发字(89)第71号函所附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你行如对上述办法进行修改,须另行报批。

附件三: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内部管理规程》的几点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为适应我行外汇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办法》和《规程》,并已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和行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办法》和《规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以下简要说明:
一、关于业务名称。外汇担保业务和人民币信用保证业务有着共同点,即都是由银行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委托单位提供偿付债务的保证。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前者的受益人通常为境外机构,外国法律常作为解释保函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而后者的受益人为国内单位,仅受中国法律的制约。因此,外汇担保业务的名称既要考虑中国法律,也要考虑外国法律,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担保和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是种属关系,不可串换)。加之外汇担保业务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业务名称已约定俗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各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均称为外汇担保,基于以上原因,《办法》仍沿用了外汇担保的业务名称。
二、关于保函的分类。保函是外汇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一种法律文件。根据我行开办外汇提保业务的情况和国际间通常作法,《办法》和《规程》对建设银行开办外汇担保业务保函的分类做了明确规定。
1 、按业务性质,可分为三类:即进口类(共7 种)、出口类(共3 种)和其它类(共6 种)。各种保函在《规程》中分别规定了释义。
2 、按受益人索偿时有无条件, 可分为有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和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所谓“无条件”,通常是指担保银行在接到受益人索偿时便须照付,不得提出任何条件,因此担保银行的风险是很大的。为此,《规程》规定了两项防范措施:一是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应向申请人解释这种保函的风险,建议申请人争取取消这一条款”;二是由于在某种情况下无法取消,即应在申请人向我行提供的《开具保函申请书》或在《外汇担保合同》中列明由申请人承担无条件照付的后果。
3、按受益人属境内或境外机构,分为对内开立的保函和对外开立的保函.对外开立的保函的外汇担保业务在《办法》和《规程》中已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内开立保函的外汇担保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甲方(境内机构、企业)向乙方提供外汇担保后,由丙方向甲方提供外汇反担保。对于这种情况,《规程》第五条规定, “我行不向境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二是直接向境内机构(不包括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外国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当境内机构属于银行金融机构时(例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应参照《办法》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当境内机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时,应原则上不予办理。这样,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避免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关于要求分行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外汇资本金的10倍和单项担保金额超过200 万美元应报总行批准的规定。这两项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控制担保的规模,更好地防范外债风险。有些同志认为总行“10倍”的规定与人民银行“20倍”的规定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
1 、人民银行的“20倍”的规定, 是指“外汇担保总额和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而我行规定的“10倍”仅指外汇担保总额(包括对内和对外出具的担保);2 、 鉴于当前中国银行和其它几家金融机构在开办外汇担保业务过程中已经采取措施和紧缩的实际情况,为了防范外债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行有必要对外汇担保业务进行从严控制和掌握;3 、 总行的上述两项规定也得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基于上述,各行应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查,从紧控制并认真办好外汇担保业务。
四、关于外汇担保业务的收费。办理外汇担保业务收取费用,是国际上的惯例,也是我行增加外汇和人民币收入的一项来源。由于前一段总行没有制订统一的收费办法,各行的收费标准很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行的声誉,因此,有必要做出统一规定。按照《办法》和《规程》规定,我行开立保函,在保函有效期内按季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费率为2 -4 ‰,每笔最低收取人民币100 元或等值外币。同时,确定了不同担保金额档次收费标准。以上一些规定,一方面参照了国内同业的现行标准,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我行办理外汇担保业务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关于担保收费币种,按照规定,“三资企业”原则上收取同种币种的外币,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收取外币或等值人民币。这既体现了内外有别的原则,同时也适应了担保对象的不同情况。
五、关于保函的格式和《规程》所附的三种参考形式。由于各国对银行担保的法律规定有着很大差别,因此,起草一套适用于各种场合和情况的保函格式是十分困难的。为此,我们这次在《办法》和《规程》中没有附列所有保函的参考格式,但在《规程》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保函的必备条款,各行应严格执行。
由于每项担保业务都有着很大的不同,《规程》所附的三种附式我们都称为“参考样式”,允许各行根据业务情况自行起草格式。为了便于上下衔接,避免风险,各行根据《办法》和《规程》规定自行起草的格式,应当具备《规程》要求的必备条款。同时,应报总行核备。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 、《办法》第三条第3 款和《规程》第四条所称“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和港澳地区的机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2 、《办法》第十条所称“人民币100 元或等值外币”和“人民币50元或等值外币”均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算。
3 、《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8号“关于公布《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
  (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
  (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设立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集体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本数量、资本构成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申请表》;
  (二)产权变动审批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动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六)企业增资、减资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的,应即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第十条 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
  (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说明;
  (三)刊登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四)资产清理及评估报告;
  (五)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六)资产产权确认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即时发给《受理通知书》。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文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别作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并颁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集体办统一制定,市、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分级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