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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杨坤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2:09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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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

杨坤伟




公安刑侦检验是公安刑侦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侦检验的成败有时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最终侦查结果。成功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失败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消极的作用,有时不利的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可能会导致整个刑侦工作的失败,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致于不能及时地打击犯罪,从而放纵了犯罪,助长了犯罪的气焰,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在被罪犯侵害之后又受到了一次无法言表的伤害,而且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深层次的,影响是长久的。并且,公安刑侦工作的失败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要求。
要做好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也需要公安刑侦检验部门的技术设备、技术条件能跟上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发展要求,更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在刑侦检验中采取有效的办案措施。可以采取的有效的办案措施有许许多多,但其中人性化办案措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为什么说人性化办案是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呢?
因为公安刑侦检验是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成果,来发现、记录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和辨别,而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个技术过程。公安刑侦检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刑事化验、影像检验和电脑数据检验等等。公安刑侦检验的每一个具体检验过程都需要与人(也就是被检验对象)打交道,而与人打交道,就必须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只有在被检验对象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将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被检验对象能否积极配合取决与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只有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之下,才能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而要具备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除了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外,还必须采取人性化办案措施,把人性化办案思想贯穿与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始终。
那么,什么是人性化呢?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也即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情感和理性。人性有善恶美丑,人善于伪装,表现于外的是美善,隐藏于里的是丑恶。化在此处的意思是放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人性化的字面意思是转变成人本身所具有善恶美丑的状态,但是人的价值取向是发扬美善,抛弃丑恶,所以,这里所倡导的人性化应该是抛弃丑恶,发扬美善,转变成人所具有的美善的品质。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也就可以概括为:在公安刑侦检验中,刑侦检验人员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充分发扬公安民警所具有的美和善的优良品质,把美和善尽可能多的给予对方,而不管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虽然说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但是对公安刑侦检验中的当事人进行分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这二类人的具体人性化办案措施又有所不同。因为第一类人的部分人身权利已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对其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也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之下,而对第二类人,因为其权利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其权利是广泛的,对其可以采取全部的人性化办案措施。用一个百分比来表示,第一类人只可享受1%的人性化办案措施,而其余99%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他们是享受不到的,也是不能对他们实施的;而第二类人却可以享受100%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下面就针对这二类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措施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粗浅的看法,着重论述对第一类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所有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都是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如果这些措施一旦与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那就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一切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为准,所有措施都不得与刑事法律规范相违背。
一、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尊重其人格,不要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这是在刑侦工作的任何阶段都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公安刑侦检验中一样也应该加以注意。因为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消除对立情绪,才能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刑侦检验工作。而刑侦检验人员如果在刑侦检验中不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但不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杀、自残等等。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导致其不配合的事例很多,举一个小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例如在捺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纹时,对其粗声粗语,对其进行辱骂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不配合,在捺印指纹时将手指上下檫动或有意僵硬着手指而使指纹捺印不清晰、残缺等。尊重其人格,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讲话时语气要适当,不要过于严厉,也不要过于和气。过于严厉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对抗情绪,过于和气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过于和气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有求于他,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同时过于和气有时还会演变成低三下气。
(2)不要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残疾,也不要讥笑其犯罪经历,更不要讥笑其苯。讥笑其身体残疾,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其抗拒刑侦检验人员的一切工作。对其身体残疾刑侦检验人员需要给予同情和安慰,让其产生和刑侦检验人员很亲近的感觉,而仅仅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职责的需要刑侦检验人员才不得不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人的犯罪经历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综合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社会造成的,所以讥笑其犯罪经历也只会使其产生更严重的抗拒心理。在刑侦工作中往往有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苯,这一点是不可取,因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拒绝交代。
(3)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他们一样有隐私权,一样需要刑侦检验人员给予保护,刑侦检验人员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而剥夺了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宣传或泄露给他人。
2.在刑侦检验工作中要关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对其生活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利也要给予保护。对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引起其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属在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刑侦检验人员在此时给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非常感激的,这样一来,他就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使刑侦检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满足其特殊要求。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们中的大多数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他的许多要求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想见一见父母、妻儿等,对此,刑侦检验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法律允许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之下,尽量的满足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刑侦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不管能不能满足其要求,刑侦检验人员都要给予其明确的答复,对于可以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尽快安排,对于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向其说明原因,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争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听起来可能不顺耳,但这是工作中特别需要做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了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公安刑侦检验工作和其他一切公安刑侦工作都能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这一点在公安刑侦工作中是能切身体会的。比如在侦破于汉闽特大贩毒案中,抓获了于汉闽之后,因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他交代了犯罪行为之后就有可能意味着要走向刑场,所以他一开始是抱着死活不开口的态度的,为了能让其早点开口交代罪行,为最终全面侦破案件抓住有利时机,刑侦人员就是在与他谈心,让他理解了刑侦人员的工作之后他才开始交代他的犯罪行为的。从刑侦人员抓获于汉闽到他交代罪行,前后不过三、四个小时,应该说讯问是成功的,也就是说,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对刑侦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当然对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也是极其有利的。
4.尽一切力量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痛苦。刑侦检验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触时,有时需要运用警械、警具,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因此刑侦检验人员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力量减少其肉体的痛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不要通过体罚等来强制取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这和讯问时不能刑讯逼供一样,应该是人人都明白的。
(2)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穿衣、吃饭和睡觉等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不让其穿衣、吃饭而对其实施变相的体罚。比如在冬天,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家在外地,他们在看守所缺少棉被,刑侦检验人员就要想办法为其提供棉被。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没有钱,他们在看守所缺少牙膏、牙刷等,刑侦检验人员也要想办法为其解决。以上所举例的二种情况在刑侦检验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不止一次的遇到过,刑侦检验人员也都给予了解决,事实上都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3)在使用警械、警具的时候,尽量多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同时每过一、二个小时要仔细查看一遍,以防止其肌肉坏死。比如,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戴手铐或脚镣时,要在他的手腕或脚腕处戴上护腕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二、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保护其隐私,在对其进行刑侦检验前争取得到其同意。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为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身心受到了伤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但也有一部分人则因为存在种种顾虑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对这些人在刑侦检验前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则要为其保密。具体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公安刑侦检验前多做说服工作。对思想上有顾虑或认识不清的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多做说服工作,将教育贯穿于说服工作之中,说服与教育相结合,切不可只注重教育,而忘记了说服工作,更不可相威胁,强迫其接受公安刑侦检验。比如,有些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因为有顾虑而不愿接受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对此,不能强迫,也不能对其威胁,不能说:“你如果不接受检验,这个案子我们就不管了。”也不能说:“你不接受检验,那就是你报假案,报假案要坐牢的,我们要把你抓起来。”对这种情况,刑侦检验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要通过细致的说服工作,使其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使其明白要想早日抓到犯罪分子,就应该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
(2)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这些人身心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伤害,刑侦检验人员在与他们的接触过程中,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既要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也要在物质上给予可能的帮助。
(3)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隐私要绝对保密。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涉及到隐私,对此,公安刑侦检验人员不但要答应为其保密,而且必须为其保密,这也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
2.态度要和蔼,方法要适当。在与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公安刑侦检验人员要注意自己的态度,说话要和气,有时要笑脸相迎,而有时又要保持适当的严肃,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情况来灵活掌握。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笑脸相迎,但是在他们还沉浸于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造成的痛苦之中时,刑侦检验人员就必须保持适当的严肃。检验方法要适当,要采取伤害小的、痛苦少的或损失少的检验方法,并且一定不能违背道德和法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应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已经到位了,但因为公安刑侦检验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大,肯定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以上只是就刑侦检验工作中的人性化措施作了一般论述,其实在整个公安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人性化的办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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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今年,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作了重大变革,此项资金的使用不再采取由建设银行总行下达贷款指标,由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方式,而是由中央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并负责还款。财
政部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项目进度将资金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再由主管部门(公司)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财政部已以财基字〔1995〕66号文、财基字〔1995〕93号文向有关部门发
了通知(详见附件)。为做好此项资金的委托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我行代理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业务,虽然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各级经办行仍要认真做好财政部委托我行的代理业务事项,履行职责。
二、鉴于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对借款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为考虑借款人及用款单位的利益,各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在我行的“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专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有关会计核算问题
(一)增设会计科目及帐户
1.在“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下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总行专用),核算财政部存入建设银行总行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财政存入或转入时记贷方,退回或转销时记借方。
2.为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拨付和支出,增设“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科目,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核算财政部向主管部门拨付经营性基金,汇出或支用时记借方,转销支出时记贷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一页第1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3.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汇拨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总行营业部按各主管部门设明细帐户,各经办行按单位设明细帐户。
(二)经营性基金的拨付
1.为保证经营性基金的及时拨付,财政部应按时足额将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存入其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
2.各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用款时,建设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开出的支款凭证,将经营性基金通过“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科目转入各主管部门在总行营业部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
划转时,会计分录:
借: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 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
贷: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 ××户
3.各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向用款单位汇拨资金时,总行营业部根据主管部门开出的汇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专项为用款单位办理经营性基金的拨入和支用。
为保证核算准确,主管部门汇款时应务必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拨付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字样,在“收款人帐号”栏注明科目代号“225”,以便经办行据以办理入帐手续。
(三)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方式改变后,各经办行核算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科目只办理贷款收回,不再发生发放贷款事项。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行在其他有关科目核算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资金,均按上述要求统一调整。
四、为了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总行营业部应根据“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科目按旬、月向总行财会部报送支出数,以便总行向财政部列报中央基建经营性基金的支出。会计项目电月、旬报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项目,代号为
“96”。
以上要求请即迅速转告各有关经办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财基字〔1995〕66号 1995年4月12日)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还款和交纳资金占用费等事宜统一由借款单位负责。借款债务的承担,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务院直属的公司(含计划单列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我部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还款;
(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借用经营性基金,由其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并负责还款。各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各部门一般不应将经营性基金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如确需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申请借款。借用经营性基金的部门(公司),应按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向我部提交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借款项目清单;大中型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它有关资料。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四、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公司)要按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分次向我部申请用款。我部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核定用款金额,并将资金划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主管部门(公司)负责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
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五、占用费费率。经营性基金占用费费率,比照“拨改贷”利率的有关规定,按不同行业由我部分别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按年计算。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基字〔1995〕93号 1995年5月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便于财基字〔1995〕66号文件《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现将执行《通知》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公司)借用经营性基金的分次用款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应随借款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三、资金占用费,从我部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
四、各有关部门(公司)要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经营性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经营性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除用于支付汇款手续费、缴纳印花税以及为办理经营性基金业务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开支外,其余用于归还经营性基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1995年9月11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市经委、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厅),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国务院各部门:
一九八五年七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国发〔1985〕90号)。国务院对该报告提出的“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等
附表目录,责成原国家经委(现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随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补充。
据此,在对附表目录已进行三次调整和补充(经进〔1986〕302号、经进〔1987〕368号、计技改〔1989〕198号)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攻关开发的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我们再一次对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的目录进行了清理、归并和
补充,现将调整后的附表目录(详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各附表目录的执行办法,除本通知的补充规定外,仍按原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经进〔1986〕591号文执行。现补充规定以下几点:
1.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共44项。凡需进口此附表目录中1—34项所列生产线或主要关键设备,均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经贸部门凭国家计委出具的证明核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35—44项所列生产线或关键生产设备,按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计技改〔1989〕198号文规定办理,海关凭国家计委出具的特批文件验放。
各部门、各地方(包括经济特区、海南省、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若需进口附表一所列生产线或关键生产设备,除利用外资兴建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外,其余需经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并报国家计委核准后,方可办理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利用外资兴建产品全部出口的附表一项目,仍由各地方、各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办理,但需抄报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行业归口部门和国家计委在收到文件四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外签约。对外签订合同后,仍应按规定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特批文件的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56号)的有关精神,一般不允许用进口“暂停进口”的设备搞“三来一补”项目。
2.将附表二与附表三合并,称为附表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为避免重复引进,这次增列了一些国内有条件与外商合作制造的产品,调整后,附表二共70项。利用外资从事产品70%以上出口的附表二项目,仍由各地方、各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
限办理,但需报行业归口部门备案。
对列入附表二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各行业归口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和联合对外工作。在对外洽谈工作中,要争取采用技贸结合或合作制造的方式,引进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并逐步实现国产化。对采用技贸结合或合作制造方式需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及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
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待遇。
办理“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工作是各行业部门的行政职责,因此,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向设备进口单位收费都是不能允许的。采取联合对外分头签约时,为解决进行联合对外工作所需费用,联合对外的外贸公司可商签约公司从外贸手续费中提取,不得另外增加设备进口单位的负担。


3.将附表五改为“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即包括机电产品和非机电产品。调整后,附表五共163项,其中非机电产品8项。对附表五中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仍按经进〔1986〕591号文执行,附表五中的非机电产品一般不允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为自用而进口附表五中的非机电产品,也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时严格把关。凡国内产品在质量、交货期能满足需要,价格适当的,应优先选用,控制进口。经批准进口的,仍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违反规定进口附表二、五产品的单位,海关除不给予享受任何减免税待遇外,还要加征进口调节税。
各外贸、工贸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发〔1985〕90号文件,在接受代理进口时,要审查所需进口物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手续不全而发生违章进口,按原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文规定,由代理进口的公司负经济责任,交纳40%的调节税额。
三、本文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附表目录中带*的新增项目,在此之前已对外签约的,海关凭合同按原规定进口手续验放。
过去所发目录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 件 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
附表一 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归口(牵头)部门
1.电视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2.收录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3.家用电冰箱、冰柜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4.家用洗衣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5.房间空调器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6.摩托车装配线 中汽总公司
7.轻型、微型汽车装配线 中汽总公司
8.黑白显象管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9.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10.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11.480路及以下数字微波通信设备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12.大理石、花岗石开采及加工线 国家建材局
13.稻草板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14.塑料编织袋生产线 轻工部
15.洗衣机用发条式定时器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16.易拉罐灌装线 轻工部
17.西服生产线 纺织部
18.尼龙拉链生产线 轻工部
19.聚脂纽扣生产线 轻工部
20.空调器(含房间空调器及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中汽总公司
21.涤纶抽丝生产线 纺织部
22.方便面生产线 商业部
23.板式家俱及软床垫生产线 轻工部
24.光纤、光缆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5.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备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6.电话机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27.彩电配套件(高频头、行输出变压器)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28.电容器(有感涤纶薄膜、低压铝电解、固体钽电解、 机电部(电子)
低压圆片陶瓷)生产装配线
29.印刷电路板生产线 机电部(电子)
30.金属项链生产线 轻工部
31.塑料绝缘综合护套市话通信电缆生产线 邮电部
32.变压器硅钢片横剪线 机电部(机械)
33.预涂感光(PS)板生产线 化工部
34.浓缩果汁生产线 轻工部
35.冰箱、冰柜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6.彩色显象管(含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影管) 机电部(电子)
生产装配线
37.显象管用玻壳、电子枪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电子)
38.易拉罐制罐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39.利乐包用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利乐包饮料灌装线 轻工部
41.岩棉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2.彩釉墙地砖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3.录音、录像磁带涂布、分切、制盒、包装生产装配线 化工部
44.铝型材挤压和氧化着色生产线 中国有色总公司
注:外国牌号碳酸饮料项目按国办发〔1987〕3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二 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归口(牵头)部门
1.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磁带机、磁盘机、打印机、绘图机) 机电部(电子)
生产技术和设备
2.录像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3.集成电路、半导体管芯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4.自动拨号无线电话系统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5.程控交换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6.960路及以上数字微波通信设备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电子)、
邮电部
7.照相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8.复印机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9.线材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冶金部
10.钢坯连铸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冶金部
11.煤加压气化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建设部
12.大型刨花板及二次加工生产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林业部
13.子午线轮胎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4.录音录像磁带带基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5.钛白粉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6.离子膜烧碱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7.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8.电石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19.炭黑、白炭黑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
20.合成氨生产技术和设备 化工部、机电部
(机械)
21.日用荧光灯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2.电阻焊缝自动制罐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3.果酒、啤酒、饮料生产及灌装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4.造纸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5.制糖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6.皮革、皮鞋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7.塑料壁纸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8.工业用(不含医药用)酶制剂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29.日用陶瓷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30.电、燃气热水器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31.微波炉、电磁灶(含炉用磁控管、微晶玻璃) 轻工部、机电部
生产技术和设备 (电子)

32.淀粉及淀粉糖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国家医药局
33.平板玻璃生产及其深加工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4.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5.卫生陶瓷生产技术和设备 国家建材局
36.精炼油生产技术和设备 商业部、轻工部
37.一次性用弃式注射器生产技术和设备 国家医药局
38.金属桶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39.瓦楞纸箱、彩印纸盒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纸/铝/塑复合包装罐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1.铝塑、塑塑复合膜包装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2.纸浆模塑包装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3.喷雾罐(含罐阀)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4.聚脂瓶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国包装总公司
45.高温溢流染色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6.粘胶纤维生产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7.腈纶生产技术和设备 纺织部
48.箭杆织机、喷水织机、喷气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49.经编机、纬编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50.平网、圆网印花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51.电梯生产技术和设备 建设部
52.摩托车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汽总公司
53.汽车生产技术和设备 中汽总公司
54.核磁共振断层成象技术和设备 中国科学院
55.遥感技术和设备 国家遥感中心
56.多色胶印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7.双螺杆挤塑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8.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59.自动络筒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60.片梭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纺织部
*61.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建设部
*62.1.5万立米及以上空分设备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3.直径4米及以上多绳矿井提升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4.154吨电动轮自卸车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5.5立米及以上装载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6.380马力及以上推土机生产技术和产品 机电部(机械)
*67.宽1200毫米及以上铝板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有色总公司
*68.宽800毫米及以上铝箔轧制技术和设备 机电部(机械)、
有色总公司
69.日用玻璃制品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70.洗衣粉生产技术和设备 轻工部
注:《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45号)附件目录中的大部分项目已列入国发〔1985〕90号文附表目录,其它未列入的如乙烯、原油一次加工品、感光和磁记录材料、农药、铁合金以及电解铝、铅、锌

、镁、铜、钨、锡、锑等项目,若有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也要由归口部门“统一归口、联合对外”。
附表四 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1.汽车
2.计算机
3.电视机
4.显象管
5.摩托车
6.录音机
7.电冰箱
8.洗衣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
10.照相机
11.手表
12.空调器
13.汽车起重机
14.电子显微镜
15.复印机
16.电子分色机
17.X射线、核磁共振断层成象检查仪(CT、MBI)
18.气流纺纱机
19.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20.计算器
21.录音机芯
22.自行车
23.收音机
24.电风扇
25.集成电路
附表五 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
一、矿山重型设备
1.矿用牙轮钻机
2.煤矿用液压支架、支柱
3.150吨及以下工矿电机车
4.斗容16立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
5.直径1020mm及以上螺旋焊管机组
6.直径76mm及以下直缝焊管机组
*7.直径4.5米及以下水泥回转窑
*8.生产能力700吨/时,采高2.2米至3.5米液压牵引双滚筒采煤机
*9.跳汰面积27平方米及以下侧鼓式跳汰机
*10.直径1370毫米及以下沉降过滤式离心机
*11.200平方米圆盘式真空过滤机
*12.直径610毫米及以下水力旋流器
*13.网面尺寸14平方米及以下电动振动筛
*14.倾角小于15度,带宽2.2米,速度6.5米/秒及以下胶带运输机
*15.钻深100米履带式行走钻机
*16.掘进面积133平方米及以下全液压凿岩钻车
二、石油专用设备
1.钻深6000米及以下陆用石油钻机
2.起重30吨及以下陆用修井机
3.低比压履带式海滩石油作业车
4.抽油杆、泵
5.石油钻铤
6.地面定向震源弹
7.排量480立米/日,井温120度及以下电动潜油泵
*8.压力1050千克力/平方厘米及以下的压裂车、混砂车
三、通用设备
1.能力1万立米/时及以下制氧机
2.二氧化碳压缩机
3.单机容量3200千瓦及以下潜水电泵
4.切纸或切纸板机
5.木材防腐压力罐
*6.温度35摄氏度至50摄氏度,压力6千克力/平方厘米至22千克力/平方厘米,
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大型球罐
7.极限真空度735毫米至640毫米汞柱,气量4.5立方米/分至450立方米/分水环
真空泵
*8.排量3.2万立方米/时及以下斜流泵
四、建筑工程及起重运输设备
1.斗容4立米及以下液压挖掘机
2.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
3.容积3立米及以下轮式装载机
4.起重200吨及以下履带式起重机
5.起重力矩300吨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
6.机重18吨及以下震动式压路机
7.起重5吨及以下普通内燃叉车
8.20层及以下,速度1.75米/秒及以下电梯
9.垂直高度6米及以下自动扶梯
10.货梯
*11.130千瓦及以下平地机

五、动力及输变电设备
1.水力发电成套设备
2.1600千瓦及以下内燃发电机组
3.5万千瓦及以下工业汽轮机
4.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机
5.110千伏及以下六氟化硫断路器
6.电压330千伏,容量36万千伏安及以下电力变压器
7.50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保护装置
8.500千伏及以下氧化锌避雷器
*9.500千伏及以下电压、电流互感器
*10.500千伏及以下并联电抗器
*11.容量240千伏安及以下变频调速装置
*12.功率37千瓦(5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
*13.功率4千瓦至14千瓦(5—19马力)汽油机
六、纺织机械
1.不带电脑的单针直缝工业平缝机
2.转速3500转/分及以下三线包缝机
3.静电植绒机
*4.地毯织机
*5.多区段拉断制条机
*6.长环蒸化机
七、轻工商业机械
1.2万瓶/时及以下玻璃瓶灌装设备
2.金属鳞片自动冲织机
3.洗涤量140千克干洗机
*4.装配式冷库
*5.食品冷藏陈列柜
八、包装机械
*1.装袋能力120袋/分袋泡茶叶包装机
*2.装袋能力20袋/分至40袋/分,125克/袋至1000克/袋液体包装机

九、塑料化工机械
1.不带电脑的注射重量4000克及以下普通注塑机(含热塑、热固)
2.螺杆直径90毫米及以下塑料薄膜吹塑机
3.2升及以下塑料中空容器成型机
4.130公斤/时及以下塑料薄膜破碎造粒机
5.270升及以下密封式炼胶机
6.螺杆直径200毫米及以下橡胶挤出机和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7.36″—85″轮胎硫化机
8.平板长10米及以下平板硫化机
9.直径700毫米及以下鼓式硫化机
十、印刷制板设备
1.单、双色轮转和轻型胶印机
2.计算机—激光照排系统(4、8、16开)
十一、摄影照相设备
1.彩色胶卷洗印、扩印、放大设备
2.高速摄影机(光机式:摄影频率200兆FPS及以下,变象管式:时间分辨率2PS
及以下)
十二、农业机械
1.拖拉机
2.喂入量6.5公斤/秒及以下联合收割机
3.插秧机
*4.48行及以下非精量机引谷物播种机
*5.24行及以下压轮式谷物播种、施肥机
十三、船舶车辆
1.12万吨级及以下货船和油船
2.挖泥船(4000立米及以下耙式、1600立米及以下绞吸式、16立米及以下抓式、
500立米及以下链斗式)
3.13600马力及以下拖船
4.远洋渔船
5.自升式和半潜式钻井平台
6.20英尺和40英尺船用集装箱
7.负荷0.5—140吨船用起货滑车
*8.5人至600人用生化法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9.锚链滚动负荷9吨至44吨船用液压锚机
*10.额定负载5吨至20吨船用液压绞车
*11.额定负载5.7吨、7.5吨船用液压起货机
*12.扭矩17吨米至330吨米往复式船用液压舵机
*13.100马力至18000马力船用柴油机
*14.容积50立米液化气铁路槽车
十四、金属加工机械
*1.加工直径1000mm—1500mm,长度3m—12m重型车床
*2.最大加工直径1700mm及以下车轮车床
*3.加工直径80mm—300mm,长度100mm—550mm仪表车床
*4.加工精度低于0.01mm精密卧轴矩形台平面磨床
*5.磨削直径3mm—500mm,深度1100mm及以下,圆度6μm,粗糙度Ra0.6及以
上内圆磨床
*6.磨削直径2mm—950mm,长度200mm—8000mm,圆度3μm—10μm,粗糙度
Ra0.16—0.32外圆磨床
*7.磨削直径0.5mm—40mm,长度40mm—490mm,圆度2μm—2.5μm,粗糙度
Ra0.32及以上无心磨床
*8.工件直径80mm—400mm轧辊磨床
*9.工件直径200mm—800mm,模数4—10,精度6级及以下插齿机
*10.工件直径125mm—800mm,模数2—10,精度7级及以下滚齿机
11.公称压力100吨—2500吨单、双点闭式压力机
12.公称压力25吨—1300吨单、双点拉伸压力机
*13.公称压力3.15吨—160吨开式压力机
*14.全模力63吨—400吨卧式冷室压铸机

十五、金属焊接和切割设备
1.100安—500安手弧焊机
2.15万伏及以下电子束焊机
十六、仪器仪表
1.200兆赫及以下示波器
2.行程2.5m及以下,轴向测量精度4μ/m及以下三坐标测量机
3.汽车监理自动检测设备(接口箱,线性放大电路,控制台,地下称重台,侧滑
台,制动试验台,速度台,烟度计,废气分析仪,灯光检测仪,车轮转角
仪)
4.紫外分光光度计
5.海洋重力仪
6.五位半及以下数字万用表、电流表、电压表
7.12.4GHz及以下数字频率计
8.电阻、电容、电感参数测试仪(1兆赫以下,不带通用接口母线)
9.1300MHz及以下非频率合成器型信号发生器(标准、扫描、脉冲、电视图象、
函数信号发生器)
10.精度低于万分之一,功率小于1千瓦直流稳压电源
11.精度低于千分之一,功率小于1千瓦交流稳压电源
12.100千瓦及以下不间断电源(UPS)
13.1000MHz及以下交、直流模拟电压表
*14.倒置显微镜
*15.测量范围200×100mm及以下数字式工具显微镜
*16.正射投影仪
*1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8.气相色谱仪
*19.100兆及以下核磁共振波谱仪
*20.X射线、γ射线探伤仪
*21.电子式弹簧拉压试验机
*22.75赫兹—250赫兹,100千牛顿静负荷高频拉压疲劳试验机
*23.布、洛、维式硬度计
*24.计量精度低于0.1毫克电子天平
*25.称量100吨—150吨电子轨道衡
*26.电感式、振弦式、扩散硅式电动变送器
十七、广播、电视、通信设备
1.黑白摄象机(不含CCD型)
2.C波段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3.广播电视发射及差转设备
4.广播电视微波传送设备(含信道机及电视调制解调器)
5.138兆—167兆赫、359兆—470兆赫无线电台(含固定、移动、手持式)
6.1兆—30兆,功率1.5千瓦及以下单边带电台
7.2、4、6、7、8GHz480路及以下PCM数字微波通信信道设备
8.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备(2、8、34MB/S)
9.电话机(不含磁卡、投币、集团型)
*10.电视共用天线及电缆电视分配系统(含天线,电视信号接收器、放大器、分
配器)
*11.频响40赫兹—20000赫兹,输出功率800瓦及以下电子音频功率放大器
十八、医疗器械
1.医用超声显象诊断仪(B超)

十九、建筑材料
*1.2000mm×1000mm及以下大理石、花岗石板材
*2.厚2mm—19mm,6000mm×3000mm及以下透明、本体着色平板玻璃
*3.聚氯乙烯塑料地板卷材、块材
*4.塑料及玻璃纤维壁纸
*5.400mm×300mm及以下墙、地面砖
*6.厚9.5mm—25mm,3000mm×1200mm及以下纸面石膏板
*7.吸音、隔热保温用岩棉、矿棉及其板、毡、带、套
*8.建筑用铝合金门、窗、幕墙、框架和型材





199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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